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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豪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1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豪鍵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鍵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豪鍵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不得逾120 日,是本件定應執行刑9 罪,可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有限,因認無傳詢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爰逕予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7.06 112.06.25 112.08.1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速偵字第2740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速偵字第2560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速偵字第336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判決 日期 112.07.26 112.07.27 112.09.28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626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09 112.09.12 112.11.18 備註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12450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12943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16307號 編號1至5所示罪刑,前曾經桃園地院113年聲字96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拘役9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毀損 宣告刑 拘役11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8.18 112.07.31 112.07.12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7901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1575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509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 判決 日期 112.11.28 112.12.11 112.12.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068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7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7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19 113.02.16 113.02.20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852號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3410號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4614號 編號1至5所示罪刑,前曾經桃園地院113年聲字969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拘役9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 犯罪日期 112.08.11 112.08.30 112.08.30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49852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8050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54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1號 判決 日期 113.02.29 113.03.29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254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8 113.05.22 備註 桃園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6316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7081號 前曾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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