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訴,24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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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113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祥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186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91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37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祥旺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含追徵)。
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R(不含SIM卡)、IPhone 13 PRO(含門號○○○○○○○○○○號SIM卡1枚)手機各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蘇祥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同年8月6日止、同年8月20日起至同年11月26日止,在不詳地點,分別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向不知情之友人李承叡所借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以臉書暱稱「丁雅懦」、「陳金河」、「金河陳」、「張恩善」、「鄭俊和」、「Qiang Zheng」、「Zheng Qiang」、「陳何」、「張依庭」、「林家杰」、「林子強」、「莊志偉」、「陳志旺」等,在臉書社團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販售門票、遊戲點數等訊息,或見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在臉書社團上刊登欲購買門票等訊息後,便與之聯繫,而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付款,嗣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遲未收到門票或點數並對方遭封鎖,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經警分別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12年8月17日17時13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14、同年12月12日19時16分許至新北巿五股區民義路1段60之2號5樓7室拘提蘇祥旺,並分別扣得蘇祥旺所持用之手機各1支(廠牌:蘋果、型號:IPhoneXR、門號:0000000000號;

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13PRO、門號:0000000000號),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除未提出告訴者外)訴由桃園巿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新竹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本件被告蘇祥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李承叡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紀錄及上網歷程、臉書暱稱「張雅懦」、「張依庭」、「陳金河」、「鄭智文」、「鄭俊和」之IP登入歷程及IP使用者資料、另案被告李承叡所提出其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網銀國際公司會員資料、購買及兌換歷程、星城遊戲、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遊戲橘子、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淞果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及如附表三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3至6、8、9、11至15、17至22、24、25、31至33、36、37、40、43至49、52至62、65至8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如附表二編號2、7、10、16、23、26至30、34、35、38、39、41、42、50、51、6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共8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 ,非無謀生能力,不思正當途徑獲取金錢,利用網路交易快速便利,易於掩飾真實身分之特性,匿名散布不實之出售訊息,或向網路上有購買需求之人詐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危害網路交易之信用與安全,所為應予非難,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失,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另審酌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之行為態樣、手段如出一轍,各項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所侵害法益性質及犯罪時間相近、反應之人格特性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即如附表一編號1、3至6、8、9、11至15、17至22、24、25、31至33、36、37、40、43至49、52至62、64至84所示)及得易科罰金(即如附表一編號2、7、10、16、23、26至30、34、35、38、39、41、42、50、51、63)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R、IPhone 13 PRO(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手機各1支,均係被告為上開犯行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至搭配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R手機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係被告向友人李承叡所借用,並非其所申辦,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上開所犯之犯罪所得分別如附表二所示,雖未扣案,然均為其犯罪所得,也均未實際返還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兆廷追加起訴、檢察官蔡宜臻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所
示犯行(告訴人
周韋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貳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二編號2所
示犯行(即告訴
人陳苡瑄)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
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二編號3所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示犯行(告訴人
吳家甄)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肆拾伍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二編號4所
示犯行(告訴人
李秉定)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5. 附表二編號5所
示犯行(告訴人
高晨勛)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二編號6所
示犯行(告訴人
黃資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7.  附表二編號7所
示犯行(告訴人
蔡政霖)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二編號8所
示犯行(告訴人
王姵穎)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續上頁)
 9. 附表二編號9所
示犯行(告訴人
方瑋允)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10. 附表二編號10所
示犯行(告訴人
茆晏誠)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附表二編號11所
示犯行(告訴人
黃心儀)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12. 附表二編號12所
示犯行(告訴人
許靜雯)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13. 附表二編號13所
示犯行(告訴人
李沄宸)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14. 附表二編號14所
示犯行(被害人
徐珮禛)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續上頁)
15. 附表二編號15所
示犯行(告訴人
郭淑媚)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16. 附表二編號16所
示犯行(告訴人
雷嘉文)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附表二編號17所
示犯行(告訴人
江念庭)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18. 附表二編號18所
示犯行(被害人
曾思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19. 附表二編號19所
示犯行(告訴人
周佳萱)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柒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20. 附表二編號20所
示犯行(告訴人
吳秉臻)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21. 附表二編號21所
示犯行(被害人
莊天祥)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22. 附表二編號22所
示犯行(告訴人
王宥心)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零叁拾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23. 附表二編號23所
示犯行(告訴人
江守含)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
仟伍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附表二編號24所
示犯行(告訴人
姬亞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零叁拾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25. 附表二編號25所
示犯行(告訴人
李欣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叁拾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26. 附表二編號26所
示犯行(告訴人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續上頁)
林函柔)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
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附表二編號27所
示犯行(告訴人
林曉悅)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
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附表二編號28所
示犯行(告訴人
謝岳樺)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
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附表二編號29所
示犯行(告訴人
陳湘穎)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附表二編號30所
示犯行(告訴人
黃少勤)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
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附表二編號31所
示犯行(告訴人
黃祉溶)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32. 附表二編號32所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續上頁)
示犯行(被害人
蔡亞璇)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33. 附表二編號33所
示犯行(被害人
劉至堯)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34. 附表二編號34所
示犯行(被害人
王林燦)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附表二編號35所
示犯行(告訴人
張玉真)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
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附表二編號36所
示犯行(告訴人
林俊宏)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附表二編號37所
示犯行(告訴人
李明鴻)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續上頁)
38. 附表二編號38所
示犯行(告訴人
侯宇芩)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附表二編號39所
示犯行(告訴人
陳昱瑋)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附表二編號40所
示犯行(告訴人
謝佳呈)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41. 附表二編號41所
示犯行(告訴人
吳巧意)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附表二編號42所
示犯行(告訴人
李思穎)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
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附表二編號43所
示犯行(告訴人
洪育泉)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續上頁)
44. 附表二編號44所
示犯行(告訴人
劉家妤)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45. 附表二編號45所
示犯行(告訴人
強俞庭)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柒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附表二編號46所
示犯行(告訴人
辜心彤)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附表二編號47所
示犯行(告訴人
王珮宇)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48. 附表二編號48所
示犯行(告訴人
周威利)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49. 附表二編號49所
示犯行(告訴人
陳筑宣)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50. 附表二編號50所
示犯行(告訴人
林廷昱)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柒
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附表二編號51所
示犯行(告訴人
謝妤晨)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附表二編號52所
示犯行(告訴人
王育株)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53. 附表二編號53所
示犯行(告訴人
王冠庭)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54. 附表二編號54所
示犯行(告訴人
蘇芊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附表二編號55所
示犯行(告訴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續上頁)
曹綺芸)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附表二編號56所
示犯行(告訴人
黃芍霖)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57. 附表二編號57所
示犯行(告訴人
楊昀諮)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58. 附表二編號58所
示犯行(告訴人
魏湘芸)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叁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59. 附表二編號59所
示犯行(告訴人
聶瑋澤)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60. 附表二編號60所
示犯行(告訴人
陳鈺筑)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61. 附表二編號61所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續上頁)
示犯行(告訴人
高品淳)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62. 附表二編號62所
示犯行(告訴人
林永鴻)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63. 附表二編號63所
示犯行(告訴人
鍾博元)
蘇祥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二編號64所
示犯行(告訴人
潘溍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65. 附表二編號65所
示犯行(告訴人
游良駿)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66. 附表二編號66所
示犯行(告訴人
莊淯喬)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續上頁)
67. 附表二編號67所
示犯行(告訴人
邱博愷)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68. 附表二編號68所
示犯行(告訴人
黃立安)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69. 附表二編號69所
示犯行(被害人
黃祺鈞)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70. 附表二編號70所
示犯行(告訴人
沈庭瑀)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附表二編號71所
示犯行(告訴人
呂佳穎)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伍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72. 附表二編號72所
示犯行(告訴人
朱盈錦)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續上頁)
73. 附表二編號73所
示犯行(告訴人
王群博)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74. 附表二編號74所
示犯行(告訴人
閻斯玄)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75. 附表二編號75所
示犯行(告訴人
蔡宇倫)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76. 附表二編號76所
示犯行(告訴人
廖文珍)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77. 附表二編號77所
示犯行(告訴人
黃颽蓁)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78. 附表二編號78所
示犯行(告訴人
姜知坊)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79. 附表二編號79所
示犯行(告訴人
林理惠)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80. 附表二編號80所
示犯行(告訴人
郭馨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貳佰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81. 附表二編號81所
示犯行(告訴人
吳翊安)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82. 附表二編號82所
示犯行(被害人
黃智群)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83. 附表二編號83所
示犯行(告訴人
林政榮)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84. 附表二編號84所
示犯行(告訴人
蘇祥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
(續上頁)
附表二:
陳睿騏)
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代繳序號/
超商繳費代

1. 周韋廷
蘇祥旺以於112年6月6
日時許,臉書社團
「演唱會門票買賣社
區」以暱稱「丁雅
懦」刊登轉讓門票文
章之方式,佯稱:轉
讓「山下智久新木優
子見面會」門票云
云,致周韋廷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 年6 月6
日19時37分
許、4,572

中國信託帳
號00000000
00000000號
蝦皮虛擬帳

2. 陳苡瑄
蘇祥旺於112年6月5日
19時39分時許,以臉
書以暱稱「陳金河」
向陳苡瑄佯稱:出售
山下智久之見面會門
票云云,致陳苡瑄陷
於錯誤而匯款。
112 年6 月7
日12時47分
許、6,060

中國信託00
0000000000
0000號蝦皮
虛擬帳戶
3. 吳家甄
蘇祥旺於112年6月8日
19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丁雅懦」向吳家
甄佯稱:出售山下智
久之見面會門票云
112 年6 月9
日11 時2 分
許、2,045

超商繳費序
號:000000
00000000、
金果數位繳
費條碼:03
(續上頁)
云,致吳家甄陷於錯
誤而匯款。
0609VHZICS
3701
4. 李秉定
蘇祥旺於112年6月13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金河陳」向李秉定
佯稱:出售動滋券云
云,致李秉定陷於錯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112年6月13
日1 時3 分
許、3,500
元 
全家繳費代
銷手星城:
0000000000
0(儲值到星
城暱稱:欸
富驗兔)
5. 高晨勛
蘇祥旺於112年6月14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金河陳」向高晨
勛佯稱:演唱會門票
云云,致高晨勛陷於
錯誤而匯款。。
112年6月14
日22時42分
許、1,560

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0 號帳

6. 黃資婷
蘇祥旺於112年6月15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丁雅懦」向高晨
勛佯稱:出售山下智
久之見面會門票云
云,致黃資婷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年6月15
日23時20分
許、2,000

玉山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0 號帳

7. 蔡政霖
蘇祥旺於112年6月21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張恩善(改鄭智
文)」及LINE暱稱:懦
(ID:a00000000)向蔡
政霖佯稱:出售2023
TRE 金卡跟白金云
112年6月21
日19時59分
許、3,500
元 
超商繳費代
銷手網銀:
0000000000
0、0000000
0000( 儲值
到星城暱
(續上頁)
云,致蔡政霖陷於錯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稱:08很會
開啦)
8. 王姵穎
蘇祥旺於112年6月19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金河陳」向王姵
穎佯稱:出售電影見
面會門票云云,致王
姵穎陷於錯誤而依對
方指示儲值。
112年6月19
日19 時30
分、31 分

;1,000
元、
500元
超商繳費條
碼:&ZZZZ;
0000000000
00000000
0、 000000
0000000000
000(儲值到
星城暱稱:
08大開了)
9. 方瑋允
蘇祥旺於112年7月1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張恩善」向方瑋允
佯稱:出售貝殼幣遊
戲點數云云,致方瑋
允陷於錯誤而依對方
指示儲值。
112 年7 月1
日17時36分
許、10,000

超商繳費代
銷手星城:
0000000000
0(儲值到星
城暱稱:不
要在死好
了)
10. 茆晏誠
蘇祥旺於112年7月1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鄭智文( 原張恩
善)」向茆晏誠佯稱:
出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茆晏誠陷於錯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112 年7 月1
日22 時5 分
許、10,000

超商繳費代
銷手星城:
0000000000
11. 黃心儀
蘇祥旺於112年7月1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112 年7 月1
日09時56分
第一銀行帳
號00000000
(續上頁)
「張恩善」向黃心儀
佯稱:出售seventeen
專輯小卡云云,致黃
心儀陷於錯誤而依對
方指示儲值。
許、1,000
元 
00000000號
智冠科技虛
擬帳號(儲
值到弈樂科
技(包你發
娛樂城)帳
號:JCZ000
0000000 、
暱稱:大開
大開拉)
12. 許靜雯
蘇祥旺於112年7月3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張雅懦」向許靜雯
佯稱:出售ONE OK RO
CK Luxury Disease A
sia Tour 0000 in TA
IWAN 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許靜雯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 年7 月3
日20時31分
許、4,800

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00號宏
碁股份有限
公司虛擬帳

13. 李沄宸
蘇祥旺於112年7月4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張雅懦」向李沄宸
佯稱:出售文化幣云
云,致李沄宸陷於錯
誤而匯款。
112 年7 月4
日1 時34 分
許、600元
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00號宏
碁股份有限
公司虛擬帳

14. 徐珮禛
( 未提
告)
蘇祥旺於112年7月4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金河陳」向徐珮禛
佯稱:出售文化幣云
云,致徐珮禛陷於錯
112 年7 月4
日19時47分
許、700元
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00號宏
碁股份有限
公司虛擬帳
(續上頁)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號(儲值到
星城暱稱:
08 很會開
啦)
15. 郭淑媚
蘇祥旺於112年7月4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張雅懦」向郭淑媚
佯稱:出售全家咖啡
券云云,致郭淑媚陷
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儲值。
112 年7 月4
日13時59分
許、900元
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00號宏
碁股份有限
公司虛擬帳
號(儲值到
星城暱稱:
08 很會開
啦、X發電
站)
16. 雷嘉文
蘇祥旺以臉書以暱稱
「張雅懦」向雷嘉文
佯稱:出售文化幣云
云,致雷嘉文陷於錯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112 年7 月5
日04時54分
許、2,800

超商繳費序
號:000000
0000000000
00, 對應
星城訂單編
號:000000
0000000000
000(儲值到
星城暱稱:
08 很會開
啦)
17. 江念庭
蘇祥旺於112年7月5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張雅懦」向江念庭
佯稱:出售演唱會門
票云云,致江念庭陷
112 年7 月5
日13 時9 分
許、3,600

永豐銀行00
0000000000
00號宏碁股
份有限公司
虛擬帳號
(續上頁)
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
儲值。
(儲值到星
城暱稱:08
很會開啦、
X發電站、
徐闊)
18. 曾思綺
蘇祥旺於112年7月5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張雅懦」及LINE
稱:懦(ID:a0000000
0)向曾思綺佯稱:出售
伍佰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曾思綺陷於錯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112 年7 月5
日22 時32
分、33 分

;4,000
元、4,000
元 
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00號、
0000000000
0000號宏碁
股份有限公
司虛擬帳號
(儲值到星
城暱稱:08
很會開啦)
19. 周佳萱
蘇祥旺於112年7月9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鄭俊和」向周佳萱
佯稱:出售告五人演
唱會門票云云,致周
佳萱陷於錯誤而匯
款。
112 年7 月9
日11時許、
1,717元
全家繳費第
條碼:0011
60G3888C83
20. 吳秉臻
蘇祥旺於112年7月15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張雅懦」向吳秉
臻佯稱:出售POST MA
LONE 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吳秉臻陷於錯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112年7月15
日12 時2 分
許、10,000

第一銀行帳
號00000000
00000000號
智冠科技虛
擬帳號(儲
值到向上國
際(老子有
錢)帳號:N
(續上頁)
ice77881、
暱稱:啊啊
啊大)
21. 莊天祥
( 未提
告)
蘇祥旺於112年7月14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金河陳」向莊天
祥佯稱:出售Marz 23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
莊天祥陷於錯誤而依
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4
日17 時23
分、28分、
28分許;3,
000元、1,0
00元、1,00
0元
全家繳費條
碼:7/14 1
7:23 代銷
手網銀:00
00000000
0; 7/14 1
7:28 代銷
手網銀:00
00000000
0; 7/14 1
7:28 代銷
手網銀:00
000000000
(儲值到星
城暱稱:08
很會開啦)
22. 王宥心
蘇祥旺於112年7月15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鄭俊和」及LINE
稱:懦(ID:a0000000
0)向王宥心佯稱:出售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
王宥心陷於錯誤而依
對方指示儲值。
112年7月15
日23時13分
許、8,030

超商繳費條
碼:00CVZ0
0000000000
(儲值到星
城暱稱:08
很會開啦)
23. 汪守含
蘇祥旺於112年7月17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鄭俊和」向汪守
112年7月17
日8時許、1
4,530元
超商條碼:
030717FUZI
B0UZ01( 儲
(續上頁)
含佯稱:出售Marz 23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
汪守含陷於錯誤而依
對方指示儲值。
值到星城暱
稱:08很會
開啦)
24. 姬亞廷
蘇祥旺於112年7月14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金河陳」向姬亞
廷佯稱:出售post  m
alone 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姬亞廷陷於錯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112年7月14
日21時01分
許、6,030
元( 起訴書
誤載為7,73
0元)
超商條碼:
030716FUZI
B06G01
25. 李欣樺
蘇祥旺於112年7月18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金河陳」向李欣
樺佯稱:出售post ma
lone 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李欣樺陷於錯
誤而依對方指示儲
值。
112年7月18
日13時40分
許、7,630

超商條碼:
030718FUZI
B43M01( 儲
值到星城暱
稱:08很會
開啦)
26. 林函柔
蘇祥旺於112年7月19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金河陳」向林函
柔佯稱: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致林函柔
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
費。
112年7月19
日12時45分
許、7,730

超商條碼:
030719FUZI
B6AQ01
27. 林曉悅
蘇祥旺於112年7月22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112年7月22
日07時24分
超商條碼:
030722FUZI
(續上頁)
稱「Qiang Zheng」、
LINE ID :a00000000
向林曉悅佯稱:出售
田馥甄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林曉悅陷於錯
誤而至超商繳費。
許、6,530

BD8B01( 儲
值到星城暱
稱:08很會
開啦)
28. 謝岳樺
蘇祥旺於112年7月22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Qiang Zheng」向
謝岳樺佯稱:出售勸
世三姊妹門票云云,
致謝岳樺陷於錯誤而
至超商繳費。
12 年7 月22
日12時47分
許、4,930

超商條碼:
030722FUZI
BDPS01
29. 陳湘穎
蘇祥旺於112年7月25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張雅懦」向陳湘
穎佯稱: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致陳湘穎
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7月25
日15時45分
許、3,000

中國信託00
0000000000
00號向上國
際虛擬帳號
(儲值到向
上國際(老
子有錢)帳
號:Nice77
881 、暱
稱:啊啊啊
大)
30. 黃少勤
蘇祥旺於112年8月2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陳何」及LINE  I
D:a00000000向黃少
勤佯稱:出售馬思唯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
112 年8 月2
日12 時48
分、49分、
50 分、51
分、52 分



碼:  0000
000HZHYQV
B、0000000
HZHYQVD、0
000000HZHY
(續上頁)
黃少勤陷於錯誤而依
對方指示儲值。

;1,000
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645元
QVE、00000
00HZHYQV
F、0000000
HZHYQVG(儲
值到星城暱
稱:08很會
開啦)
31. 黃祉溶
蘇祥旺於112年8月2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陳金河」向黃祉溶
佯稱:出售馬思唯演
唱會門票云云,致黃
祉溶陷於錯誤而至超
商繳費。
112 年8 月2
日18 時15
分、15分、
15 分、15
分、15 分

;1,000
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645元



碼:  0000
000HZHYR0W
01、000000
0HZHYR100
1、0000000
HZHYR0Y0
1、0000000
HZHYR120
1、0000000
HZHYR1401
32. 蔡亞璇
( 未提
告)
蘇祥旺於112年8月2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Qiang  Zheng」向
蔡亞璇佯稱:出售馬
思唯演唱會門票云
云,致蔡亞璇陷於錯
誤而至超商繳費。
112 年8 月2
日20 時36
分、36分、
36 分、36
分、36 分

;1,000
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645元 
超商條碼:
0000000HZH
YR3X01、00
00000HZHYR
3V01、0000
000HZHYR3W
01、000000
0HZHYR3T0
1、0000000
HZHYR4001
(續上頁)
33. 劉至堯
( 未提
告)
蘇祥旺於112年8月3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Qiang  Zheng」向
劉至堯佯稱:出售演
唱會門票云云,致劉
至堯陷於錯誤而至超
商繳費。
112 年8 月3
日12 時44
分、44分、
44 分、44
分、44 分

;1,000
元、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645元
超商條碼:
0000000HZH
YRFH01、00
00000HZHYR
FJ01、0000
000HZHYRFK
01、000000
0HZHYRFL0
1、0000000
HZHYRFN01
34. 王林燦
( 未提
告)
蘇祥旺於112年8月5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陳何」及LINE ID:
a00000000向王林燦佯
稱:出售李浩瑋演唱
會門票云云,致王林
燦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 年8 月5
日17時23分
許、1,000

中國信託帳
號00000000
000000號向
上國際虛擬
帳號
35. 張玉真
蘇祥旺於112年8月5日
某時,以臉書以暱稱
「Qiang Zheng」向張
玉真佯稱:出售李浩
瑋演唱會門票云云,
致張玉真陷於錯誤而
匯款。
112 年8 月7
日07時47分
許、1,030

超商條碼:
030807FUZI
CGVT01( 儲
值到星城暱
稱:08很會
開啦)
36. 林俊宏
蘇祥旺於112年8月11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稱
「Zheng Qiang」向林
俊宏佯稱:出售田馥
112年8月11
日16時43分
許、9,600
超商條碼:
CSZ0000000
0000( 儲值
到星城暱
(續上頁)
甄演唱會門票云云,
致林俊宏陷於錯誤而
至超商繳費。
元( 不含30
元手續費)
稱:08很會
開啦)
37. 李明鴻
蘇祥旺於112年6月18
日某時,以臉書以暱
稱「張恩善」向李明
鴻佯稱:出售陳奕迅
演唱會門票云云,致
李明鴻陷於錯誤而至
超商繳費。
112年6月18
日17時46分
許、1,000
元 
全家繳費代
銷手網銀:
0000000000
0(儲值到星
城暱稱:08
很會開啦)
38. 侯宇芩
蘇祥旺於112年6月26
日某時,以臉書以暱
稱「張恩善」向侯宇
芩佯稱: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致侯宇芩
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
費。
112年6月26
日13時02分
許、3,600

全家繳費代
銷手星城:
0000000000
39. 陳昱瑋
蘇祥旺於112年6月27
日某時,以臉書以暱
稱「張恩善」向陳昱
瑋佯稱: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致陳昱瑋
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
費。
112年6月27
日16時57分
許、4,800

全家繳費代
銷手星城:
0000000000
40. 謝佳呈
蘇祥旺於112年6月28
日時許,以臉書以暱
稱「張恩善」向謝佳
呈佯稱:出售ONE OK
ROCK 演唱會門票云
112年6月28
日23時15分
許、4,800

全家繳費代
銷手星城:
0000000000
0(儲值到星
(續上頁)
云,致謝佳呈陷於錯
誤而至超商繳費。
城暱稱:不
想好洗手)
41. 吳巧意
蘇祥旺於112年6月29
日某時,以臉書以暱
稱「張恩善」向吳巧
意佯稱: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致吳巧意
陷於錯誤而至超商繳
費。
112年6月29
日16時44分
許、4,000
元 
全家繳費代
銷手星城:
0000000000
0(儲值到星
城暱稱:不
想好洗手)
42. 李思穎
蘇祥旺於112年8月7日
時許以臉書以暱稱「Z
heng Qiang」向李思
穎佯稱:出售音樂劇
「貓」的票券云云,
致李思穎陷於錯誤而
至超商繳費。
112年8月10
日13時54分
許、2,130

全家繳費:
CVZ0000000
0000
43. 洪育泉
蘇祥旺於112 年8
月20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Zhens Qianc
e」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刊
登:出售棒球賽
門票云云,使朱
育泉陷於錯誤,
於112 年8 月20 日
繳款至對方提供
之付費條碼。
112年8月20
日16時20分
許、1,500元
星城onlin
e序號:
000000000
44.
(續上頁)
劉家妤
蘇祥旺於112 年8
月21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Zhens Qianc
e」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刊
登:出售棒球賽
門票云云,使劉
家妤陷於錯誤,
於112 年8 月20 日
繳款至對方提供
之付費條碼。
112年8月21
日20 時5 分
許、1,230元
全家超商



號:
CVZ000000
00000
45. 強俞庭
蘇祥旺於112 年9
月1日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林
子強」之人,於
臉書社團內虛偽
刊登:出售演唱
會門票云云,使
強俞庭陷於錯
誤,於112年9月4
日陸續匯款至對
方指定帳戶。
112年9月2日
0時4分許、
5,966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
112年9月2日
0時9分許、
9,991元
國泰世華
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
46. 辜心彤
蘇祥旺於112 年9
月8日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林
子強」之人,於
臉書社團內虛偽
刊登:出售演唱
會門票云云,使
112年9月9日
18 時23 分
許、9,22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
(續上頁)
辜心彤陷於錯
誤,於112年9月9
日匯款至對方指
定帳戶。
47. 王珮宇
蘇祥旺於112 年9
月10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子強」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王珮宇陷
於錯誤,於112年
9月10日繳款至對
方提供之付費條
碼。
112年9月10
日9 時56 分
許、4,000元
全家超商



號:不明
48. 周威利
蘇祥旺於112 年9
月13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改名
前稱:林子強)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告訴人周
威利陷於錯誤,
於112 年9 月13 日
繳款至對方提供
之付費條碼。
112年9月13
日20時14分
許、1,600元
萊爾富超
商代繳序
號:00000
00000000
49. 陳筑宣
蘇祥旺於112 年9 112年9月15 全家繳費
(續上頁)
月15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子強」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陳筑宣陷
於錯誤,於112年
9月15日繳款至對
方提供之付費條
碼。
日22時57分
許、3,600元
代銷手網
銀:00000
000000
50. 林廷昱
蘇祥旺於112 年9
月16 日15 時10 分
許,以臉書暱稱
「林子強」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聯繫林廷
昱稱:有出售該
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告訴人陷
於錯誤,於112年
9月16日匯款至對
方指定帳戶。
112年9月16
日15時21分
許、3,750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
51. 謝妤晨
蘇祥旺於112 年9
月17 日16 時許,
以臉書暱稱「林
家杰」之人,於
臉書社團內虛偽
聯繫告訴人謝妤
晨稱:有出售該
112年9月17
日16 時5 分
許、5,400元
全家超商



號:不明
(續上頁)
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陷於錯
誤,於112年9月1
7日繳款至對方提
供之付費條碼。
52. 王育株
蘇祥旺於112 年9
月28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莊志偉」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王育株陷
於錯誤,於112年
9月28日繳款至對
方提供之付費條
碼。
112年9月28
日19時17分
許、3,2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53. 王冠庭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1日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莊
志偉」之人,於
臉書社團內虛偽
刊登:出售演唱
會門票云云,使
王冠庭陷於錯
誤,於112年10月
1日繳款至對方提
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1
日18時54分
許、3,400元
萊爾富超
商代繳序
號:不明
112年10月1
日19時13分
許、3,400元
萊爾富超
商代繳序
號:不明
54. 蘇芊樺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5日前某時許,
112年10月6
日11時44分
第一銀行
(續上頁)
以臉書暱稱「Zhe
ns Qiance 」之
人,在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蘇芊樺陷
於錯誤,於112年
10月6日匯款至對
方指定帳戶。
許、13,500

000-00000
000000000
55. 曹綺芸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7日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莊
志偉」之人,於
臉書社團內虛偽
刊登:出售演唱
會門票云云,使
曹綺芸陷於錯
誤,於112年9月2
8日繳款至對方提
供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7
日11時59分
許、11,200

第一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
56. 黃芍霖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8日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莊
志偉」之人,於
臉書社團內虛偽
刊登:出售演唱
會門票云云,使
黃芍霖陷於錯
誤,於112年10月
112年10月8
日13時36分
許、5,800元
(不含20元手
續費)
統一超商



號:00000
0000000
(續上頁)
8日繳款至對方提
供之付費條碼。
57. 楊昀諮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11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莊志偉」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楊昀諮陷
於錯誤,於112年
10 月11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112年10月11
日17時58分
許、3,000元
全家超商



號:F64BD
RAL
112年10月11
日17時58分
許、3,000元
全家超商



號:F663A
LML
58. 魏湘芸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11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Qiance Zhen
s」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聯繫
魏湘芸稱:有出
售該演唱會門票
云云,使告訴人
陷於錯誤,於112
年10 月11 日匯款
至對方指定帳
戶。
112年10月12
日8 時46 分
許、3,9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
59. 聶瑋澤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13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112年10月13
日18時45分
許、4,600元
連線商業
銀行000-0
(續上頁)
「Qiance Zhen
s」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刊
登: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使聶
瑋澤陷於錯誤,
於112年10月13日
匯款至對方指定
帳戶。
000000000
60. 陳鈺筑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14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陳鈺筑陷
於錯誤,於112年
10 月14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112年10月14
日17時46分
許、3,6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61. 高品淳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16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Qiance Zhen
s」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刊
登: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使高
品淳陷於錯誤,
112年10月16
日21時11分
許、5,000元
第一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
(續上頁)
於112年10月16日
匯款至對方指定
帳戶。
62. 林永鴻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17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Qiance Zhen
s」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刊
登: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使林
永鴻陷於錯誤,
於112年10月17日
繳款至對方提供
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17
日15時29分
許、5,0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63. 鍾博元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19 日前某時
許,分別以臉書
暱稱「Qiane Zhe
ns 」及「莊志
偉」先後私訊鍾
博元,向之借稱
稱:欲購買點數
云云,使鍾博元
陷於錯誤,於112
年10 月19 日交付
遊戲點數。
112年10月19
日某時許、
3,000 元(5
次,共計15,
000元)
遊戲點數
序號:第1
組:00000
00000;第
2 組:0000
000000;
第3組:00
0000000
0;4 組:0
00000000
0;5 組:0
000000000
64. 潘溍廷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20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112年10月20
日14 時1 分
許、7,000元
第一銀行0
00-000000
(續上頁)
「Qiance Zhen
s」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刊
登: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使潘
溍廷陷於錯誤,
於112年10月20日
匯款至對方指定
帳戶。
000000000
65. 游良駿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20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Qiance Zhen
s」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刊
登: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使游
良駿陷於錯誤,
於112年10月20日
繳款至對方提供
之付費條碼。
112年10月20
日18時19分
許、3,7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66. 莊淯喬
蘇祥旺於112年10
月31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陳志旺」之
人,在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莊淯喬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2年10月31
日19時47分
許、5,25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
000000000
(續上頁)
10 月31 日匯款至
對方指定帳戶。
67. 邱博愷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2日前某時許,
以臉書暱稱「陳
志旺」之人,在
臉書社團內虛偽
刊登:出售演唱
會門票云云,使
邱博愷陷於錯
誤,於112年11月
3日匯款至對方指
定帳戶。
112年11月3
日10時21分
許、2,500元
第一銀行0
00-000000
000000000
68. 黃立安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1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黃立安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1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112年11月11
日9 時15 分
許、2,600元
全家超商



號:00000
000000000
0000
69. 黃祺鈞
( 未提
告)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1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112年11月11
日10時26分
許、2,625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
000000000
(續上頁)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黃祺鈞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1 日匯款至
對方指定帳戶。
70. 沈庭瑀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1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沈庭瑀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1 日匯款至
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11
日10時41分
許、12,600

中國信託
000-00000
000000000
71. 呂佳穎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1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呂佳穎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1 日匯款至
對方指定帳戶。
112年11月11
日19 時1 分
許、2,625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
000000000
72. 朱盈錦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1 日前某時
112年11月11
日20時57分
中國信託
(續上頁)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朱盈錦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1 日匯款至
對方指定帳戶。
許、4,725元000-00000
000000000
73. 王群博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3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告訴人王
群博陷於錯誤,
於112年11月13日
繳款至對方提供
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13
日17時34分
許、3,200元
全家超商



號:yyjxp
kx4nn
74. 閻斯玄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7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閻斯玄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2年11月17
日15時16分
許、2,40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
000000000
(續上頁)
11 月17 日匯款至
對方指定帳戶。
75. 蔡宇倫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7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蔡宇倫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7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112年11月17
日20 時4 分
許、2,4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76. 廖文珍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8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廖文珍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8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112年11月18
日11時14分
許、7,6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0 、000000
00000
77. 黃颽蓁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9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112年11月19
日12時22分
許、18,000

中國信託0
00-000000
000000000
(續上頁)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黃颽蓁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9 日匯款至
對方指定帳戶。
78. 姜知坊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19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姜知坊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19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112年11月19
日16時17分
許、7,8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0 、000000
00000
79. 林理惠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20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林理惠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20 日繳款至
112年11月20
日14時42分
許、8,400元
萊爾富超
商代繳序
號:00000
00000000
(續上頁)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80. 郭馨蓺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24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Qiance Zhen
s」之人,在臉書
社團內虛偽刊
登:出售演唱會
門票云云,使郭
馨蓺陷於錯誤,
於112年11月24日
繳款至對方提供
之付費條碼。
112年11月24
日8 時51 分
許、9,2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0 、000000
00000
81. 吳翊安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24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陳志旺」之
人,在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演唱會門票云
云,使吳翊安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24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112年1月24
日20時19分
許、1,2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82. 黃智群
( 未提
告)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26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112年11月26
日8 時44 分
許、1,8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續上頁)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棒球賽門票云
云,使黃智群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26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000000000
83. 林政榮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26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棒球賽門票云
云,使林政榮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26 日繳款至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112年11月26
日8 時59 分
許、2,40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84. 陳睿騏
蘇祥旺於112年11
月26 日前某時
許,以臉書暱稱
「林家杰」之
人,於臉書社團
內虛偽刊登:出
售棒球賽門票云
云,使陳睿騏陷
於錯誤,於112年
11 月26 日繳款至
112年11月26
日9時許、60
0元
全家超商
繳費代銷
手網銀:0
000000000
(續上頁)
附表三:證據資料及出處
對方提供之付費
條碼。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附表二編號1所
示犯行(告訴人
周韋廷)
1.告訴人周韋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地檢署1
12年度偵字第62186號卷《下稱第62186號卷》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
2.告訴人周韋廷與暱稱「丁雅懦」間之通訊軟體
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
圖、虛擬帳號資訊及其訂單對應買賣家列印資
料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26頁至第131頁)。
2. 附表二編號2所
示犯行(告訴人
陳苡瑄)
1.告訴人陳苡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133頁至第135頁)。
2.暱稱「陳金河」之通訊軟體臉書個人介面擷圖
1張、告訴人周韋廷與暱稱「陳金河」間之臉
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卷第136頁至第138頁)。
 3. 附表二編號3所
示犯行(告訴人
吳家甄)
1.告訴人吳家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141頁至第1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
「丁雅懦」之通訊軟體臉書個人介面擷圖1
張、告訴人吳家甄與暱稱「丁雅懦」間之臉書
對話內容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張
(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45頁至第146頁、新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7975號卷第45頁)。
4.
附表二編號4所
示犯行(告訴人
李秉定)
1.告訴人李秉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150頁至第150-1頁)。
2.告訴人李秉定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擷圖、電子發票證明
(續上頁)
聯翻拍照片、繳費收據各1張(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151頁至第160頁)。
5.
附表二編號5所
示犯行(告訴人
高晨勛)
1.告訴人高晨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163頁至第164頁)。
2.告訴人高晨勛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暱稱「金河陳」之臉書個人介
面擷圖、暱稱「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
演唱會門票入場卷」之臉書社團頁面擷圖、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1
65頁至第167頁)。
6.
附表二編號6所
示犯行(告訴人
黃資婷)
告訴人黃資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
一第173頁至第174頁)。
7.
附表二編號7所
示犯行(告訴人
蔡政霖)
1.告訴人蔡政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179頁至第180頁)。
2.告訴人蔡政霖於臉書社團上刊登之欲購買「20
23 TRE 金卡跟白金」貼文擷圖1張、其與暱稱
「張恩善」、「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
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KKTIX訂單資料各1
張、行動條碼擷圖共2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
第181頁至第194頁)。
8.
附表二編號8所
示犯行(告訴人
王姵穎)
1.告訴人王姵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199頁至第200頁)。
2.告訴人王姵穎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擷圖)、暱稱「鄭智
文」之臉書個人介面、個人資料擷圖、告訴人
王姵穎於112年6月19日至全家繳費條碼列印資
料各1張、電子發票證明聯翻拍照片共2張(見
第62186號卷卷一第201頁至第211頁)。
9.
附表二編號9所
示犯行(告訴人
方瑋允)
1.告訴人方瑋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213頁至第214頁)。
(續上頁)
2.暱稱「免費點數、遊戲買賣」之臉書社團頁
面、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
訴人方瑋允與暱稱「張恩善」間之臉書對話內
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擷圖、電子發票證明
聯、繳費收據各1張、手機通聯記錄擷圖共3張
(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215頁至第221頁)。
10. 附表二編號10
所示犯行(告訴
人茆晏誠)
1.告訴人茆晏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227頁至第228頁)。
2.暱稱「鄭智文」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1張、告
訴人茆晏誠與暱稱「鄭智文」間之臉書對話內
容擷圖1份(含電子發票證明聯、行動條碼擷
圖) ( 見第62186 號卷卷一第229 頁至第238
頁)。
11. 附表二編號11
所示犯行(告訴
人黃心儀)
1.告訴人黃心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243頁至第244頁)。
2.告訴人黃心儀與暱稱「張恩善」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共2張(見第6
2186號卷卷一第245頁至第246頁)。
12. 附表二編號12
所示犯行(告訴
人許靜雯)
1.告訴人許靜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251頁至第252頁)。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許靜雯與
詐欺集團成員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張(見第
62186號卷卷一第253頁、第255頁)。
附表二編號13
所示犯行(告訴
人李沄宸)
1.告訴人李沄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265頁至第266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沄宸與暱
稱「張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
第267頁至第270頁)。
附表二編號14
所示犯行(告訴
人徐珮禛)
1.告訴人徐珮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281頁至第283頁)。
(續上頁)
2.告訴人徐珮禛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繳費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62
186號卷卷一第284頁至第286頁)。
15. 附表二編號15
所示犯行(告訴
人郭淑媚)
1.告訴人郭淑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295頁至第297頁)。
2.告訴人郭淑媚與暱稱「張雅懦」之通訊軟體對
話內容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共2張(見第62
186號卷卷一第298頁至第299頁)。
16. 附表二編號16
所示犯行(告訴
人雷嘉文)
告訴人雷嘉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
一第309頁至第310頁)。
17. 附表二編號17
所示犯行(告訴
人江念庭)
1.告訴人江念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317頁至第31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
「張雅懦」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1張、告訴人
江念庭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第62186
號卷卷一第319頁至第322頁)。
18. 附表二編號18
所示犯行(被害
人曾思綺)
1.被害人曾思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331頁至第333頁)。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暱稱「張雅懦」之
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共1張、暱稱「張雅
懦」於臉書社團之售票貼文1張、暱稱「懦」
之LINE個人資料擷圖1張、被害人曾思綺與暱
稱「PIN」、「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
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62186
號卷卷一卷第334頁至第341頁)。
19. 附表二編號19
所示犯行(告訴
人周佳萱)
1.告訴人周佳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351頁至第352頁)。
2.告訴人周佳萱與暱稱「鄭俊和」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共2張(見第621
86號卷卷一第353頁、第354頁)。
(續上頁)
20. 附表二編號20
所示犯行(告訴
人吳秉臻)
1.告訴人吳秉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359頁至第361頁)。
2.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
張、告訴人吳秉臻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
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513頁至第517頁)。
21. 附表二編號21
所示犯行(被害
人莊天祥)
1.告訴人莊天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373頁至第375頁)。
2.告訴人莊天祥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擷圖)、繳費收據共2
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377頁至第379頁)。
22. 附表二編號22
所示犯行(告訴
人王宥心)
1.告訴人王宥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385頁至第387頁)。
2.告訴人王宥心與暱稱「鄭俊和」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繳費收據翻拍照片1張(見第621
86號卷卷一第388頁至第399頁)。
23. 附表二編號23
所示犯行(告訴
人汪守含)
1.告訴人汪守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403頁至第404頁)。
2.告訴人汪守含與暱稱「鄭俊和」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暱稱「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臉
書社團售票貼文之留言板擷圖各1份、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單、繳費收據翻拍照片各1張(見
第62186號卷卷一第405頁至第408頁)。
24. 附表二編號24
所示犯行(告訴
人姬亞廷)
1.告訴人姬亞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411頁至第415頁)。
2.暱稱「啊旺」之LINE個人資料擷圖1張、告訴
人姬亞廷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LINE對
話內容擷圖各1份、繳費收據翻拍照片1張(見
第62186號卷卷一第416頁至第420頁)。
25. 附表二編號25
所示犯行(告訴
人李欣樺)
1.告訴人欣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卷
一第423頁至第425頁)。
(續上頁)
2.暱稱「金河陳」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
人李欣樺與暱稱「金河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
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費收據
翻拍照片、超商繳費代碼頁面列印資料各1張
(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27頁至第431頁)。
26. 附表二編號26
所示犯行(告訴
人林函柔)
1.告訴人林函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435頁至第437頁)。
2.繳費收據翻拍照片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38頁)。
27. 附表二編號27
所示犯行(被害
人林曉悅)
1.被害人林曉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441頁至第442頁)。
2.被害人林曉悅於臉書社團刊登之欲購買「田馥
甄演唱會門票」貼文、暱稱「Qiang Zheng」
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各1張、被害人林曉
悅與暱稱「Qiang Zhe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
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費收據
影本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43頁至第447頁)。
28. 附表二編號28
所示犯行(告訴
人謝岳樺)
1.告訴人謝岳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449頁至第450頁)。
2.告訴人謝岳樺於臉書社團刊登之欲購買「勸世
三姊妹舞台劇票券」貼文、告訴人謝岳樺與暱
稱「Qiang Zhe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
份、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1張(見第62186號
卷卷一第451頁至第461頁)。
29. 附表二編號29
所示犯行(告訴
人陳湘穎)
1.告訴人陳湘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465頁至第467頁)。
2.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
張、告訴人陳湘穎與暱稱「張雅懦」間之臉書
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68頁至第471頁)。
30. 附表二編號30
所示犯行(告訴
1.告訴人黃少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477頁至第480頁)。
(續上頁)
人黃少勤)
2.暱稱「票台灣演唱會各種求票讓票售票」之臉
書社團頁面擷圖、告訴人黃少勤於臉書社團刊
登欲購買「馬思唯演唱會門票」之貼文、暱稱
「陳金河」、「陳何」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
圖各1張、告訴人黃少勤與暱稱「陳金河」、
「陳何」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繳費
收據共5張(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81頁至第487頁)。
31. 附表二編號31
所示犯行(告訴
人黃祉溶)
1.告訴人黃祉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一第495頁至第497頁)。
2.暱稱「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臉書社團頁
面、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介面、個人資
料頁面各1張、告訴人黃祉溶與暱稱「張雅
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代收款專用繳款
證明各1份(見第62186號卷卷一第498頁至第500頁)。
32. 附表二編號32
所示犯行(被害
人蔡亞璇)
1.告訴人蔡亞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3頁至第6頁)。
2.暱稱「演唱會門票買賣社區」之臉書社團頁
面、暱稱「張雅懦」之臉書個人介面、個人資
料頁面各1張、告訴人蔡亞璇與暱稱「張雅
懦」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代收款專用
繳款證明1張(見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7頁至第
12頁)。
33. 附表二編號33
所示犯行(被害
人劉至堯)
1.被害人劉至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見第62186號
卷卷二第19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第28頁)。
2.暱稱「Qiang Zheng」之臉書個人介面、被害人劉至堯與暱稱「Qiang Zheng」、「星城 馬
丁洋行」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代收
款專用繳款證明單1張(見見第62186號卷卷二
第22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1頁)。
34. 附表二編號34
所示犯行(被害
1.被害人王林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39頁至第41頁)。
(續上頁)
人王林燦)
2.被害人王林燦於臉書社團刊登欲購買「李浩瑋
演唱會門票」之貼文1張、被害人王林燦與暱
稱「陳金河」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
第42頁至第44頁)。
35. 附表二編號35
所示犯行(告訴
人張玉真)
1.告訴人張玉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47頁至第50頁)。
2.告訴人張玉真與暱稱「Qiang Zheng」、「Zheng Qia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各1份、代
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單、繳費收據各1張(見第62
186號卷卷二第51頁至第54頁)。
36. 附表二編號36
所示犯行(告訴
人林俊宏)
1.告訴人林俊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55頁至第5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暱稱
「Qiang Zheng」之臉書個人介面1張、告訴人
林俊宏與暱稱「Zheng Qiang」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含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第62186
號卷卷二第59頁至第63頁、本院審金訴卷第87
頁、第93頁至第97頁)。
37. 附表二編號37
所示犯行(告訴
人李明鴻)
1.告訴人李明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65頁至第67頁)。
2.告訴人李明鴻與暱稱「張恩善」、「蘇祥旺」
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單
據)、暱稱「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
唱會門票入場卷」之臉書頁面、電子發票證明
聯影本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68頁、新
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63732號卷第13頁至第
28頁反面)。
38. 附表二編號38
所示犯行(告訴
人侯宇芩)
1.告訴人侯宇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
(續上頁)
2.告訴人侯宇芩與暱稱「張恩善」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單據、電子發票證明
聯、繳費收據各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77
頁至第80頁)。
39. 附表二編號39
所示犯行(告訴
人陳昱瑋)
1.告訴人陳昱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81頁至第86頁)。
2.繳費收據1張(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89頁)。
40. 附表二編號40
所示犯行(被害
人謝佳呈)
1.告訴人謝佳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91頁至第92頁)。
2.暱稱「鄭智文」之臉書個人介面1張、、告訴
人謝佳呈與暱稱「鄭智文」間之臉書對話內容
擷圖1份(含繳費收據1張)、行動條碼單據1張
(見第62186號卷卷二第993頁至第94頁)。
41. 附表二編號41
所示犯行(告訴
人吳巧意)
1.告訴人吳巧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99頁至第100頁)。
2.告訴人吳巧意於臉書社團刊登之欲購買「FTIS
LAND門票」貼文、暱稱「演唱會門票買賣社
區」之臉書頁面各1張、其與暱稱「張恩善」
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電子發票證明聯
1張)、、行動條碼單據1張(見第62186號卷卷
二第101頁至第103頁)。
42. 附表二編號42
所示犯行(告訴
人李思穎)
1.告訴人李思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62186號卷
卷二第109頁至第111頁)。
2.告訴人李思穎與暱稱「Qiang Zheng」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
第62186號卷卷二第115頁至第117頁)。
43. 附表二編號43
所示犯行(告
訴人洪育泉
分)
1.告訴人洪育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地檢署1
13年度偵字第2914號卷《下稱第2914號卷》第
289頁至第2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洪育泉與暱稱「Zhens Qiane」間之通訊軟體
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全家便利商店行動條
(續上頁)
碼單據翻拍照片、電子發票證明聯各1張(見第
2914號卷第287頁、第293頁至第295頁)。
44. 附表二編號44
所示犯行(告訴
人劉家妤)
1.告訴人劉家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301頁至第3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劉家妤提供之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第2914號卷
第299頁、第305頁)。
45. 附表二編號45
所示犯行(告訴
人強俞庭)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新北
市○○○○○○○○○○○○○○○○○○○○
○○○○○○○○○○0○○○○○○○○○○
○○○○○○○○○○○○○0○○○○○○○
○○○○○○○○○○○○○○0○○○○○○
○○○○○○○○○○○○○○○○○○○○○
○○○○○○○○○○○區○○○○0○○○路
○○○○○○○○○0○0○○0000號卷第307
頁、第308頁、第311頁至第321頁)。
46. 附表二編號46
所示犯行(告訴
人辜心彤)
1.告訴人辜心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327頁至第32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辜心彤與暱稱
「maeumi's」、「林子強」間之通訊軟體對話
內容擷圖共2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 見第2914 號卷第325 頁、第329 頁至第334
頁)。
47. 附表二編號47
所示犯行(告訴
人王珮宇)
1.告訴人王珮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339頁至第34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行動條
碼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
號卷第337頁、第343頁至第344頁)。
48. 附表二編號48
所示犯行(告訴
人周威利)
1.告訴人周威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349頁至第350頁)。
(續上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周威利與暱稱「林子強」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翻拍
照片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347頁、第351頁至第360頁)。
49. 附表二編號49
所示犯行(告訴
人陳筑宣)
1.告訴人陳筑宣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363頁至第3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陳筑宣與暱稱「林子強」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全家便利商店繳費單據、電子發票證
明聯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361頁、第365頁至第367頁)。
50. 附表二編號50
所示犯行(告訴
人林廷昱)
1.告訴人林廷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373頁至第37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縣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廷昱於臉書社團
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暱稱「林子強」之臉
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各1張、其與暱稱「林子
強」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
易明細擷圖(見第2914號卷第374頁、第375頁
至第379頁)。
51. 附表二編號51
所示犯行(告訴
人謝妤晨)
1.告訴人謝妤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383頁至第38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謝妤晨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
張、告訴人謝妤晨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
對話內容擷圖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見第2
914號卷第381頁、第385頁至第389頁)。
52. 附表二編號52
所示犯行(告訴
人王育株)
1.告訴人王育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395頁至第39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王育株與暱稱「莊志偉」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續上頁)
圖1份、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見第2914號卷第3
93頁、第399頁至第402頁)。
53. 附表二編號53
所示犯行(告訴
人王冠庭)
1.告訴人王冠庭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407頁至第40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王冠庭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
張、暱稱「莊志偉」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暱
稱「旺」之通訊軟體LINE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各
1張、告訴人王冠庭與暱稱「莊志偉」間之臉
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及電子發
票證明聯各2張(見第2914號卷第407頁、第411頁至第412頁)。
54. 附表二編號54
所示犯行(告訴
人蘇芊樺)
1.告訴人蘇芊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417頁至第418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蘇芊樺與暱
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
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
第415頁、第419頁、第421頁)。
55. 附表二編號55
所示犯行(告訴
人曹綺芸)
1.告訴人曹綺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427頁至第42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
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曹綺芸於臉書社團刊
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訴人曹綺芸與暱
稱「莊志偉」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425
頁、第431頁至第435頁)。
56. 附表二編號56
所示犯行(告訴
人黃芍霖)
1.告訴人黃芍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437頁至第439頁)。
2.暱稱「莊志偉」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
擷圖1張、告訴人黃芍霖與暱稱「莊志偉」間
(續上頁)
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繳費單據、電子發
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441頁至
第443頁)。
57. 附表二編號57
所示犯行(告訴
人楊昀諮)
1.告訴人楊昀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447頁至第44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欺集
團成員於臉書社團上刊登販售演場會門票訊息
及其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 份、暱稱「莊志
偉」、「王志偉」、「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
料頁面擷圖1張、告訴人楊昀諮與暱稱「莊志
偉」、「旺」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各1
份、繳費單據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445頁、
第449頁、第451頁至第458頁)。
58. 附表二編號58
所示犯行(告訴
人魏湘芸)
1.告訴人魏湘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463頁至第4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魏湘芸與暱稱
「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46
1頁、第465頁、第467頁至第469頁)。
59. 附表二編號59
所示犯行(告訴
人聶瑋澤)
1.告訴人聶瑋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卷第373頁至第3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聶瑋澤與暱稱
「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
(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第2914號卷第4
71頁、第472頁、第477頁至第480頁)。
60. 附表二編號60
所示犯行(告訴
人陳鈺筑)
1.告訴人陳鈺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483頁至第484頁)。
2.暱稱「林家杰」於臉書社團之留言板擷圖1
張、暱稱「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
(續上頁)
1張、告訴人陳鈺筑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
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擷圖、繳費單
據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485頁至第494
頁)。
61. 附表二編號61
所示犯行(告訴
人高品淳)
1.告訴人高品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497頁至第49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張、暱
稱「Qiane Zhens」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
共2張、告訴人高品淳與暱稱「Qiane Zhens」
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
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495頁、第499頁、第501至第504頁)。
62. 附表二編號62
所示犯行(告訴
人林永鴻)
1.告訴人林永鴻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509頁至第5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
「Qiane Zhens」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共3
張、暱稱「Qiane Zhens」於臉書社團之留言
板擷圖1份、臉書社團「演唱會門票轉讓平
台」頁面擷圖1張、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
(見第2914號卷第513頁至第517頁)。
63. 附表二編號63
所示犯行(告訴
人鍾博元)
1.告訴人鍾博元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卷第523頁至第52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欺集
團成員於臉書社團貼文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
訴人鍾博元與暱稱「莊志偉」間之臉書對話內
容擷圖1份(含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第2914號
卷第521頁、第525頁至第529頁)。
64. 附表二編號64
所示犯行(告訴
人潘溍廷)
1.告訴人潘溍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533頁至第5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潘溍廷與暱稱
「Qiane Zhens」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
(續上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
531頁、第537頁、第539頁至第540頁)。
65. 附表二編號65
所示犯行(告訴
人游良駿)
1.告訴人游良駿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543頁至第5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
「林家杰」於臉書社團之留言板擷圖1張、告
訴人游良駿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書
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擷圖)、繳費單
據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
號卷第541頁、第547頁至第頁)。
66. 附表二編號66
所示犯行(告訴
人莊淯喬)
1.告訴人莊淯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553頁至第554頁)。
2.高雄市○○○○○○○○○○○○○○○○○
○○○○○○○○○○○○○○路○○○○○
○○○0○0○○0000號卷第555頁、第557
頁)。
67. 附表二編號67
所示犯行(告訴
人邱博愷)
1.告訴人邱博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563頁至第56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陳志旺」之臉書
個人資料頁面1張、告訴人邱博愷與暱稱「陳
志旺」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
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561頁、第5
65頁至第573頁)。
68. 附表二編號68
所示犯行(告訴
人黃立安)
1.告訴人黃立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577頁至第58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
「林家杰」於臉書社團刊登貼文之留言板擷圖
1張、臉書社團「演唱會【轉票、換票、求
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卷」頁面擷圖各1張、告
訴人黃立安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
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電子發票證明聯
(續上頁)
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575頁、第581頁至第584頁)。
69. 附表二編號69
所示犯行(被害
人黃祺鈞)
1.被害人黃祺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587頁至第5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告訴人黃祺鈞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
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
( 見第2914 號卷第585 頁、第589 頁至第592
頁)。
70. 附表二編號70
所示犯行(告訴
人沈庭瑀)
1.告訴人沈庭瑀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597頁至第598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
圖、暱稱「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各1
張(見第2914號卷第595頁、第599頁、第601頁至第602頁)。
71. 附表二編號71
所示犯行(告訴
人呂佳穎)
1.告訴人呂佳穎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607頁至第6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林家杰」之臉書
個人資料頁面各1張、告訴人呂佳穎與暱稱
「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605
頁、第609頁至第617頁)。
72. 附表二編號72
所示犯行(告訴
人朱盈錦)
1.告訴人朱盈錦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623頁至第6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林家杰」於臉書
(續上頁)
社團刊登貼文之擷圖1張、告訴人朱盈錦與暱
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
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見第2914號卷第621
頁、第627頁至第633頁)。
73. 附表二編號73
所示犯行(告訴
人王群博)
1.告訴人王群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637頁至第63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王群博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繳費單據影本1張(見第2914號卷第635
頁、第639頁至第643頁)。
74. 附表二編號74
所示犯行(告訴
人閻斯玄)
1.告訴人閻斯玄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卷第647頁至第6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閻斯玄與暱稱
「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含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第2914號卷第645頁、
第651頁、第653頁至第656頁)。
75. 附表二編號75
所示犯行(告訴
人蔡宇倫)
1.告訴人蔡宇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661頁至第6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蔡宇倫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含行動條碼單據擷圖、繳費單據翻拍照
片各1張)、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1張(見第2914
號卷第659頁、第663頁至第664頁)。
76. 附表二編號76
所示犯行(告訴
人廖文珍)
1.告訴人廖文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669頁至第6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廖文珍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繳費單據翻拍照片1張、行動條碼單據
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667頁、第675頁至第683頁)。
77. 附表二編號77 1.告訴人黃颽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續上頁)
所示犯行(告訴
人黃颽蓁)
第689頁至第692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暱稱「林家杰」之臉書
個人資料頁面各1張、告訴人黃颽蓁與暱稱
「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網路
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687
頁、第693頁至第704頁)。
78. 附表二編號78
所示犯行(告訴
人姜知坊)
1.告訴人姜知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707頁至第70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姜知坊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繳費單據影本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7
05頁、第709頁至第714頁)。
79. 附表二編號79
所示犯行(告訴
人林理惠)
1.告訴人林理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717頁至第71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林理惠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繳費單據影本、電子
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715
頁、第721頁至第723頁)。
80. 附表二編號80
所示犯行(告訴
人郭馨蓺)
1.告訴人郭馨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727頁至第730頁反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繳費單
據影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暱稱「Q
iane Zhens」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
告訴人郭馨蓺與暱稱「Qiane Zhens」間之臉
書對話內容擷圖1份、臉書社團「【黃牛勿
進】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頁面擷圖1張、暱
稱「Qiane Zhens」於臉書社團刊登之貼文擷
圖共2張(見第2914號卷第725頁、第731頁至第740頁)。
81. 附表二編號81 1.告訴人吳翊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續上頁)
所示犯行(告訴
人吳翊安)
第745頁至第7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
「陳志旺」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1張、告
訴人吳翊安與暱稱「陳志旺」間之臉書對話內
容擷圖1份、行動條碼單據、繳費單據影本、
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74
3頁、第749頁至第751頁)。
82. 附表二編號82
所示犯行(被害
人黃智群)
1.告訴人黃智群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755頁至第7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暱稱
「林家杰」之臉書個人資料頁面擷圖共2張、
告訴人黃智群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
內容擷圖1份(含行動條碼擷圖)、繳費單據影
本、動條碼單據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75
3頁、第761頁至第766頁)。
83. 附表二編號83
所示犯行(告訴
人林政榮)
1.告訴人林政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769頁至第7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林政榮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臉書社團「台灣職業棒球門票(購票換
票求票)」頁面擷圖1張、繳費單據影本、電子
發票證明聯影本各1張(見第2914號卷第767
頁、第773頁至第775頁)。
84. 附表二編號84
所示犯行(告訴
人陳睿騏)
1.告訴人陳睿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第2914號卷
第779頁至第78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
陳睿騏與暱稱「林家杰」間之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1份、暱稱「林家杰」於臉書社團貼文之留
言板擷圖1張(含行動條碼擷圖)、繳費單據影
本1張(見第2914號卷第777頁、第781頁至第787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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