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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麟
具 保 人 陳香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香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香蘭因被告劉柏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法院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附卷可稽。
而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15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392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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