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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榮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榮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榮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詹榮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4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1年2月8日確定,於111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7061號函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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