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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1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建忠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中表明請求從輕量刑,及其所犯均係施用毒品之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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