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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郭榮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2年6月13日新北檢貞丑112執聲他2064字第1129070323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榮輝(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又附表編號1至3、5、7至12及16所示之罪刑,依刑法第53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罪如各該附表所示,有各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聲明異議雖以前詞主張本案如附表1至13所示之罪,絕大部分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執行刑不得逾20年),且大部分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又所犯皆為輕罪,各罪絕大部分可以合併定執行刑卻未合併定應執行刑,導致接續執行長達36年5月15日,本案顯有違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稱「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又如附表14至17所示之罪,亦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云云。惟以,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始得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上開基準確認,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1至3、5、7至12及16所示之各罪,均係以各裁判中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基準,抓取於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後,而分別定其應執行;又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4、6、13以及14、15、17所示之罪,因未能與上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合於刑法第5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與前揭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刑,並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以此為由,指摘檢察官否准其合併定執行刑之申請,認其接續之執行違法或不當,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0 日
【附表1:有期徒刑13年10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8)】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 攜帶兇器竊盜罪 | 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 | 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185條之4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 |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8 年10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 89.10.07 | 89.11.23 | 87.06.10後同年某日至8811月初 | 89.07.15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9710 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069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6732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73 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89年度易字第4208號 | 90年度交訴字第42號 | 89年度訴字第1144號 | 92年度訴字第126號 | |
判決日期 | 90.02.09 | 90.06.21 | 90.11.23 | 92.03.21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案號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確定日期 | 90.03.05 | 90.08.06 | 90.12.28 | 92.04.18 | |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 | 同編號1 | 不得減刑 | 同編號1 |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 不得減刑 | 有期徒刑4 月 | ||
備註 | ㈠編號1 至5 、7 、8 所示之罪刑,與被告前經本院90年度易字第1387號判決確定之故買贓物罪2 罪(減刑後宣告刑分別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又15日,下稱故買贓物罪判決),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減刑並定減刑後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2 月,惟該故買贓物罪判決,經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1 號再審判決判決無罪確定,是上開應執行刑裁定,因該部分罪刑改判無罪,而失其效力。 |
編號 | 5 | 6 | 7 | 8 | |
罪名 | 共同連續運輸第二級毒品 | 頂替罪 | 共同犯私行拘禁罪 | 共同犯毀損屍體罪 | |
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刑法第164條 | 刑法第302條第1項 | 刑法第247條第1項 | |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 | 有期徒刑2 年8 月。 | 有期徒刑1 年6 月。 | |
犯罪日期 | 89.05至89.07.21 | 89.10.31 | 90.02.23 | 90.02.24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5655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6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2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26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案號 | 90年度訴字第6號 | 97年度易字第3068號 | 94年度上訴字第3923號 | 92年度訴字第747號 | |
判決日期 | 90.11.16 | 97.11.28 | 95.01.11 | 94.04.11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案號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確定日期 | 90.12.23 | 97.12.15 | 95.02.07 | 94.08.03 | |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 同編號1 | 由原判決為減刑 | 同編號1 | 同編號1 | |
有期徒刑1 年11月 | 同上 | 有期徒刑1 年4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
備註 | 同前 |
【附表2:有期徒刑1年3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4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年度96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1至3)】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罪名 | 未經許可製造彈藥未遂 |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 轉讓禁藥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壹年 | 有期徒刑柒月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所 犯 法 條 |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 |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修正前藥事法83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 81年9月8日 | 81年1月初起至同年9月8日止 | 81年10月14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同左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81年偵字第16268號 | 同左 | 81年偵字第16268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同左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81年訴字第1991號 | 同左 | 82年上訴字第2470號 | |
判決日期 | 82年1月11日 | 同左 | 82年5月26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同左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81年訴字第1991號 | 同左 | 82年上訴字第2470號 | |
確定日期 | 82年5月10日 | 同左 | 82年7月1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 | 有期徒刑柒月 |
【附表3:有期徒刑5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5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4至5)】
編號 | 四 | 五 | |
罪名 |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 於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肆月 | |
所 犯 法 條 |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1款、第2款 | |
犯 罪 日 期 | 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84年1月16日止 | 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84年1月17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84年偵字第1382號 | 84年偵字第138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84年易字第1807號 | 84年易字第1807號 | |
判決日期 | 84年4月20日 | 84年4月2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84年易字第1807號 | 84年易字第1807號 | |
確定日期 | 84年5月22日 | 84年5月2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附表4:有期徒刑3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6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6)】
編號 | 六 | |
罪名 |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法 條 |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
犯 罪 日 期 | 84年6月17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84年偵字第1057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84易字第4602號 | |
判決日期 | 84年8月31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84年易字第4602號 | |
確定日期 | 84年10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附表5:有期徒刑1年9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7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7至8)】
編號 | 七 | 八 | |
罪名 | 施用毒品 |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
所 犯 法 條 |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
犯 罪 日 期 | 85年10月2日上午10時45分前之之45小時內某時 | 85年9月22日、85年10月2日前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同左 |
案號 | 86年偵字第3439號 | 同左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同左 |
案號 | 86年訴字第1204號 | 同左 | |
判決日期 | 86年6月13日 | 同左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同左 |
案號 | 86年訴字第1204號 | 同左 | |
確定日期 | 86年7月14日 | 同左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 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6:有期徒刑3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8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13)】
編號 | 十三 | |
罪名 | 轉讓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柒月 | |
所 犯 法 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 |
犯 罪 日 期 | 87年6月、7月間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87年偵字第21495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88年訴字第647號 | |
判決日期 | 88年5月19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88年訴字第647號 | |
確定日期 | 88年7月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附表7:有期徒刑4年8月15日,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19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9至12)】
編號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名 |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 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 | 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 施用毒品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柒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參年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所 犯 法 條 |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聲請書附表誤載同條例第11條第4項)。 | 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 | 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 00年0月間起至86年8月22日 | 86年8月9日 |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初 | 86年9月22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同左 | 同左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86年偵字第17890號 | 同左 | 同左 | 86年偵字第21767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同左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84年訴字第2364號 | 同左 | 87年上訴字第1686號 | 87年訴字第166號 | |
判決日期 | 86年10月17日 | 同左 | 87年6月10日 | 87年3月16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同左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86年訴字第2364號 | 同左 | 87年上訴字第1686號 | 87年訴字第166號 | |
確定日期 | 86年11月20日 | 同左 | 87年7月23日 | 87年4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3條第1項第18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 | 有期徒刑參月 | 略 |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附表8:有期徒刑5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0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6至27)】
編號 | 二十六 | 二十七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肆月 | |
所 犯 法 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
犯 罪 日 期 |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19日 | 00年0月間起至同年8月16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同左 |
案號 | 93年核退毒偵字第1419號 | 同左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同左 |
案號 | 93年訴字第2083號 | 同左 | |
判決日期 | 93年12月16日 | 同左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同左 |
案號 | 93年訴字第2083號 | 同左 | |
確定日期 | 94年1月17日 | 同左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附表9:有期徒刑1年2月,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8至30)】
編號 | 二十八 | 二十九 | 三十 | |
罪名 |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過失傷害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有期徒刑玖月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法 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 94年1月28日 | 94年4月29日 | 94年3月9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94年偵字第2835號 | 94年核退毒偵字第1265號 | 94年偵字第1792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4年訴字第537號 | 94年易字第918號 | 94年交易字第348號 | |
判決日期 | 94年7月7日 | 94年8月26日 | 95年9月22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4年訴字第537號 | 94年易字第918號 | 94年交易字第348號 | |
確定日期 | 94年8月10日 | 94年9月19日 | 95年10月2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第1項第4款、第6條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附表10:有期徒刑4年10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之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9至13)】
編號 | 9 | 10 | 11 | 12 | 13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共同傷害罪 | ㈠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 ㈡未經許可製造子彈 |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 共同竊盜 | |
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2條第1項 |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 | |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 處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 月(易刑從略)。 | ㈠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易刑從略)。 ㈡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減為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易刑從略)。【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 | ㈠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易刑從略)。 ㈡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易刑從略) 。【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易刑從略)。 |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 | |
犯罪日期 | 95.07.04 | 95.08.25 | ㈠95.06至95.07.04 ㈡95.07初至95.07.04 | ㈠95.08.20 ㈡95.09.13 | 95.12.21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4681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95 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95 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920、6459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55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5年度易字第1891號 | 96年度簡字第950號 |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 96年度簡字第3845號 | 96年度簡字第5680號 | |
判決日期 | 95.12.25 | 96.06.20 | 96.09.18 | 97年 4月25日 | 97.07.14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案號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確定日期 | 96.01.19 | 96.07.17 | 96.10.18 | 97.06.23 | 97.08.07 | |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 同編號1 | 同編號1 | 由原判決為減刑 | 由原判決為減刑 | 由原判決為減刑 |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備註 | 同前 |
【附表11:有期徒刑6年,即96年度執更丑字第1540號之1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24號裁定)】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收集偽造之通用貨幣 | 未經許可持有手槍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196條第1項 |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 |
犯 罪 日 期 | 90年4月6日 | 90年5月底起至90年9月21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90年偵字第11585號 | 91年偵字第165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90年訴字第1323號 |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 |
判決日期 | 90年9月7日 | 91年8月27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90年訴字第1323號 |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 |
確定日期 | 90年10月4日 | 91年9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 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 |
減刑後宣告刑 | 略 | 略 |
【附表12:有期徒刑1年3月,即103年度執更午字第372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102年度聲字第4697號裁定附表編號14至15)】
編號 | 14 | 15 | |
罪名 | 持有第一級毒品 | ㈠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施用第二級毒品 | |
所犯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
判決主文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易刑從略)。 | ㈠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 ㈡有期徒刑10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犯罪日期 | 95.09.14至96.02.09 | ㈠96.02.08 ㈡96.05.22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554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098、783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6年度易字第2442號 | 96年度易字第3605號 | |
判決日期 | 96.10.04 | 97.01.21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同上 | 同上 |
案號 | 同上 | 同上 | |
確定日期 | 96.10.29 | 97.02.12 | |
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 | 由原判決為減刑 | 由原判決為減刑 | |
同上 | 同上 |
【附表13:有期徒刑3月,即98年度執午字第2747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有期徒刑刑期部分(本院97年易字第3785號判決)】
編號 | 1 | |
罪名 | 頂替罪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參月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2月6日至同年11月19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97年偵字第2860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易字第3785號 | |
判決日期 | 97年12月31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7年易字第3785號 | |
確定日期 | 98年1月23日 |
【附表14:罰金10萬元,即91年度執丑字第5461號之3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012號判決)】
編號 | 1 | |
罪名 | 未經許可持有手槍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法 條 |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 |
犯 罪 日 期 | 90年5月底起至90年9月21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91年偵字第165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 |
判決日期 | 91年8月27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案號 | 91年上訴字第2012號 | |
確定日期 | 91年9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 | |
減刑後宣告刑 | 略 |
【附表15:罰金5萬元,即96年度執減更丑字第7768號之2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附表編號28)】
編號 | 二十八 | |
罪名 |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法 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 |
犯 罪 日 期 | 94年1月28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94年偵字第2835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4年訴字第537號 | |
判決日期 | 94年7月7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4年訴字第537號 | |
確定日期 | 94年8月1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3條第1項第4款、第6條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附表16:罰金16萬3千元,即106年度執更丑字第4593號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106年聲字第3939號裁定附表編號3、4及8)】
編 號 | 罪 名 | 宣 告 刑 | 犯罪 日期 | 偵查機 關及年 度案號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定判決 | 執行 案號 | ||||
法 院 | 案號 | 判決 日期 | 法 院 | 案號 | 確定 日期 | ||||||
年字號 | 年字號 | ||||||||||
3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有期徒刑3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00年0 月間某日至95年7 月4 日 | 新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16406 號 | 本院 |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 96年9 月18日 | 本院 | 96年度訴字第1706號 | 96年10月18日 | 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036 號 |
4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有期徒刑1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95年7 月初某日至95年7 月4 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以上二罪刑之罰金刑部分,原經本院於判決時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 |
8 | 侵占 | 罰金新臺幣1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減為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00年0 月間某日 | 新北地檢95年度偵字第22909 號 | 本院 | 95年度簡字第6700號 | 96年1 月10日 | 本院 | 95年度簡字第6700號 | 96年2 月8 日 | 新北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7768號(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225號裁定減刑) |
【附表17:罰金2萬元,即97年度罰執丑字第77號之2執行指揮書對應之罪名及罰金刑刑期部分(本院96年易字第3275號判決)】
編號 | 1 | |
罪名 | 賭博罪 | |
宣告刑 | 罰金2萬元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3月至同年5月22日 | |
偵查機關及案號 | 機關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案號 | 96年偵字第13969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6年易字第3275號 | |
判決日期 | 96年12月13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案號 | 96年易字第3275號 | |
確定日期 | 97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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