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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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