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金訴,194,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育綸


上列被告鄭育綸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於本院113年3月28日審理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5月25日16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判。
茲因告訴人黃于真同意安排調解,並經訂於113年4月19日於本院行調解程序,爰就本件延長宣判期日至113年6月20日16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