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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宥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宥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宥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7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16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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