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金訴,41,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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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9號
第40號
第41號
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賜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5984號、第5985號、第5986號、第5987號、第5988號、第5989號、第5990號、第5991號、第5992號、第5993號、第5994號、第5995號、第5996號、第5997號、第5998號、第5999號、第6000號、第6001號、112年度偵字第42783號、第5342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9582號、第74117號、第79503號、第79643號、第79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賜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賜偉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西西」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曾賜偉提供其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下稱甲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乙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臺幣帳戶(下稱丙帳戶),供受詐騙者轉帳匯款及作為日後提款、轉匯之用,復由「西西」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最終均輾轉匯入乙帳戶,曾賜偉再依「西西」指示,將匯入之款項自乙帳戶,轉匯至「西西」指定之帳戶,而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案經陳彥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洪郁軒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李俊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李姿瑢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許水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張舒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唐念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陳季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蘇溫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林于茹、陳亞慈、蔡雨臻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鄭彩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周絹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陸小金、朱旭威、蔡䕒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邱繼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鄧貴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施清香、黃彥霖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梁潔茹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賜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彥志、洪郁軒、李俊龍、李姿瑢、許水金、張舒涵、唐念慈、陳季鈴、蘇溫平、林于茹、陳亞慈、蔡雨臻、鄭彩鳳、周絹芝、陸小金、朱旭威、蔡䕒頤、邱繼立、鄧貴安、施清香、黃彥霖、梁潔茹,及被害人曾育青、蕭會議、馮翠虹、黃娟娟、郭俊良、劉紹文、楊志雲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76360號函暨所檢附被告曾賜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0314號函暨所檢附被告曾賜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印鑑掛失補發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195405號函暨所檢附被告曾賜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開戶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248512號函暨所檢附被告曾賜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開戶申請書、約定帳戶資料、被告所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告訴人蘇溫平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陳季玲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唐念慈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李俊龍之銀行交易明細、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張舒涵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許水金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匯款收據、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李姿瑢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朱旭威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收據、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林于茹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陳亞慈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蔡雨臻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被害人曾育青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邱繼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被害人蕭會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匯款收據、告訴人陸小金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匯款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被害人馮翠虹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蔡頤之網銀轉帳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豐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被害人黃娟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洪郁軒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陳彥志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被害人郭俊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存摺內頁影本、匯款收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平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鄭彩鳳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匯款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被害人劉紹文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銀行交易明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周娟芝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收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鄧貴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被害人楊志雲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匯款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黃彥霖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告訴人梁潔茹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網銀轉帳明細、告訴人施清香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易格式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與「西西」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共2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科刑:⒈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洗錢犯行,均應依修正前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人,亦當知悉金融機構帳戶若無正當理由或信賴基礎不得任意提供予他人,亦不得依指示將匯入之款項領出或轉交,竟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其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詐取款項金額,並斟酌被告雖未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亦未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就其所犯洗錢犯行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及其於該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較諸實際策畫佈局、分配任務、施用詐術之核心份子而言,僅居於聽從指示、代替涉險之次要性角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生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並審酌被告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暨所犯各罪之罪質、手法相同、時間相近,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就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本件依卷內事證尚無證據足證被告因本件犯行而實際獲有報酬,尚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臻、楊景舜追加起訴,由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被告轉匯至乙帳戶之時間及金額 備註 主文 1 蘇溫平 111年10月2日9時32分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11時13分許,匯款10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1日11時21分許,轉匯9萬9,000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6001號 、112年度偵字第24947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陳季鈴 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11時5分許,匯款10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1日11時7分許,轉匯10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1號 、112年度偵字第40176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唐念慈 000年0月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7日13時58分許,匯款30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7日14時許,轉匯29萬9,000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0號 、112年度偵字第40910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李俊龍 111年8月31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2日15時11分許,匯款50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2日15時19分許,轉匯51萬9,000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86號 、112年度偵字第50982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張舒涵 111年11月25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6日10時2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6日10時23分許,轉匯15萬8,000元(含編號9、17之款項) 112年度偵緝字第5989號 、112年度偵字第44584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許水金 111年11月10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1月30日11時許,匯款29萬7,600元至甲帳戶 111年11月30日11時7分許,轉匯29萬8,000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88號 、112年度偵字第46160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李姿瑢 000年0月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11時25分許,匯款3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1日11時49分許,轉匯6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87號 、112年度偵字第46358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朱旭威 不詳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9時42分許,匯款50萬5,880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55分許,轉匯50萬6,000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6號 、112年度偵字第32665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6日9時19分許,匯款100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6日9時30分許,轉匯46萬5,000元 111年12月6日9時33分許,轉匯53萬元 9 林于茹 111年10月14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6日9時27分許,匯款3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6日10時23分許,轉匯15萬8,000元(含編號5、17之款項)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9號 、112年度偵字第31263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5日11時50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12時35分許,轉匯29萬8,000元 10 陳亞慈 111年10月15日8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12時16分許,匯款1萬元至甲帳戶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5日12時34分許,匯款2萬元至甲帳戶 11 蔡雨臻 111年10月16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7日9時57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7日10時許,轉匯5萬元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7日10時2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7日10時4分許,轉匯10萬元 12 曾育青 不詳 假投資 111年12月7日10時23分許,匯款10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7日10時32分許,轉匯26萬元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7日10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至甲帳戶 13 邱繼立 111年10月25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1月30日16時24分許,匯款3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1日10時10分許,轉匯33萬2,000元(含編號18之款項)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7號 、112年度偵字第31943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蕭會議 不詳 假投資 111年12月6日14時57分許,匯款6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6日15時許,轉匯6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6000號 、112年度偵字第30993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陸小金 111年10月17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6日13時14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6日13時20分許,轉匯5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8號 、112年度偵字第31285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馮翠虹 111年10月26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7日10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7日10時36分許,轉匯5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4號 、112年度偵字第38846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蔡䕒頤 111年10月20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6日9時23分許,匯款3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6日10時23分許,轉匯15萬8,000元(含編號5、9之款項)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5號 、112年度偵字第38444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黃娟娟 111年10月23日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9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1日10時10分許,轉匯33萬2,000元(含編號13之款項)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3號 、112年度偵字第39454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1日9時32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9 洪郁軒 000年0月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12時16分許,匯款3萬1,800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1日12時41分許,轉匯23萬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85號 、112年度偵字第52530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陳彥志 111年9月28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12時7分許,匯款5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1日12時11分許,轉匯9萬7,000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84號 、112年度偵字第53779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1日12時8分許,匯款5萬元至丙帳戶 21 郭俊良 不詳 假投資 111年12月6日10時31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6日10時34分 、36分許,轉匯29萬5,000元、4千元 112年度偵緝字第5992號 、112年度偵字第39458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鄭彩鳳 111年8月20日某時許 假投資 111年12月7日11時55分許,匯款51萬8,000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7日11時56分許,轉匯51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42783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劉紹文 000年0月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11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5日11時28分許,轉匯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53423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5日11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6日10時14分許,匯款5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6日10時18分許,轉匯14萬5,000元 111年12月6日10時15分許,匯款5萬元至丙帳戶 24 周絹芝 000年00月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6日12時29分,匯款12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6日12時32分 ,轉匯22萬1,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53423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鄧貴安 111年9月12日13時許 假投資 111年11月30日10時26分許,匯款20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1月30日10時43分許,轉匯26萬9,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69582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楊志雲 000年0月00日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1日13時39分許,匯款100萬元至丙帳戶 111年12月1日13時44分許,轉匯110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74117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黃彥霖 000年00月00日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7日14時27分許,匯款5萬7,364元至丙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79503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梁潔茹 000年0月00日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5日9時22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30分許,轉匯15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79643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2月5日9時23分許,匯款5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35分許,匯款4,288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5日9時56分許,轉匯8萬5,000元 29 施清香 000年00月間 假投資 111年12月2日11時6分許,匯款3萬元至甲帳戶 111年12月2日11時14分許,轉匯9萬3,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79499號 曾賜偉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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