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聲,2624,202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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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君怡



受 刑 人 陳世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君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君怡因受刑人陳世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聲請書僅記載第1項)與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檢察官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陳世偉(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君怡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在卷可證。

(二)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依受刑人住居所通知於113年6月3日到案執行,卻未遵期到案,再經新北地檢檢察官簽發拘票後,執行拘提無著,而且受刑人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新北地檢檢察官另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受刑人於113年6月3日遵期到庭,並於通知書備註沒入保證金的法律效果,具保人卻仍未能履行,而且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等情,則有通知書、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佐。

(四)綜上所述,足以認為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據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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