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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煜宸
選任辯護人 李佳穎律師
顏詒軒律師
鄭皓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聲請續行變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由本院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價,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續行變價之標的為被告黃煜宸犯罪所得,業經扣押在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同署)訊問筆錄在卷為憑,且扣案之車輛為被告黃煜宸所有,並登記在被告及其胞兄即登記名義人楊誌鳴名下等情,亦經被告及登記名義人供陳在卷,而被告於偵查中同意先行變價以保存其價值,有同署辦理刑事案件偵查扣押物變價說明書、切結書在卷可佐,並有上開車輛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TRONSCAN網站查詢上開加密貨幣錢包位址交易資料附卷足參,上開扣押之車輛及加密貨幣經同署檢察官以書面為拍賣之處分,並送達被告及登記名義人,其等均未為不服而確定,有同署檢察官命令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而本案扣押物之變價程序已進行暫停所有人對該標的物為任何移轉、轉讓及處分、查詢相關積欠稅款、罰單或設定擔保等程序,有各該相關函文附卷供參;
另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等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前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6687號起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游股)審理中等情,亦有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參;
是上開扣押物業於偵查中為拍賣程序而尚未完成,被告所涉詐欺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先予敘明。
上開聲請續行變價之標的(一)所示車輛現因扣押而放置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停車場內,為免該車露天停放而未為發動,導致車輛之車身、引擎、油路等因缺乏保養及運轉而損及車輛性能及相關零件,且依一般會計準則及公開市場行情,其价值亦將逐年折舊、貶損;而標的(二)所示加密貨幣現階段由司法警察機關暫時以冷錢包保管中,惟因加密貨幣市場價值每日均有波動,上開聲請續行變價之標的均恐有喪失毀損或減低價值之虞,為避免被告之權益因刑事程序上之扣押處分,而遭受過度侵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囑託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賣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
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41條復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審理中,被告部分經認罪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結,訂113年5月15日宣判。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被告供稱均係其所有,又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被告供稱係因考量其無正當工作,無法辦理貸款,而掛名登記在案外人楊誌鳴(即被告哥哥)名下等語,楊誌鳴亦表示對於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確實係被告出資購買,僅係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並非其所有,被告對該車輛依法享有完全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此有楊誌鳴出具之切結書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之車輛自屬被告所有之責任財產而得為本案追徵之扣押物。
㈡本院審酌本案告訴人之人數11人,被告黃煜宸等18人,人數眾多,遭詐取之款項高達數千萬元,受害情節重大,而被告責任財產之追徵事涉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且本案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尚非短時間內得以確定,考量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需有相當空間並堪遮風蔽雨之場所,於本案確定前無法避免車輛自然折舊之價值減損,又附表編號1所示車輛久未發動、行駛、維修保養,附表編號2、3所示加密貨幣係以電腦設備運算以獲取電子加密貨幣之投資,受挖得貨幣之機率、幣值波動、電費等能源成本、設備折舊、管理成本等因素影響,而有盈虧之風險,均恐造成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之情形,致生損害於被告遭扣押之財產價值總額。
茲聲請人既向本院聲請變賣附表所示之物,於偵訊時,當庭表明同意變賣後,用以追徵犯罪所得或賠償被害人損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6687號卷第367頁),亦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變價拍賣,是為避免如附表所示之物因繼續扣押導致價值貶損,本於最有利於被告及被害人處置之原則,認有將附表所示之物拍賣變價並保管其價金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價,並保管其價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標的 數量 備註 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廠牌:MASERATI) 1輛 ⑴登記車主:楊誌鳴 ⑵所在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停車場 2 加密貨幣 泰達幣(USDT) 6321.7394個 錢包位址:THxRjCCiojF6wysRgaQHH6vqcJBZcpPEak 3 加密貨幣 波場幣(TRX) 73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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