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珮君
受 刑 人 廖仁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珮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珮君因受刑人廖仁翔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2年7月7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予釋放。
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受刑人於113年度執字第3763號案件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送達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後,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檢察官已將被告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且被告早已逃匿無蹤,檢察官業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