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琬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琬宜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琬宜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2月26日為羈押處分在案。
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桃簡字第661號判決有期徒4月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3年4月30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園字第6696號執行指揮書可稽。
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對被告羈押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