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訴,43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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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子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子凱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蕭子凱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前之某日,自友人「楊潮偉」之母親處取得如附表所示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後,將之放置其所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之居所而持有之。

嗣於112年7月12日8時17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院以下所引用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即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子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112年度偵字第49658號卷第9至10、35至36、65頁、本院卷第52、66、68、70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0月4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15至18、20、81至81背面頁),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足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非法持有、寄藏槍、彈罪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非狀態之繼續,其持有、寄藏自最初著手至查獲為止,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取得本案槍枝之時起至遭警查獲本案槍枝之行為,係持有行為之繼續,為繼續犯,應論以繼續犯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格管制槍枝之禁制政策,未經許可任意持有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對社會治安、公益及大眾人身安全存有潛在之危險性,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斟酌其持有本案槍枝之期間、數量,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 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他扣案之物,固均為被告所有,然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8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東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扣案物 扣案數量 鑑定結果 諭知沒收數量 非制式手槍1枝(含彈匣2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枝 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1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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