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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岳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聲請書附表編號9、10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更正、補充如附表編號3、9、10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8、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1至7、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均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而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所犯如附表編號9、11所示均為提供帳戶,而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是其所犯上開各罪罪質接近,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發生在000年00月間外,其餘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000年0月間及同年2月初,各罪違法之關聯性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妨害秩序罪,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相異、侵害法益亦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佐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7罪、編號5至7所示6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3年6月確定,暨受刑人希望本件從輕量刑(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7、10、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3日、110年1月25日、110年1月29日 110年1月23日、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110年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9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9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7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7日 110年9月17日 110年9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5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1日 110年1月7日(2次)、110年1月23日 110年1月7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2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3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60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7日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60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14號 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6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妨害秩序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3日 110年1月6日 000年0月下旬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93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2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82、299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33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9月24日 110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97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330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2月3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6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6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968號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5日、110年2月10日、110年2月11日 110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182、2998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50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2年2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 年度執字第296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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