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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敏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敏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敏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均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1年9月22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聲請書編號2所載犯罪日期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
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各編號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716號卷〈下稱執聲卷〉第7頁)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4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該裁定及前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附表編號5)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三年二月+一年5(罪)=八年二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係除編號1所為係趁戒護警員未注意之際趁隙脫逃而犯脫逃罪外、餘皆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行,且係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角色領取人頭帳戶以供詐欺集團使用等犯行;
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並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時就定刑為無意見之陳述(見執聲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受刑人就本案已於請求定應執行刑時,併陳述意見如上述,本院因認無再通知受刑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考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1 脫逃 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6月10日 臺灣新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9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052號 111年8月16日 同左 111年9月22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0860號 2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共3罪) 111年4月10日、同年月11日 臺灣臺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883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636號 111年12月14日 同左 112年3月2日(撤回上訴)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947號 3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共2罪) 111年4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共6罪) 111年4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42、25003號 臺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005號 112年4月17日 同左 112年6月7日(撤回上訴)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156號 5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一年(共5罪) 111年4月15日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672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71號 112年11月30日 同左 113年1月17日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183號 附註 編號1至4經臺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3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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