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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偉儒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黃鉉堯
鄭華霏
劉力坤
阮冠鈞
吳翼丞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3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又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據上開條文所稱「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於審判期日」等語以觀,追加起訴應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以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為由,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57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雖以上開追加起訴之犯罪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
然本院審理之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案件,業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4月15日宣判,有該案113年3月4日審判筆錄以及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佐。
而檢察官所為本件追加起訴是於113年3月25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5日新北檢貞射112偵13958字第113903726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為憑(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是在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958號
被 告 宋偉儒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黃鉉堯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華霏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力坤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阮冠鈞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翼丞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任股)審理之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偉儒、黃鉉堯、鄭華霏、劉力坤、阮冠鈞及吳翼丞分別擔任龍辰人本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5日登記解散,下稱龍辰人本公司)、源鼎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8日登記解散,下稱源鼎物業公司)、百川人文有限公司(下稱百川人文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鐘婉芝〈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業務員。
詎宋偉儒等6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林彥志、周楷正、江玟瑢、周建碩、陳瑞騰、廖國榮、李勇良、張育豪、李嘉祥(前開9人業經提起公訴)所組成,3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以龍辰人本公司、源鼎物業公司、百川人文公司作為對外行騙之招牌。
由宋偉儒、黃鉉堯、鄭華霏、劉力坤、阮冠鈞及吳翼丞等6人,依林彥志教導之詐欺手法及其提供之潛在被害人名單,對外代表前開3公司之業務員,主動聯繫被害人,負責第一線開發及詐欺客戶。
先取得持有靈骨塔位、骨灰罐等殯葬產品之年長消費者名單,由業務員出面,向其等佯稱可以代為銷售手中殯葬產品,藉由實際見面建立信任關係,並瞭解被害人擁有之殯葬產品,待時機成熟後,復告以目前有買家有意購買,惟現行趨勢係「1個塔位搭配1份生前契約」之成套販售,如順利成交可獲利多少云云,使被害人燃起對於該等殯葬商品投資之興趣,並於被害人資力不足支付商品全額買價之際,復佯稱:因利潤高,可私下幫忙代墊出資云云,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同意以高價購買多組塔位及生前契約。
嗣於被害人購買後,編造各式無法交易之理由推託,並佯稱如被害人補足相關金額、補齊買家所需商品,仍有成交機會云云,再次訛詐該等被害人。
實則自始自終全無該等買家身分存在,亦從未出資分毫。
謀議既定,即在宋偉儒等6人,與周楷正等8人,在林彥志之指揮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如附表所示之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對象,以上揭手法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購買如附表所示商品,並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宋偉儒之供述 1、被告宋偉儒坦承於109年8月至000年00月間,於龍辰人本公司任職,而後於109年12月至000年00月間於百川人文公司任職,工作內容為銷售陰宅商品之事實。
2、被告宋偉儒坦承吳惠敏為其客戶,出售6個塔位予吳惠敏,並將其介紹予周建碩、周楷正之事實。
3、被告宋偉儒坦承周儷真為其客戶,係藉由周建碩而結識之事實。
4、被告宋偉儒坦承黃淑霞為其客戶,有與被告阮冠鈞一同為黃淑霞分析陰宅市場之事實。
5、吳惠敏提供載有「宋偉儒」之收款證明等資料係由被告宋偉儒簽立之事實 2 被告黃鉉堯之供述 1、被告黃鉉堯坦承於107年至109年間,於龍辰人本公司及源鼎物業公司擔任業務員,曾依林彥志指示,與張育豪一同至全家便利店(下稱全家)新廈門市,向李增遨推銷生前契約之事實。
2、被告黃鉉堯坦承李增遨為其客戶,且有向其稱購買生前契約係投資方向,後續可以賣給他人之事實。
3 被告鄭華霏之供述 1、被告鄭華霏坦承於龍辰人本公司及源鼎物業公司任職,工作內容為銷售殯葬商品之事實。
2、被告鄭華霏坦承李卿華為其客戶,係依林彥志之指示向其推銷,且有銷售御璽卡及生前契約予李卿華,並稱御璽卡及生前契約係投資,後續可以賣給他人之事實。
3、李卿華提供載有「鄭華霏」之收款證明、訂購申購書及承購單等資料係由被告鄭華霏簽立之事實 4 被告劉力坤之供述 1、被告劉力坤坦承於109年至110年間,於龍辰人本公司及源鼎物業公司任職,工作內容為販售塔位及生前契約之事實。
2、被告劉力坤坦承李卿華為其客戶,係依林彥志之指示向其推銷生前契約,並銷售塔位及生前契約予李卿華之事實。
3、李卿華提供載有「劉力坤」之收款證明、訂購申購書及承購單等資料係由被告劉力坤簽立之事實。
5 被告阮冠鈞之供述 1、被告阮冠鈞坦承於109年至110年間,於百川人文公司及龍辰人本公司任職,工作內容為販售靈骨塔之事實。
2、被告阮冠鈞坦承黃淑霞為其客戶,曾向其稱購買塔位配功德牌位如房地產投資,並與被告宋偉儒一同至黃淑霞家中,共銷售18個塔位予黃淑霞之事實。
3、被告阮冠鈞坦承有介紹江玟瑢予黃淑霞,協助黃淑霞銷售其購買之塔位之事實。
4、黃淑霞提供載有「阮冠鈞」之收款證明、訂購申購書等資料係由被告阮冠鈞簽立之事實。
5、周楷正為百川人文公司實際負責人,有關業績、薪水均係周楷正處理,且賣得之收入須繳回由周楷正分配之事實。
6 被告吳翼丞之供述 1、被告吳翼丞坦承謝家敏為其客戶,曾於向謝家敏稱可販賣靈骨塔獲利,並與周楷正一同向其銷售2個塔位 2、謝家敏提供載有「吳翼丞」之買賣投資收受訂單等資料係由被告吳翼丞簽立之事實。
7 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如附表所示被告等人詐欺,而購買如附表所示殯葬商品。
8 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購買殯葬商品之權狀、投資買賣契約書、生前契約影本、匯款、發票等資料各1份 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確實有透過如附表所示被告,向龍辰人本、源鼎物業及百川人文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殯葬商品。
9 告訴人吳惠敏與被告宋偉儒之通話錄音檔及譯文各1份 被告宋偉儒有向吳惠敏佯稱:有1個吳大哥家族合了風水急需買塔位云云,並佯裝其幫吳惠敏查詢資料發現吳惠敏名下有6個塔位,其可幫吳惠敏申請所有權狀,塔位1個12萬元,而吳大哥願意用40萬元購買之事實 10 被告宋偉儒109年、110年所得資料各1份 被告宋偉儒109年、110年所得來自龍辰人本、源鼎物業公司及百川人文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
11 被告黃鉉堯108年、109年、110年所得資料各1份 被告黃鉉堯108年、109年、110年所得來自龍辰人本、源鼎物業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
12 被告鄭華霏109年、110年所得資料各1份 被告鄭華霏109年、110年所得來自龍辰人本、源鼎物業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
13 被告劉力坤109年、110年所得資料各1份 被告劉力坤109年、110年所得來自龍辰人本、源鼎物業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
14 被告阮冠鈞109年、110年所得資料各1份 被告阮冠鈞109年、110年所得來自龍辰人本、百川人文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
15 被告吳翼丞109年、110年所得資料各1份 被告吳翼丞109年、110年所得來自百川人文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
二、核被告宋偉儒就附表編號3、7及9;
被告黃鉉堯就附表編號2;
被告鄭華霏就附表編號4;
被告劉力坤就附表編號4、被告阮冠鈞就附表編號7、被告吳翼丞附表編號8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宋偉儒等6人與其林彥志及所屬業務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宋偉儒等6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處斷。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及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均為相牽連之案件;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同案被告林彥志等9人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835號等(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任股)以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案件審理中,是本案就被告等人所涉犯行部分,與前案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爰依前揭規定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雪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蕭翔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對象 詐欺時間 詐欺地點 詐欺方式 購買商品及支付款項(新臺幣) 備註 1 王鶴崙 (有提告) 107年8月至109年3月 新竹市北區超商 1.周楷正、陳瑞騰向王鶴崙佯稱其所有3個塔位須搭配第一生命的生前契約較好出售云云。
2.江玟瑢、周建碩向王鶴崙佯稱有南部家族要購買6套(「1套」為1個塔位搭配1份生前契約),可由王鶴崙提供3套云云。
3.江玟瑢向王鶴崙佯稱南都靈骨塔位前景可期,可購買後搭配上開3套一併出售云云。
生前契約(含御璽卡)共4份、塔位1個,共48萬元 與本案被告宋偉儒等6人無關 2 李增遨 (有提告) 108年初至000年0月間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住處、超商等處 1.李嘉祥向李增遨佯稱其原本所有的6個塔位已經失效,需支付款項換發所有權狀,市場行情約有30萬元,可以用優惠價格12萬元協助李增遨換發所有權狀云云 2.江玟瑢向李增遨佯稱:有買家願意購買上開塔位,惟要求李增遨再購入同一排另外3個塔位後,該買家才願意全數購買,若僅願意再加購1個,則另外2個要填寫放棄聲明云云。
3.黃鉉堯向李增遨佯稱可協助將上開7個塔位轉到南投的寶塔;
張育豪又向李增遨佯稱:轉到南投不可行,應該再購買7份生前契約搭配上開7個塔位較好出售云云;
黃鉉堯與張育豪又共同向李增遨佯稱:已經找到4個客戶願意提供生前契約搭配李增遨的塔位一起出售,而黃鉉堯與張育豪會各自找親友買1份生前契約來搭配,故李增遨自己只需再買1份生前契約,即可湊足7份生前契約搭配上開7個塔位一同出售云云。
4.李增遨購買上開生前契約後,張育豪改稱因疫情故金主在中國無法回臺處理,公司改派周建碩,向李增遨佯稱:買賣有瓶頸,李增遨可先購買1個新竹的長生天塔位,再將上開7個塔位都移到長生天處理比較方便云云;
李增遨購入後周建碩又佯稱:這樣又少1份生前契約,需補齊云云。
塔位共8個、生前契約2份,共111萬元 被告黃鉉堯 3 吳惠敏 (有提告) 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 臺北市中山區行天宮附近商場、新北市○○區○○路000○0號龍辰人本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6百川人文有限公司 1.宋偉儒向吳惠敏佯稱:有1個吳大哥家族合了風水急需買塔位云云,並佯裝其幫吳惠敏查詢資料發現吳惠敏名下有6個塔位,其可幫吳惠敏申請所有權狀,塔位1個12萬元,而吳大哥願意用40萬元購買云云。
2.宋偉儒引介張育豪,張育豪向吳惠敏佯稱:吳大哥家族需要「一柱」共10個塔位,故尚需加購4個比較好賣云云。
3.張育豪又向吳惠敏佯稱:吳大哥家族有需求,需再搭配10個牌位云云,吳惠敏表示錢不購,張育豪又佯稱會幫吳惠敏支付其中5個牌位的錢云云。
4.宋偉儒向吳惠敏佯稱其已跳槽至百川人文有限公司,並引介周楷正,其2人向吳惠敏佯稱:張育豪未處理上開允諾處理的5個牌位,應由吳惠敏認購云云;
宋偉儒與周楷正又向吳惠敏佯稱:吳大哥家族有大房、二房、夫妻塔位等需求,有從2個「灰位」升級成1個「甕位」的需求云云;
宋偉儒引介周建碩佯裝為物件審核人員,周建碩向吳惠敏佯稱:吳惠敏名下夫妻位是灰位,也需要升級成甕位,並已幫吳惠敏找到4個投資客云云;
周建碩又引介江玟瑢,江玟瑢向吳惠敏佯稱:塔位出事了,宋偉儒幫吳惠敏認購上開10個塔位不符合公司云云 塔位共45個、牌位共36個,1,080萬元 被告宋偉儒 4 李卿華 (有提告) 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 不詳地點 周楷正、周建碩、江玟瑢、張育豪、李嘉祥自稱為龍辰人本有限公司業務,向李卿華佯稱:有買家需要生前契約,可加購升等生前契約後出售云云,再由鄭樺霏出面以有買家要購買,但需要搭配生前契約才願意交易,待李卿華購買2份生前契約共17萬5000元後,再改由劉力坤接手後再以買家還需要13份生前契約,詐欺李卿華再購買13份之生前契約。
生前契約共15份,共108萬元 被告鄭樺霏 被告劉力坤 5 葉吳靜言(有提告) 000年00月間至000年0月間 新北市永和區住處 1.江玟瑢、周建碩向葉吳靜言佯稱:葉吳靜言原本所有的塔位與臺南國寶南都塔位有關聯,可購入國寶南都塔位一起出售,一定有買家云云。
2.3.周建碩向葉吳靜言佯稱:要補足一定數量的塔位和生前契約較容易找到買家云云。
4.周建碩轉介李勇良,李勇良向葉吳靜言佯稱:要補足一定數量的塔位和生前契約較容易找到買家云云。
塔位共11個、生前契約共10份、生前契約定金2萬6,250元,合計共224萬6,250元 與本案被告宋偉儒等6人無關 6 李慰萱 (未提告) 000年0月間至111年6月13日 1.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6百川人文有限公司 2.新北市新店區住處 1.江玟瑢(百川人文)向李慰萱佯稱:有買家要遷葬需要更多塔位,李慰萱過去的投資有獲得賠償2個福座開發塔位,北海淨緣也有2柱塔位是李慰萱的名字,可再加買2個塔位和另一個人湊一柱出售云云 2.江玟瑢復佯稱:要湊塔位的買家不賣了,希望李慰萱再自行購買一併出售,且江玟瑢可幫忙買其中6個云云 3.江玟瑢佯稱:其購買塔位違反規定會被公司開除,商請李慰萱相救,請李慰萱買回上開6個塔位云云 塔位共18個,合計共248萬4,000元 與本案被告宋偉儒等6人無關 7 黃淑霞 (有提告) 110年7月初至111年間 臺北市信義區住處 1.阮冠均(百川人文)和宋偉儒向黃淑霞佯稱:黃淑霞有鴻源公司所有的祥雲觀靈骨塔位承購權云云,黃淑霞因而購買8個後,復佯稱:旁邊還有10個可購買賺錢云云 2.阮冠均介紹江玟瑢協助黃淑霞出售塔位,江玟瑢未賣出,又介紹廖國榮,廖國榮亦未賣出 3.周建碩主動聯繫黃淑霞,向黃淑霞佯稱:祥雲觀的老闆跑了,要將塔位轉到國寶北海福座,但國寶塔位較貴,要搭配牌位較好賣云云 塔位共20個、牌位共6個,合計共326萬4,000元 被告宋偉儒 被告阮冠均 8 謝家敏 (有提告) 109年12月20日至000年00月00日間 1.基隆市安樂區居所 2.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6百川人文有限公司 1.吳翼丞(百川人文)向謝家敏佯稱:有認購萬壽山福祿壽園區平面式骨灰位的權利云云,並找周楷正佯裝為主管,周楷正則佯稱:王老先生家族遷葬需要上開園區12個靈骨塔位云云 2.周楷正找陳瑞騰接手,陳瑞騰向謝家敏佯稱:王老先生很喜歡上開園區塔位,希望多買幾個,且搭配牌位較好銷售云云 3.陳瑞騰復佯稱:其年底要結婚需要資金,可合資購買,再連同上開商品出售分潤,一人買6個云云,但陳瑞騰稱其是業務員,故要以「謝先生」名義購入云云 4.廖國榮佯裝為百川人文來稽查「謝先生」身分後,向謝家敏佯稱:公司發現「謝先生」是陳瑞騰安插,故陳瑞騰被調走且須賠償,再由廖國榮接手謝家敏,向謝家敏佯稱:王老先生大媳婦很喜歡上開園區塔位,要追加6個云云 5.江玟瑢向謝家敏佯稱上級關心進度故由其接手,復佯稱:王老先生想要將塔位和牌位配成24套,並可與謝家敏合資云云,又佯稱其合資行為遭公司發現,故由周建碩接手。
6.周建碩向謝家敏佯稱:王老先生的哥哥從美國回來,想要再增加兩套云云 塔位共24個、牌位共24個,合計共624萬元 被告吳翼丞 9 周儷真 (未提告) 109年11月底至111年農曆年前 1.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森林公園 2.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6百川人文有限公司 1.周建碩(龍辰人本)向周儷真佯稱:周儷真乾媽是鴻源投資受害人,周儷真可以優惠價格承購台南南都福座塔位云云 2.周建碩介紹江玟瑢,江玟瑢向周儷真佯稱:公司說要將周儷真上開塔位換到湖口較便宜云云 3.宋偉儒(百川人文)找周建碩一起遊說,向周儷真佯稱:有一位台南第一公墓拆遷戶的客戶,需要很多塔位和牌位,宋偉儒已經以親戚名義投資10個,向再以周儷真名義買10個云云 4.陳瑞騰(百川人文)佯裝為經理,向周儷真佯稱:宋偉儒上開行為違反公司規定被辭退,周儷真要補足云云 5.百川人文公司派員去電周儷真,向周儷真佯稱:宋偉儒被開除,會派廖國榮接手業務云云,廖國榮復以有買家需要牌位之相同話術,詐欺周儷真購入8個牌位。
塔位共56個、牌位共46個、夫妻雙人塔位共15個,合計共1,584萬元(每個均為12萬元,夫妻雙人塔位價格加倍,故為(56+46+30)*12=1,584萬元) 被告宋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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