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金訴,53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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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㈠邱仕華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19、21至25所示之罪,共24罪,各
  3. ㈡蔡德政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7、9、14至19、22、25所示之罪
  4. ㈢張哲誠犯如附表十編號1至3、8、10至12、16、17、22至
  5. ㈣王文豪犯如附表十編號1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
  6. ㈤李倫賢犯如附表十編號1、3所示之罪,共2罪,各處如該附
  7. ㈥林志鋼犯如附表十編號1、12、17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如
  8. ㈦尤世昌犯如附表十編號9、10、14、15、17所示之罪,共5罪
  9. ㈧廖子葳犯如附表十編號10、16、17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如
  10. ㈨蔡文東犯如附表十編號3、4、6、7、11、22所示之罪,共6
  11. ㈩林亮達犯如附表十編號3、13、17、19至21、23所示之罪,
  12. 事實
  13. 一、邱仕華(LINE暱稱「AWA」、Telegram暱稱「賈伯斯
  14. 二、其後邱仕華、江泓儒、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
  15. 三、另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可預見無故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
  16. 四、嗣經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范美齡、黃淑渟、
  17. 五、案經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黃淑渟、劉平生、
  18. 理由
  19.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
  20. 二、犯罪事實認定:
  21. 三、論罪:
  22. 四、量刑:
  23. 五、沒收部分:
  24. 六、被告蔡文東被訴共犯詐欺被害人范美齡無罪部分:
  25. 七、退併部分:
  2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7.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
第919號
第194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仕華



選任辯護人 劉振珷律師
被 告 蔡德政




被 告 張哲誠



選任辯護人 林裕洋律師
被 告 王文豪



選任辯護人 陳宜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倫賢


被 告 林志鋼



選任辯護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尤世昌


選任辯護人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廖子葳




被 告 蔡文東


被 告 林亮達



選任辯護人 林昀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玟棋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呂治鋐律師
王玨文律師
被 告 彭根旺



被 告 林立高



被 告 林育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62110 號、112 年度偵字第12910 、13715 、13716 、13717 、28023 、28024 、28025 、28040 、32988 、32989 、32990 、32991 、32992 、32993 號、112 年度偵字第22120 號)、追加起訴(112 年度偵字第40411 號、第75046 號、113 年度偵字第541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411 號、第73484 號、113 年度偵字第13175 號、第35577 號、112 年度偵字第30164 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27111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41035 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838、9713、191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邱仕華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19、21至25所示之罪,共24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1 所示。

㈡蔡德政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7 、9 、14至19、22、25所示之罪,共16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2 所示。

㈢張哲誠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3 、8 、10至12、16、17、22至27所示之罪,共15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3 所示。

㈣王文豪犯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4 所示。

㈤李倫賢犯如附表十編號1 、3 所示之罪,共2 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5 所示。

㈥林志鋼犯如附表十編號1 、12、17所示之罪,共3 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6 所示。

㈦尤世昌犯如附表十編號9 、10、14、15、17所示之罪,共5 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7 所示。

㈧廖子葳犯如附表十編號10、16、17所示之罪,共3 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8 所示。

㈨蔡文東犯如附表十編號3 、4 、6 、7 、11、22所示之罪,共6 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9 所示。

被訴如附表十編號5 所示共犯詐欺范美齡部分無罪。

㈩林亮達犯如附表十編號3 、13、17、19至21、23所示之罪,共7 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10所示。

曾玟棋犯如附表十編號3 、10、11、17、19、21、22所示之罪,共7 罪,各處如該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11所示。

彭根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

林立高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13所示。

林育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宣告如附表編號14所示。

事 實

一、邱仕華(LINE暱稱「AWA 」、Telegram暱稱「賈伯斯專用水」、「司瑛士」、「水哥」、「水商」)基於參與、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000 年0 月間,加入參與不詳成員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組織結構分工實施詐術行騙牟利為目的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該集團收水水房之分工角色,經由Telegram、「迅逸中信水產交易」群組、LINE聯繫,於該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並經層轉至第二層人頭帳戶後,依該集團上游成員指示,從中聯繫指揮該集團車手成員再將該詐欺贓款自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匯至提款車手自行提供管領之第三層帳戶,由該車手提領後轉交收水上交該集團上游取得,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並約定報酬。

江泓儒(LINE暱稱「Stanley 」、Telegram暱稱「Air Kaya」、綽號「小江」、「江哥」、代號「江董」、「江總裁」;

所涉本件被訴罪嫌部分,現經通緝中,待其緝獲到案後再行審結)則於000 年0 月間,經由「鄭哥」介紹予邱仕華後,亦基於參與、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該集團車手頭分工角色,經由Telegram、「迅逸中信水產交易」、「都會水」等群組、LINE聯繫,依邱仕華指示,尋人申辦第二層人頭帳戶及擔任自行提供第三層帳戶之提款車手後,於該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並層轉至第二層人頭帳戶後,將該詐欺贓款再轉匯至提款車手或其提供之第三層帳戶,然後指揮所屬提款車手或自行提領該詐欺贓款,交其統一收齊後轉交邱仕華收水上交該詐欺集團上游取得,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並約定報酬。

其後蔡德政(Telegram暱稱「羅傑」,計程車司機)、張哲誠(Telegram暱稱「大學生」、綽號「二師兄」、代號「張董」、「陳董」,計程車司機)、王文豪(LINE暱稱「Wen Hao 」)、李倫賢(LINE暱稱「阿服」、Telegram暱稱「小服李」,計程車司機)、林志鋼(Telegram暱稱「金剛林」、代號「林董」,計程車司機)、尤世昌(Telegram、LINE暱稱「阿昌」、「尤阿昌」、代號「尤董」、「昌哥」,計程車司機)、廖子葳(LINE暱稱「廖a」、代號「廖董」,公車司機,為張哲誠任職臺北客運司機之同事)、蔡文東(Telegram暱稱「小飛俠」、代號「蔡先生」,計程車司機)、林亮達(LINE暱稱「Rick」、Telegram暱稱「達」、「南門」、綽號「阿達」、代號「林董」,點心師傅)、張鋒宇(Telegram暱稱「章魚」、代號「海上鮮」,計程車司機;

所涉本件被訴罪嫌,待其到庭後再行審結)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 年4 月起至同年0 月間,先後加入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款車手分工角色,配合提供管領之第三層帳戶以供受匯詐欺贓款後,經由Telegram、「都會水」等群組、LINE聯繫,依江泓儒指示,於該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經第二層人頭帳戶層轉至其等自行提供或江泓儒提供之第三層帳戶後,提領該詐欺贓款,交付江泓儒統一收款後轉交邱仕華收水上交該詐欺集團上游取得,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並約定報酬;

蔡德政、張哲誠、林亮達並配合申辦提供如附表二編號2 、4 至6 所示之第二層人頭帳戶以供轉匯詐欺贓款。

另曾玟棋(LINE暱稱「阿七」、Telegram暱稱「777R」,邱仕華大學同學)則應邱仕華邀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 年4 月起,加入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偕同收水分工角色,依邱仕華指示,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邱仕華或依邱仕華指示自行至約定地點,向江泓儒或其指派之人收取上開詐欺贓款收水上交該集團上游取得,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贓款去向,並約定報酬。

二、其後邱仕華、江泓儒、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張鋒宇、曾玟棋即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時間,以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術方法,使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范美齡、黃淑渟、劉平生、李意芳、賴志桓、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起訴書附表編號3 誤載為「周郭怡靜」)、馬維傑、鍾淑惠、劉榮英、柯玉婷、李瑞芝、葉明河、李雅琪、宋芳綺、陳湘縈、李怡貞、王政義、何國銓、馬培選、侯章祥、孫吉慶等人受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該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各匯款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至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層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至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第二層帳戶(詳如附表二所示)後,邱仕華即指示江泓儒,於該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將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內詐欺贓款,轉匯至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三層帳戶(詳如附表三所示)。

再由江泓儒本人或指示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張鋒宇於該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提領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交付江泓儒或交付張哲誠轉交江泓儒後,由江泓儒統一收齊上開提領詐欺贓款,送至約定地點交付邱仕華或其指派之曾玟棋收款(曾玟棋本件偕同或自行收款時地、次數詳如附表七所示)後,輾轉交付該集團其他收水成員送回該集團取得,並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流動軌跡斷點,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三、另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可預見無故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任意作為來源不明資金匯入、提領使用,可能為遂行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並遮斷金流以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或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不確定故意,其中彭根旺於111 年3 月31日,配合江泓儒登記為迅逸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迅逸公司」)負責人後,申辦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迅逸公司(彭根旺)之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付江泓儒,供予江泓儒所屬上開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匯款轉帳、洗錢之第二層人頭帳戶使用,並約定報酬;

林立高則於000 年0 月間,將其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林育安亦於000 年0 月間將其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王文豪,供予王文豪作為提領所屬上開詐欺集團詐騙他人匯款轉帳、洗錢之第三層人頭帳戶使用,並約定報酬。

嗣即有如附表五編號1 、3 、8 、10至13所示之蔡明億、薛怡禎、李意芳、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附表六編號1 至3 所示之蔡明億、陳明期、顏克峰,先後於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時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詐術方法,使其等受騙陷於錯誤,而於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款項,至如附表四編號1 、3 、8 、10至13、附表六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後,層轉至第二層或第四層之迅逸公司(彭根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再經層轉至該詐欺集團其他帳戶取得,並以此方式隱匿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另有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蔡明億於該附表編號所示時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詐術方法,使其受騙陷於錯誤,而於該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款項,至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層轉至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後,再經轉匯至如該附表編號所示第三層之林立高上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林育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等帳戶,然後經王文豪提領交付江泓儒轉交邱仕華收水,上交該詐欺集團取得,並以此方式隱匿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四、嗣經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范美齡、黃淑渟、劉平生、李意芳、賴志桓、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鍾淑惠、劉榮英、柯玉婷、李瑞芝、葉明河、李雅琪、宋芳綺、陳湘縈、李怡貞、王政義、何國銓、馬培選、侯章祥、孫吉慶、陳明期、顏克峰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查,查獲邱仕華、江泓儒、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張鋒宇、曾玟棋、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等人,並扣得如附表八-1至八-12 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黃淑渟、劉平生、李意芳、賴志桓、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鍾淑惠、劉榮英、李瑞芝、葉明河、李雅琪、陳湘縈、李怡貞、王政義、何國銓、馬培選、侯章祥、孫吉慶、陳明期、顏克峰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第一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桃園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信義分局、南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新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移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永和分局(含范美齡、柯玉婷被害部分)、瑞芳分局、新莊分局、土城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小港分局、楠梓分局、林園分局、新竹市警察局(宋芳綺被害部分)、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又關於本條例之罪,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被告被訴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未合上揭規定依法無證據能力外,於被告其餘被訴部分,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或未具體陳述爭執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認定:㈠訊據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於上開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黃淑渟、劉平生、李意芳、賴志桓、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鍾淑惠、劉榮英、李瑞芝、葉明河、李雅琪、陳湘縈、李怡貞、王政義、何國銓、馬培選、侯章祥、孫吉慶、被害人范美齡、柯玉婷、宋芳綺等匯款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至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層帳戶,旋遭轉匯經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第二層帳戶至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三層帳戶後,即由被告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等人於該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提領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交付被告江泓儒或交付被告張哲誠轉交被告江泓儒後,再交付被告邱仕華或其指派之被告曾玟棋收款後,輾轉交付該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收取等事實,惟⑴被告邱仕華供認有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仍否認有指揮或被訴之發起犯罪組織之犯行;

⑵被告蔡德政、尤世昌、蔡文東、林亮達供認有洗錢犯行,否認有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被告蔡德政辯稱:當時是「鄭哥」介紹伊去認識江泓儒,江泓儒說他是做冷凍水產批發,可開公司用直撥銷售,要帶伊轉型去做,伊是被騙去作人頭,他說進貨金額很大,要伊提供帳戶幫他領錢統一購貨云云,被告尤世昌辯稱:伊是經小鄭介紹跟江泓儒聯繫,說他們要做水產生意,要伊提供帳戶給他們作帳款流通云云,被告蔡文東辯稱:江泓儒經蔡德政、張哲誠找伊,說政府機關或立法委員怕人查金流,要伊提供帳戶匯款再領出云云,被告林亮達辯稱:經人介紹認識江泓儒,江泓儒說他在做團購,金流比較大,要伊借帳戶避稅云云;

⑶被告張哲誠供認有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否認有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辯稱:蔡德政跟伊說他朋友江泓儒在做冷凍批發,找伊去幫忙領冷凍水產貨款云云;

⑷被告王文豪、李倫賢、廖子葳否認有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被告王文豪辯稱:江泓儒找伊說他是臺灣漁家莊老闆,有貨款卡住,他把錢匯到伊帳戶,請伊幫他領云云,被告李倫賢辯稱:當時是「小鄭」找伊說他們在做水產進貨直播,介紹江泓儒要伊提供帳戶幫他領錢云云,被告廖子葳辯稱:張哲誠找伊說他有博奕資金要分散風險,找伊提供帳戶作人頭云云;

⑸被告林志鋼固供稱認罪,惟核諸其所述,實仍否認有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其辯稱:伊係經「小鄭」介紹去江泓儒那邊做水產貨款領取工作云云;

⑹被告曾玟棋供認有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否認有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當初因伊身體不好轉為開白牌車,邱仕華來找伊,要伊載他去他要去的地方,伊就載他去,他做他的事,伊做伊的事,他有給伊一般車錢約新臺幣(下同)1 、2 千元,他心情好就再多給伊幾千元,一週有3、4天,都是整天,除了載他外,他叫伊幫他做什麼,伊就做什麼,有時他有事會叫伊去跟他朋友拿東西云云。

經查:⒈被告邱仕華有於上開時間加入參與上開詐欺集團擔任水房收水詐欺贓款分工,經由Telegram、LINE從中聯繫指示擔任提款車手分工之被告江泓儒,申辦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層人頭帳戶以供詐欺贓款轉帳,並尋得被告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張鋒宇等人擔任提款車手,自行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之第三層帳戶負責提領自上開第二層帳戶轉入之詐欺贓款,並約定報酬後,於該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並經轉匯至第二層人頭帳戶後,依該集團上游成員指示,由被告邱仕華聯繫指示被告江泓儒將該詐欺贓款自第二層人頭帳戶,轉匯至其等車手成員管領之第三層帳戶,指揮被告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張鋒宇等提款車手或其自行提領,再交由被告江泓儒收齊轉交負責收水之被告邱世華或其指派之被告曾玟棋上交該集團上游取得;

嗣即有告訴人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黃淑渟、劉平生、李意芳、賴志桓、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鍾淑惠、劉榮英、李瑞芝、葉明河、李雅琪、陳湘縈、李怡貞、王政義、何國銓、馬培選、侯章祥、孫吉慶、被害人范美齡、柯玉婷、宋芳綺等匯款如該附表四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至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一層帳戶,旋經轉匯經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第二層帳戶至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第三層帳戶後,即由被告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等人於該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提領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交付被告江泓儒或交付被告張哲誠轉交被告江泓儒後,再交付被告邱仕華或其指派之被告曾玟棋收款後,輾轉交付該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收取等事實,有如附表九-1編號1 至13所示之被告邱仕華、江泓儒、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張鋒宇、曾玟棋、附表九-2編號1 至27所示之告訴人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黃淑渟、劉平生、李意芳、賴志桓、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鍾淑惠、劉榮英、李瑞芝、葉明河、李雅琪、陳湘縈、李怡貞、王政義、何國銓、馬培選、侯章祥、孫吉慶、被害人范美齡、柯玉婷、宋芳綺等相關證據可資佐證,應堪認定。

⒉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雖辯稱否認上開意旨云云,然查:⑴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上揭所認犯罪事實,可見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所參與加入之集團,係有3 人以上組成包括有該集團上游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其他實施詐術、蒐集各層人頭帳戶、取款車手收取詐騙被害人款項、收水層轉等分工角色成員層級組織結構,以持續實施對多數被害人詐欺犯罪牟利之有結構性組織,核與上揭規定犯罪組織定義相符,且徵諸被告邱仕華偵訊、審理之供述、被告江泓儒警詢、偵訊供述情節及如附表九-1編號1、2 所示其間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堪認本件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所參與之該詐欺集團,係屬該規定之犯罪組織無訛。

其次徵諸如附表九-1編號1、2所示之被告邱仕華、江泓儒等證據資料,亦見被告邱仕華知悉其係有參與擔任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負責水房收水分工而從中聯繫指揮被告江泓儒等所屬提款車手,蒐集轉帳多層帳戶及提領詐欺贓款,交付其收水後上交集團上游等分工角色,按部就班實施各自負責之任務,以完成對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詐欺犯罪牟取不法利益,其並獲取報酬,堪認被告邱仕華就其上開所為,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從中聯繫指揮車手成員提款送交收水之犯行及故意無誤。

⑵又被告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雖亦否認有參與本件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云云,然徵諸其等於附表九-1各編號所示證據資料,其等所辯云云與其間對話紀錄所示內容顯均不相符,且稽之其等依被告江泓儒指示,自行提供帳戶隨機受通知集合至指定地點,密集提領不明鉅額款項,轉交被告江泓儒以獲取不相當之報酬,顯均與其等所辯受告知事由廻異,而其等均係相當社會生活、工作經驗之成年人,豈有輕率相信所辯事由而依指示提款轉交;

又按其等按部就班依指示提領自不明帳戶層轉轉匯之鉅額款項,再轉交他人收款或收受該款項交付被告邱仕華,衡其整個作業程序,亦可見顯係由集團運作分工完成。

是綜上可見,亦堪認被告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應知悉其上開所為,係有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分工運作之情。

⑶再被告王文豪、李倫賢、廖子葳、林志鋼、曾玟棋上開所辯雖否認有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云云。

然衡諸被告等人年齡、社會工作經歷、學歷及其個人有申辦使用銀行帳戶經驗等情狀,可見依其個人智識程度、社會生活經驗,對個人銀行帳戶之管理使用非全然無社會經驗,且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其僅因對方提出高額報酬,全然不知匯入其帳戶不明鉅額款項或收取他人提領交付之不明鉅額款項,未經查證來源明細,即貿然同意逕配合將上開匯入其帳戶不明鉅額提領交付他人或收取不明鉅額款項交付他人,任意供對方持以任意使用,且亦知悉該提領不明鉅額款項,有其等多達10幾人同時分工作業,即難謂無可知該不明鉅額款項應係他人遭詐欺被害匯款。

況以多年來社會上詐欺集團詐騙新聞事件頻傳,詐欺集團以多元手段收取人頭帳戶以供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並於被害人匯款後轉移遮斷金流,使其犯罪難以追查,經由新聞媒體報導及政府機關宣導,亦已為公眾周知之事。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重要理財工具,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違反常態承諾以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作為代價,指示其提供金融帳戶供匯入不明鉅額款項,並配合提領交付,或收取不明他人交付之不明鉅額款項,再轉交他人,主觀上多可知該不明鉅額款項應係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匯款,由此亦得見被告等應當時以顯不相當之報酬,配合對方提領、收受該不明鉅額款項轉交,自應已有該鉅額款項係他人遭詐欺被害所匯,而提領、收取轉交該詐欺集團取得,共犯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無訛。

⑷另被告王文豪、李倫賢、廖子葳、林志鋼、曾玟棋上開所辯雖亦否認有共犯洗錢云云。

然據被告王文豪、李倫賢、廖子葳、林志鋼等均不否認有提領、收取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詐欺被害匯款,且匯入款項多屬鉅額且源自與其無涉之不明帳戶,仍依指示於匯入後旋即提領轉交,並可獲取顯不相當之報酬,基上相同理由,亦當難認被告等無共犯洗錢之犯意。

至被告曾玟棋依被告邱仕華指示,至指定地點向不詳之人收取鉅額款項,衡其與被告邱仕華熟識,且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豈有於無疑無知狀況下,輕率偕同或依被告邱仕華指示,任意收取不詳之人交付之不明來源鉅款,再輾轉交付他人,又亦有獲取顯不相當之報酬,故亦堪認被告曾玟棋亦當可知有共犯洗錢犯罪之情。

⒊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足認被告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分別有上開指揮、參與犯罪組織、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事實無誤。

⒋是本件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上開所辯應不足採,其等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訊據被告彭根旺、林立高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分別配合被告江泓儒登記為迅逸公司負責人後,申辦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迅逸公司(彭根旺)之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付江泓儒使用;

將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王文豪使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被訴及移送併辦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行,被告彭根旺辯稱:伊將本件上開銀行帳戶交付江泓儒,並不知其用途,當時江泓儒說他是要做魚貨生意,叫伊去當迅逸公司負責人,公司有冷凍庫在中和,沒有問題,每個月會給伊3 萬元,伊當是欠債,生活困難,所以答應他,就配合他去辦理變更迅逸公司負責人及該公司銀行帳戶,變更好就交給他保管,授權他處理,之後伊均無參與迅逸公司經營事務云云;

被告林立高則辯稱:當時王文豪跟伊說有認識海產公司老闆,有貨款需要用到帳戶,會給伊每匯款50萬元有2000元之報酬云云。

另訊據被告林育安則供認有於上開時間地將其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王文豪,供予王文豪作為提領所屬上開詐欺集團詐騙他人匯款轉帳、洗錢之第三層人頭帳戶使用,並約定報酬等被訴及移送併辦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罪事實。

經查:⒈被告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有於上開時間分別提供上開帳戶交付江泓儒、王文豪交付不詳之人使用,並約定報酬後,嗣即有如附表五編號1 、3 、8 、10至13所示之告訴人蔡明億、薛怡禎、李意芳、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附表六編號1 至3 所示之告訴人蔡明億、陳明期、顏克峰,先後於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時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詐術方法,使其等受騙陷於錯誤,而於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款項,至如附表四編號1 、3 、8 、10至13、附表六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後,層轉至第二層或第四層之迅逸公司(彭根旺)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號、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再經層轉至該詐欺集團其他帳戶取得;

另有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告訴人蔡明億於該附表編號所示時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詐術方法,使其受騙陷於錯誤,而於該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該附表編號所示金額款項,至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層轉至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後,再經轉匯至如該附表編號所示第三層之林立高上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林育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等帳戶,然後經王文豪提領交付江泓儒轉交邱仕華收水取得等事實,有如附表九-1編號1 被告邱仕華、編號2 被告江泓儒、編號5 被告王文豪、編號14被告彭根旺、編號15林立高、編號16林育安、附表九-2編號1 告訴人蔡明億、編號3告訴人薛怡禎、編號8 告訴人李意芳、編號10告訴人吳健汝、編號11告訴人吳佩姍、編號12告訴人周郭靜宜、編號13告訴人馬維傑、附表九-3編號1 告訴人陳明期、編號2 告訴人顏克峰等所示之相關證據等可資佐證,是上開等事實,應堪認定。

⒉被告彭根旺、林立高雖辯稱上開意旨云云,然查:⑴衡諸被告彭根旺、林立高年齡、社會工作經歷、學歷及其個人有申辦使用銀行帳戶經驗等情狀,可見依其個人智識程度、社會生活經驗,對公司、個人銀行帳戶之管理使用及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之風險,應非全然無社會經驗,且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其僅因對方提出高額報酬,全然不知被告江泓儒、王文豪所稱實際用途,亦未查證,即貿然同意逕配合將上開等公司、個人銀行帳戶,任意供對方持以任意使用,即難謂無可能遭作為不法用途使用之認識及預見。

⑵況以多年來社會上詐欺集團詐騙新聞事件頻傳,詐欺集團以多元手段收取人頭帳戶以供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並於被害人匯款後轉移遮斷金流,使其犯罪難以追查,經由新聞媒體報導及政府機關宣導,亦已為公眾周知之事。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重要理財工具,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違反常態以無具體可查證之事由要求,提供帳戶供其任意使用,甚至承諾以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作為代價,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多可認識到該帳戶可能有遭他人不法使用之風險,作為對方收受、轉移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發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由此亦得見被告當時以顯不相當之報酬,率以配合對方申辦、提供上開多個帳戶供任意使用,自應已有可能遭不法之人作為不法用途使用之認識及預見無訛。

⑶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被告彭根旺、林立高上開所辯顯非可採,堪認被告2 人以對方提出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而配合對方申辦及交付上開銀行帳戶,以供對方交付不詳之他人或自行任意使用,顯可預見可能供作詐欺集團人頭帳戶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並轉移以遮斷金流,使其犯罪難以追查,而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認識之不確定故意。

⒊是本件被告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等此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被告彭根旺、林立高上開所辯應不足採,其等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本件被告等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已於112 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該條例第3條該次修正,係將該條原第2項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加重規定,移列至增訂之該條例第6條之1 並修正,並依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將該條原第3項、第4項有關強制工作規定刪除,原第5項、第6項移列至第2項、第3項,原第7項移列至第4項,並增訂第2款「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原第8項則移列至第5項,並配合修正文字。

是本件被告等所涉犯之該條例第3條第1項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等罪規定並未修正,是其等所為若有構成該等犯罪,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又本件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 雖亦於112 年5 月31日修正,同年0月0 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僅於第1項增訂第4款「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處罰事由,其餘均未修正,從而被告等所涉之該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未修正,是其等所為若有構成該罪,自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㈡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謂「發起」犯罪組織,係指犯罪組織之創始者,即使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

所謂「主持」犯罪組織,係指主事把持,即在已成立之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地位;

所謂「操縱」犯罪組織,指實質領導整個犯罪組織之運作;

所謂「指揮」犯罪組織,乃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

而「參與」犯罪組織,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

且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觀諸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為構成要件,一旦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在未經自首或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乃屬單純一罪。

再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一旦參與,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

又行為人為實施詐欺行為而指揮、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於指揮、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取得數人之財產,僅應就事實上首次或最先繫屬法院該案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則單獨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不能再另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論以想像競合,以免重複評價。

㈢是核被告等上開所為:⒈被告邱仕華於上開時地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水房收水分工,而指揮該集團車手成員提領多層帳戶轉匯之詐欺贓款後收水運作,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

公訴意旨謂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同條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云云,然核諸其擔任水房依上游指示從中聯繫指揮車手提領收水上交該集團上游,僅係所屬詐欺集團整體分工中實施詐術犯罪之一環,其上仍有詐欺犯罪組織上游,衡其分工角色,顯非該詐欺集團整體之發起、主持或操縱之實質首腦角色,是依上揭說明,被告邱仕華此部分參與該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分工所為,應僅足認構成指揮犯罪組織犯行,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尚有未洽。

⒉被告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於上開時地,加入參與上開該詐欺集團依被告邱仕華、江泓儒指示分別擔任提款車手、收水等分工,核其等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⒊再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共同於上開時地,對如附表四各告訴人、被害人所為,其間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分工共犯詐欺取財顯有三人以上,且又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係該法所稱特定犯罪。

是核本件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上開對告訴人蔡明億、梁耀清、薛怡禎、王欣雯、黃淑渟、劉平生、李意芳、賴志桓、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鍾淑惠、劉榮英、李瑞芝、葉明河、李雅琪、陳湘縈、李怡貞、王政義、何國銓、馬培選、侯章祥、孫吉慶、被害人范美齡、柯玉婷、宋芳綺如附表四、五各編號所示聯繫指揮提領詐欺贓款、收水運作、提供第二層帳戶轉匯、提供第三層帳戶轉匯並提領、收水提領詐欺贓款等所為,均係各犯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⑴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 人與同夥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各同一告訴人、被害人多次詐欺匯款及多次提領行為,均係於密接時、地接續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接續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另有部分告訴人被害部分,公訴意旨漏未記載,惟與被告上開起訴有罪部分有上開接續犯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本院應併予論究,附此敘明。

⑵又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人就該詐欺集團對各告訴人、被害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雖僅各係參與上開共同詐欺取財之部分分工行為,惟其等係於參與該詐欺集團後,在上開等犯罪之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詐欺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整體犯罪計畫之分工行為,是被告就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其間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再按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以詐術獲取詐欺犯罪所得,於被害人交付被騙財物後分工收取層轉處置,以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非但完成侵害被害人個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國家社會法益之洗錢行為,造成加重詐欺行為最後階段與洗錢行為二者局部重合,二罪侵害之法益不同,偏論其一,均為評價不足,自應併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並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本件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人參與詐欺集團於該集團其他成員對告訴人、被害人等施詐匯款後,聯繫指揮層轉匯款、提領、收水告訴人、被害人詐欺贓款由該集團上游取得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依上開說明,其等上開對各告訴人、被害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有局部重合,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另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人就其分別於如附表四、五所示對上開各告訴人、被害人所犯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之被害人財產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⑸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緝字第40411 號、第73484 號、113 年度偵字第13175 號、第35577 號等就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分別移送併辦部分,核與其等上開起訴有罪部分係同一事實或同一事實部分階段行為,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⒋又被告邱仕華於參與上開詐欺集團分工負責指揮聯繫轄下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車手成員、被告曾玟棋收水成員,於上開參與、指揮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中,犯本件上開對各告訴人、被害人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首揭說明,其上開所犯指揮犯罪組織罪,應與其本案首犯對告訴人蔡明億之加重詐欺罪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指揮犯罪組織罪論斷。

⒌再被告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於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後,亦於參與犯罪組織繼續行為中,犯本件上開對各告訴人、被害人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依首揭說明,其等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亦應與其本案首犯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之加重詐欺罪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斷。

⒍另被告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分別配合提供其等上開如附表二所示第二層帳戶、附表三所示第三層帳戶,交付被告江泓儒、王文豪,供詐欺集團作為本件詐欺告訴人、被害人匯款、轉帳、提領之人頭帳戶使用,核其等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⑴被告彭根旺配合提供如附表二所示迅逸公司2 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五編號1 、3 、8 、10至13所示之告訴人蔡明億、薛怡禎、李意芳、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附表六編號1 至3 所示之告訴人蔡明億、陳明期、顏克峰匯款後轉匯至其上開迅逸公司2 帳戶不法使用,,係以一次提供上開數個銀行帳戶之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蔡明億、薛怡禎、李意芳、吳健汝、吳佩姍、周郭靜宜、馬維傑、陳明期、顏克峰等犯數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⑵又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告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對告訴人蔡明億、周郭靜宜、陳明期、顏克峰等被害部分,起訴意旨雖未敘及,惟此部分與原起訴被告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上開有罪部分,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

⑶再被告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上開所犯,係以一幫助行為,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⑷又被告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係幫助他人犯罪,爰審酌其犯罪情節,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⒎又本件被告等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於112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將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含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含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衡其新舊法規定比較,舊法減輕其刑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是上揭自白減輕其刑規定,本件被告應適用舊法之規定;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亦於112 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將原第1項後段之犯第3條、第6條之1 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2項後段之犯第4條、第6條、第6條之1 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減輕其刑。」

,均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衡其新舊法規定比較,舊法減輕其刑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是上揭自白減輕其刑規定,本件被告亦應適用舊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又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

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

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⑴查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等人就所犯上開指揮犯罪組織、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均未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為自白,自均無依上揭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又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等人就其上開所犯洗錢罪部分,分別於偵查或審理中有供認自白,從而本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依前揭說明,審酌被告等所犯中想像競合輕罪之一般洗錢罪部分,衡其所犯情節,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不合,應無依此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⑶另被告林育安就其上開所犯洗錢罪,已於審理時供認自白,從而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⒏又被告李倫賢前雖曾於108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法院更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8 年4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等各罪,為累犯。

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依該解釋意旨累犯已非必應加重;

又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本件檢察官起訴並未就被告李倫賢所犯,陳述主張應論以累犯及加重,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本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另衡酌其本案所犯情節相較於前案所犯情節,有無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之必要,尚有可議,是衡酌上情,就被告李倫賢本案所犯各罪,爰均不予論究累犯加重。

四、量刑:㈠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等人,不思憑己力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貪圖不法暴利,參與詐欺集團分工共犯詐欺公眾,於該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被害人等匯款後,分別從事聯繫指揮、提供人頭帳戶、轉帳、提領、收水詐欺贓款層轉交付該集團上游取得,並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而共同牟取不法利益,侵害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權益甚鉅,破壞社會信賴關係及戕害司法公信力,並使告訴人、被害人難以追索被害財產利益,應予非難,兼衡諸被告等之素行、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犯罪之方法、手段、共同犯罪分工情節、參與程度、對各告訴人、被害人所生危害、詐騙所得金額、所獲利益、犯後就上開各罪所犯之態度及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調解情形或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附表十各編號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又綜合斟酌其等所犯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就上開被告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另上開被告或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或宣告緩刑云云。

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犯後誠心悔悟或其家庭狀況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衡酌上開被告本件所犯,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分工詐欺犯行,對告訴人、被害人詐得受害金額非微,侵害其財產權益甚大,所為嚴重危害社會互信、個人財產法益,情節非輕,縱已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賠償,仍無合於刑法第59條得酌量減輕之要件,自無適用該條再予減輕被告等所犯此部分罪刑。

又上開被告固有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僅有前案緩刑宣告在案,然緩刑之諭知,除應具備一定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亦屬法院審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院衡酌上開被告為圖取不法金錢報酬,率然參與詐欺集團犯罪運作,甚或指揮聯繫,並實際從事對告訴人、被害人等詐欺取財後分工獲取不法報酬之犯行,僅係因事發為警查獲而中斷,是綜衡上情,認上開被告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事,自不宜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㈢另按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刑前強制工作之規定,業經司法院110 年12月10日釋字第812 號解釋宣告違憲失其效力,且亦於上述該條例112 年5 月24日修正時,已將該條原第3項、第4項有關強制工作規定刪除,是本件被告等上開所犯指揮、參與犯罪組織等部分,自無審酌此刑前強制工作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㈠被告邱仕華、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扣案如附表八-1編號1 、八-3編號1 至17、八-4編號1 、八-5編號1 、2 、八-6編號1 、2 、八-7編號1 至3 、八-8編號1 、2 、八-9編號1 、3 至5 、八-10編號1 、2 、八-12編號1 所示之手機、契約、存摺、提款卡、銷貨單、名片、公司章、私章、統一發票專用章等物,分別係其等供犯本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另被告蔡德政未扣案供犯罪聯絡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 支,亦係其供犯本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㈡被告邱仕華、張哲誠、王文豪、李倫賢、林志鋼、尤世昌、廖子葳、蔡文東、林亮達、曾玟棋、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等犯本件上開犯罪報酬之不法所得,參酌被告等供述,估算如附表-1各編號所示,除被告李倫賢、廖子葳、蔡文東、曾玟棋等其已給付賠償被害人金額已逾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外,其餘被告邱仕華、蔡德政、張哲誠、王文豪、林志鋼、林亮達、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犯罪所得(部分扣除已賠償給付被害人金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邱仕華、張哲誠、蔡文東其餘如附表八-1編號2 、3、附表八-3編號18、19、附表八-9編號2 所示等物,與本案無涉或不能證明有直接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蔡文東被訴共犯詐欺被害人范美齡無罪部分:㈠依起訴書附表編號15所示,本件公訴意旨另謂:被告蔡文東有於該附表編號所示時地,提領被害人范美齡於該附表編號所示時間受騙匯款27萬2000元轉匯至黃傳育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詐欺贓款,因認此部分,被告蔡文東亦犯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云云。

㈡但查,核諸被害人范美齡匯款之第二層帳戶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北中和分行000000000000號、黃傳育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 號等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范美齡上開受騙匯款匯入上開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非轉匯至上開黃傳育之國泰世華銀行,稽之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亦有可能匯入該帳戶後即經不詳之人經由ATM 提領,此有上開2 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稽。

是公訴意旨上開此部分起訴事實,顯與事實不合,且查無證據可資佐認被害人范美齡上開受騙匯款其後係經被告蔡文東提領,是本件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蔡文東犯罪,自應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退併部分:㈠本件另有就被告蔡德政、蔡文東、張哲誠移送併辦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27589 號(被告蔡德政、告訴人羅富田)、112 年度偵字20277 、33400 、57765 號(被告蔡文東、告訴人陳威碩、楊衍城、黃洧明)、113 年度偵字28884 號(被告張哲誠、告訴人許美慧)等案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犯罪事實,以該附表各編號所示理由移送併辦云云。

㈡但查,被告蔡德政、蔡文東、張哲誠於各該移送併辦犯罪事實提供之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銀行帳戶,依本件上開所認犯罪事實,均係基於共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而提供使用,非基於上開併辦意旨所述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再核諸上開併辦案件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均非本件起訴之被害人,如認有罪,亦應以數罪論,而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

是上開移送併辦案件,本件無從併予審究,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徐綱廷、陳漢章、黃筵銘、張詠涵、宋有容、彭馨儀、楊景舜、蔡東利、江文君、洪松標偵查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辦,由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白 承 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 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 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②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③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 號 第一層帳戶 申辦人 備註 1 中國信託銀行 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 謝勝煌 2 第一銀行 大溪分行 00000000000 卓筱楓 3 彰化銀行 立德分行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臺灣漁家莊有限公司 (負責人蔡德政) 4 中國信託銀行 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 佳賀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哲誠) 5 第一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 曾俊男 6 臺中銀行 楊梅分行 000000000000 楊梅區農會 00000000000000 李祥民 7 華南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 陳乾 8 台新銀行 逢甲分行 00000000000000 林憶茜 9 中國信託銀行 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 陳俊奇 112年偵字30164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10 中國信託銀行 新莊分行 000000000000 吳芳伶 112年偵字30164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11 新光銀行 南東分行 0000000000000 廖志勝 12 台新銀行 敦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陳宗煌 13 第一銀行 麻豆分行 00000000000 吳欣錩 14 永豐銀行 五股分行 00000000000000 莊素蘭 15 臺灣土地銀行 文山分行 000000000000 劉俊宏 16 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 李泳騰 17 國泰世華銀行 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 張哲源 18 台新銀行 敦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黃俊翔 19 臺灣中小企銀 烏日分行 00000000000 黃鈺惠 20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莊翔麟 21 中國信託銀行 五甲分行 000000000000 陳偉謹 22 臺灣銀行 東港分行 000000000000 何鴻毅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838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23 臺中銀行 0000000000000 陳𥐩君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9713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24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李元鼎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9713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25 中國信託銀行 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 徐國倫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9113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附表二:
編號 第二層帳戶 申辦人 備註 1 中國信託銀行 江翠分行 000000000000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 迅逸事業有限公司 (負責人彭根旺) 提供江泓儒使用,共獲報酬16萬元(見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838號併辦68頁)。
2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張哲誠 3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洪棟寶 被告蔡文東介紹 4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臺灣漁家莊公司 (蔡德政) 5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南門點心坊 (負責人林亮達) 提供江泓儒使用,報酬5萬元。
6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佳賀公司 (張哲誠) 7 斗六西平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黃坤山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9113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附表三:
編號 第三層帳戶 申辦人 備註 1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蔡德政 2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王文豪 3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林立高 ①被告王文豪國中同學 ②經由王文豪提供給江泓 儒使用,每入帳50萬元 報酬3000元,總數將近 1萬元。
4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林育安 ①被告王文豪國小、國中同學 ②經由王文豪提供給江泓 儒使用,每入帳50萬元 報酬3000元,總數將近3萬多元。
5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京城銀行 00000000000 中和南勢角郵局 00000000000000 江泓儒 6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臺灣漁家莊公司 (蔡德政) 7 中國信託銀行 敦北分行 000000000000 李倫賢 8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林志鋼 9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張哲誠 10 國泰世華銀行 汐止分行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尤世昌 11 中國信託銀行 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 廖子葳 張哲誠任職臺北客運司機 之同事。
12 中國信託銀行 富錦分行 000000000000 李可唯 被告李倫賢之女 13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黃傳育 暱稱「小育」、「石頭」,供稱此2帳戶係向「鄭哥」借款所交付。
14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蔡文東 15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 林亮達 16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林雪玉 暱稱「YULY」,供稱此帳戶係向「鄭哥」借款所交付。
17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蔡惠婷 被告林亮達女友,暱稱「Zora」 18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張鋒宇 19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 廖韋綺 被告張哲誠友人,暱稱「Venus」 20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洪棟寶 被告蔡文東介紹,暱稱「洪性道」 21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孫瑞宗 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9113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附表四: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犯罪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第一層帳戶 備註 1 蔡明億 (告訴) 於111年3月至5月間,在新北市林口區,遭詐騙集團成員自稱係「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公司」客服人員、客戶「蔡雅靜」經由LINE向其佯稱:可幫其介紹買家進行交易,由其與買家洽定後,先匯貨款底價至該公司指定帳戶,待買家與該公司完成交易後,該公司再將成交價匯入其帳戶;
其後有商品尾款未結清,且因商品交易金額龐大,需支付保證金,請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使蔡明億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4.21 10:58 300萬元 謝勝煌 中國信託銀行 北投分行 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附表、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部分、112年偵字73484號被告王文豪、113年偵字13175號被告張哲誠、江泓儒等併辦部分、112年偵字40411號被告彭根旺、林立高、林育安等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部分、士林地檢112年偵字27111號被告林育安、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838號等被告彭根旺等併辦部分 111.05.03 12:01 280萬元 卓筱楓 第一銀行 大溪分行 00000000000 2 梁耀清 (告訴) 於111.05.01至111.11.04間,在彰化縣福興鄉,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王慧莉」、「Kelly」、「瑞薪金融客服經理」經由FB、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使用手機瑞薪金融投資「Meta Trader4」APP投資可獲利;
出金需繳納投資金額10%稅金云云,使梁耀清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6.28 10:52 111.07.12 11:12 111.07.21 10:13 111.07.25 10:52 111.08.11 09:53 111.08.17 10:43 111.08.26 11:34 111.09.07 10:46 111.09.15 10:55 11萬元 7萬1千元 30萬元 21萬元 20萬7千元 7萬8千元 30萬元 150萬元 263萬5千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 (蔡德政) 彰化銀行 立德分行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2部分 111.10.26 11:18 111.11.04 14:35 128萬元 96萬元 佳賀公司 (張哲誠) 中國信託銀行 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2部分、113年偵字35577號被告張哲誠併辦部分 3 薛怡禎 (告訴) 於111.06初至111.07.21間,在臺中市南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文雄」經由SWEETRING交友軟體、投資網站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邀請其加入ydxxcys.com網址創立帳號投資可獲利;
其係幸運用戶可儲值10萬元獲得1萬8888元,或貸款加碼100萬元獲得18萬8888元;
其輸入帳號密碼錯誤遭凍結,需繳保證金始可解凍云云,使薛怡禎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14 14:25 200萬元 曾俊男 第一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4部分、112年偵字40411號被告彭根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部分 4 王欣雯 (告訴) 於111.05.17至111.07.29間,在新竹縣新豐鄉,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李斌浩」經由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加入FTXPRODEFI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使王欣雯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15 12:59 75萬元 曾俊男 第一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6部分 5 范美齡 於111.07.06至111.07.22間,在桃園市平鎮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楊琦參」經由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加入永利遊戲競猜網博奕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使范美齡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18 11:35 27萬2千元 李祥民 楊梅區農會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5部分 6 黃淑渟 (告訴) 於111.06至111.07.21 間,在臺中市北屯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傑克」、「陳宛雲」經由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使用手機APP網路原油平台,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原油獲利云云,使黃淑渟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18 12:00 13萬元 李祥民 楊梅區農會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4部分 7 劉平生 (告訴) 於111.07.10至111.07.21間,在屏東縣屏東市,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Jason」經由FB、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加入澳門銀河娛樂公司博奕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使劉平生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19 13:09 84萬元 陳乾 華南銀行 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7部分 8 李意芳 (告訴) 於111.07.12至111.07.19間,在桃園市蘆竹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Alger Huang」經由FB、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至澳門大樂透博奕網站下注投資可獲利;
又稱其已中獎,需繳4萬1000元港幣手續費始可領取云云,使李意芳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19 14:18 3萬7千元 李祥民 臺中銀行 楊梅分行 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7部分、112年偵字40411號被告彭根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部分 9 賴志桓 (告訴) 於111.07.06至111.07.26間,在臺北市大安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吳政訓」、助理「陳心瑜」、客服人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加入GKB黃金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使賴志桓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20 10:25 100萬元 林憶茜 台新銀行 逢甲分行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8部分 10 吳健汝 (告訴) 於111.03.18至111.07.21間,在新北市板橋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張耕維」、投資網站客服人員經由TINDER、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至商越購物國際公司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使吳健汝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21 12:37 79萬元 曾俊男 第一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0部分、112年偵字40411號被告彭根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0部分 11 吳佩姍 (告訴) 於111.07.07至111.07.21間,在臺中市北屯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香港美高梅線上博奕賭場工程師「曾凱綸」、財務人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他可計算博奕彩勝率操作獲利,提供其美高梅網址開立帳戶後,依他指示操作;
提領獲利現金需收一筆稅金云云,使吳佩姍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21 13:44 80萬元 曾俊男 第一銀行 臺中分行 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部分、112年偵字40411號被告彭根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部分 12 周郭靜宜 (告訴) 於111.06.29至111.08.10間,在新北市板橋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Jason」、博奕網站外匯經理「林鴻偉」經由LINE向其佯稱:邀其至澳門銀行娛樂公司線上博奕網站對號賭玩,中獎提領現金要繳稅云云,使周郭靜宜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22 11:28 38萬元 陳俊奇 中國信託銀行 臺東分行 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3部分、112年偵字40411號被告彭根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部分、112年偵字30164號被告彭根旺併辦部分 111.07.26 09:54 60萬元 吳芳伶 中國信託銀行 新莊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26 13:35 100萬元 廖志勝 新光銀行 南東分行 0000000000000 13 馬維傑 (告訴) 於111.07.12至111.07.27間,在高雄市前鎮區,遭詐欺集團成員經由FB、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至ebay-uk shop網站,加入會員賺取發貨商品差價獲利云云,使馬維傑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27 13:21 21萬5460元 陳宗煌 台新銀行 敦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2部分、112年偵字40411號被告彭根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2部分 14 鍾淑惠 (告訴) 於111.05至111.08.18間,在臺中市西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林嘉明」、會計「陳民」經由FB、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擔任他任職之香港運彩公司中彩人頭可抽成;
其中彩需支付彩金電匯手續費、保險費云云,使鍾淑惠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27 13:25 15萬3千元 吳欣錩 第一銀行 麻豆分行 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9部分 15 劉榮英 (告訴) 於111.06.09至111.09.13間,在桃園市蘆竹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李榮森」經由FB、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向他任職之香港網路博奕公司下注六合彩,由他幫其操作下注可獲利云云,使劉榮英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27 14:15 49萬元 吳欣錩 第一銀行 麻豆分行 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0部分 16 柯玉婷 於111.07.15至111.08.04,在彰化縣鹿港鎮,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Delta」(「人守禮、心守靜」)經由FB、LINE向其佯稱:要求其配合至澳門銀河娛樂公司申請帳戶下注博奕,會付其彩金;
又匯款下注須付境外稅;
又需開立96萬元之保障安全帳戶,始可領取彩金云云,使柯玉婷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04 11:36 27萬元 莊素蘭 永豐銀行 五股分行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5部分 17 李瑞芝 (告訴) 於110.11至111.09.02間,在新北市新店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高級分析師「Billy Liao」、投資平台客服「智美」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至saxo Limited投資網站下載Meta Trader5黃金操作平台,跟隨操作投資外匯黃金可獲利云云,使李瑞芝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09 15:46 110萬元 劉俊宏 臺灣土地銀行 文山分行 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6部分 111.08.16 13:08 300萬元 李泳騰 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 18 葉明河 (告訴) 於111.01.06至111.08.12間,在臺南市永康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國際貿易公司」經由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投資資電貨商品,由對方操控買賣,可分紅獲利云云,使葉明河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11 14:33 111.08.12 14:42 3萬元 1萬5千元 張哲源 國泰世華銀行 豐原分行 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4部分 19 李雅琪 (告訴) 於111.06至111.08.26間,在新北市永和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呂尚傑老師推薦股票LINE群組助理「萱萱」、「Alieen」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至數字貨幣基金網站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李雅琪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12 09:33 100萬元 黃俊翔 台新銀行 敦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8部分 20 宋芳綺 於111.06初至111.08.12間,在高雄市小港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呂尚傑」、助理「美路」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至POLYX投資網站,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使宋芳綺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12 10:08 18萬元 黃俊翔 台新銀行 敦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本院112年金訴字1944號(112年偵字22120號)起訴併案部分 21 陳湘縈 (告訴) 於111.07.04至111.08.12間,在臺南市新營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佳怡」、營業員「Ailleen」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至歐洲金融杯大賽投資網站,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使陳湘縈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12 14:04 5萬元 黃俊翔 台新銀行 敦南分行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1部分 22 李怡貞 (告訴) 於111.07.08至111.08.12間,在新北市三重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林峰」經由FB、LINE向其佯稱:他中得大額彩金,要匯款至其帳戶,但銀行要收取手續費、保險費;
後遭香港金管局擋下,須付款給該局主任才能通過云云,使李怡貞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12 14:58 120萬元 黃鈺惠 臺灣中小企銀 烏日分行 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9部分 23 王政義 (告訴) 於111.05至111.09.14間,在桃園市平鎮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KIKI麻麻」、客服人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加入亞馬遜考拉東南亞集團Arshop公司網拍交易平台,投資買賣商品賺取差價獲利云云,使王政義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17 10:57 18萬2千元 莊翔麟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3部分 24 何國銓 (告訴) 於111.08.08至111.08.25間,在桃園市桃園區,遭詐欺集團成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介紹其下載BEONE投資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使何國銓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8.25 11:44 6萬3千元 陳偉謹 中國信託銀行 五甲分行 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1部分、112年偵緝字1941號被告張鋒宇移送併辦部分 25 馬培選 (告訴) 於111.04.01至111.10.13間,在臺北市信義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林婉容」、「瑞薪金融客服經理」經由FB、LINE向其佯稱:邀其加入Meta Trader4投資網站投資黃金、石油期貨可獲利;
獲利出金需繳稅云云,使馬培選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9.14 美金13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 (蔡德政)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111年偵字62110號等起訴、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3部分 111.10.13 200萬元 佳賀公司 (張哲誠) 中國信託銀行 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 26 侯章祥 (告訴) 於111.08至112.01.07 間,在高雄市楠梓區,遭詐欺集團成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順鑫財富Shunxin Fortune」、「先鋒HPSIP管道專屬客服」、「台灣反詐騙網路技術服務」等群組,依指示投資保證獲利云云,使侯章祥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9.19 10:29 111.10.21 10:32 18萬元 50萬元 佳賀公司 (張哲誠) 中國信託銀行 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 本院113年金訴字539號(113年偵字5414號)被告張哲誠追加起訴部分 27 孫吉慶 (告訴) 於111.11.17至112.01.06間,在桃園市平鎮區,遭詐欺集團經由網路交友向其佯稱:推薦其至「Dux Holding Group」Meta Trader5投資平台申請帳號,依指示投資虛擬黃金商品可獲利云云,使孫吉慶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17 10:38 3萬元 佳賀公司 (張哲誠) 中國信託銀行 南桃園分行 000000000000 本院113年金訴字318號(112年偵字75046號)被告張哲誠、江泓儒追加起訴部分
附表五:
編 號 被害人 被騙匯款 (新臺幣) 轉匯第二層 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轉匯第三層帳戶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新臺幣) 提領 車手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蔡明億 300萬元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4.21 10:59 11:00 150萬元 150萬元 蔡德政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4.21 11:15 49萬元 蔡德政 111.04.21 11:15~21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遠東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王文豪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4.21 11:59 49萬元 王文豪 111.04.21 12:00~04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和建門市 49萬元 ①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②王文豪此等部分同一事實,另經新北地檢112年偵字73484號移送併辦。
林立高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4.21 12:14 50萬元 王文豪 111.04.21 12:14~19 新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中和門市 50萬元 林育安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4.21 12:28 50萬元 王文豪 111.04.21 12:29~33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正原門市 50萬元 江泓儒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4.21 13:08 15:04 47萬元 3萬元 江泓儒 111.04.21 13:08~12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艾得蒙門市 47萬元 111.04.21 15:12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吉門市 3萬元 江泓儒 京城銀行 00000000000 111.04.21 14:14 10萬元 江泓儒 111.04.21 14:15~21 10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臺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111.04.21 14:23 15萬元 江泓儒 111.04.21 14:30~31 新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富邦銀行中和分行 15萬元 江泓儒 中和南勢角郵局 0000000000000 111.04.21 14:44 14:51 10萬元 5萬元 江泓儒 111.04.21 14:45~52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和中山路郵局 15萬元 江泓儒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4.21 15:04 3萬元 江泓儒 111.04.21 15:12 3萬元 江泓儒 111.04.21 15:10~11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春吉門市 12萬元 280萬元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2:03 12:04 200萬元 50萬元 林立高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2:05 50萬元 王文豪 111.05.03 12:09~16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正原門市 50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李倫賢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2:46 50萬元 李倫賢 111.05.03 12:47~50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建一門市 50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林志鋼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3:05 50萬元 林志鋼 111.05.03 13:10~13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新正店 30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111.05.03 13:15~16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中和連勝店 20萬元 張哲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3:39 50萬元 張哲誠 111.05.03 13:41~46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中和中業店 50萬元 ①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②張哲誠此等部分同一事實,另經新北地檢113年偵字13175號移送併辦。
張哲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3:42 49萬元 張哲誠 111.05.03 13:53~58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橋安店 40萬元 111.05.03 14:03 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萊爾富超商中和立德店 9萬元 張哲誠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4:04 49萬元 張哲誠 111.05.03 14:11~16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健康門市 49萬元 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4:41 49萬元 蔡德政 111.05.03 14:50~54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泰隆門市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蔡德政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5.03 14:57 49萬元 蔡德政 111.05.03 15:08~14 新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中和新正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2 梁耀清 11萬元 7萬1千元 30萬元 21萬元 20萬7千元 7萬8千元 30萬元 150萬元 263萬5千元 128萬元 張哲誠 111.10.26 12:35 12:36 12:37 12萬元 12萬元 4萬4千元 張哲誠此等提領部分,係經新北地檢113年偵字35577號移送併辦,與起訴匯入佳賀公司(張哲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犯罪事實,有階段行為之實質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96萬元 張哲誠 111.11.04 16:11 16:56 16:58 16:59 17:00 15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6萬元 3 薛怡禎 200萬元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4 14:28 200萬元 李可唯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4 14:30 48萬元 李倫賢 111.07.14 14:51~55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建一門市 48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李倫賢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4 14:33 17萬元 李倫賢 111.07.14 15:04~05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建一門市 17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黃傳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4 14:31 11萬元 蔡德政 111.07.14 14:34~35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禧緻門市 11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蔡文東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4 14:53 45萬元 蔡文東 111.07.14 15:14~25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港原門市 51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林亮達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 111.07.14 15:22 15:33 10萬元 5萬元 林亮達 111.07.14 15:23~36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中和圓順店 15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張哲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4 15:28 9萬元 張哲誠 111.07.14 15:33 新北市○○區○○○路00號新莊品莊店 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4 王欣雯 75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15 13:00 75萬元 蔡文東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5 13:09 48萬元 蔡文東 111.07.15 13:14~21 臺北市○○區○○路0段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港漢店 48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5 范美齡 27萬2千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18 11:40 16萬元 不詳 111.07.18 12:08~12 24萬元 6 黃淑渟 13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18 12:19 13萬元 黃傳育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8 12:26 34萬元 蔡文東 111.07.18 12:47~51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橋安店 34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7 劉平生 84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19 13:11 84萬元 蔡文東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9 13:16 49萬元 蔡文東 111.07.19 13:25~39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永貞分行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橋安店 8 李意芳 3萬7千元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9 15:15 15:17 9萬5千元 14萬2千元 黃傳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19 15:23 23萬7千元 張哲誠 111.07.19 15:25~26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光環門市 23萬7千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9 賴志桓 100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20 10:26 100萬元 尤世昌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0 10:32 49萬元 尤世昌 111.07.20 10:35~39 桃園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觀音菩薩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10 吳健汝 79萬元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1 12:37 12:39 19萬5千元 79萬元 尤世昌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1 12:42 49萬元 尤世昌 111.07.21 12:44~49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新莊鼎豐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廖子葳 中國信託銀行 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21 12:50 19萬元 廖子葳 111.07.21 13:07~08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全新門市 19萬元 提領後交付張哲誠。
11 吳佩姍 80萬元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1 13:45 90萬元 蔡文東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1 13:48 49萬元 蔡文東 111.07.21 13:53~58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雙環門市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張哲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 111.07.21 13:50 41萬元 張哲誠 111.07.21 13:54~59 新北市○○區○○街000號 41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12 周郭靜宜 38萬元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2 11:29 43萬5千元 彭根旺此部分,另經新北地檢112年偵字30164號移送併辦 60萬元 111.07.26 09:54 63萬元 100萬元 111.07.26 13:36 111萬5千元 林志鋼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6 13:40 49萬元 林志鋼 111.07.26 13:45~48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統一超商欣富晟門市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張哲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 111.07.26 13:40 49萬元 張哲誠 111.07.26 14:00~08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聯龍山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臺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班客店 13 馬維傑 21萬5千元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7 13:22 21萬5千元 蔡惠婷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7 13:25 21萬5千元 林亮達 111.07.27 13:26~27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杰明門市 20萬5千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14 鍾淑惠 15萬3千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27 13:26 17萬5千元 尤世昌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7 13:31 49萬元 尤世昌 111.07.27 13:37~41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三峽尊龍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15 劉榮英 49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27 14:15 54萬元 尤世昌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7.27 14:18 49萬元 尤世昌 111.07.27 14:19~24 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三峽金牛角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16 柯玉婷 27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8.04 11:36 37萬元 廖子葳 中國信託銀行 新店分行 000000000000 111.08.04 11:45 20萬元 張哲誠 111.08.04 11:50~52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松山門市 20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17 李瑞芝 110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8.09 15:48 109萬8千元 林志鋼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09 15:52 49萬元 林志鋼 111.08.09 15:54~58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統和門市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廖子葳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09 15:56 16萬元 張哲誠 111.08.09 15:57~58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安博門市 16萬元 代廖子葳提領後交付江泓儒,報酬由廖子葳取得。
張鋒宇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09 15:56 16:04 10萬元 29萬元 張鋒宇 111.08.09 16:01~12 新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北縣新戰店 39萬元 提領後交付張哲誠。
300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8.16 13:09 200萬元 蔡德政 111.08.16 13:15~20 新北市○○市○○路00號統一超商錦秀門市 48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尤世昌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 111.08.16 13:18 49萬元 尤世昌 111.08.16 13:41~46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大園二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尤世昌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 111.08.16 13:18 49萬元 尤世昌 111.08.16 13:53~58 桃園市○○區○○○路0號萊爾富超商桃縣大園三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尤世昌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6 13:18 49萬元 尤世昌 111.08.16 13:29~34 桃園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大園航運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南門點心坊 (林亮達)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6 13:10 100萬元 林志鋼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6 13:31 22萬元 林志鋼 111.08.16 13:32~34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皇翔門市 27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蔡德政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6 13:39 5萬元 蔡德政 111.08.16 13:40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新店康橋店 5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廖韋綺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 111.08.16 13:37 49萬元 廖韋綺 111.08.16 13:53~58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港運店 49萬元 廖韋綺非本件起訴被告 洪棟寶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6 13:37 49萬元 不詳 111.08.16 13:38~42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吉安門市 49萬元 18 葉明河 3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8.11 14:53 111.08.12 14:48 15萬1千元 12萬5千元 19 李雅琪 100萬元 南門點心坊 (林亮達)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2 09:34 100萬元 蔡惠婷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2 09:37 49萬元 林亮達 111.08.12 09:39~43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民光門市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蔡德政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2 09:37 49萬元 蔡德政 111.08.12 09:44~57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中山八達店 49萬5千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金林店 20 宋芳綺 18萬元 南門點心坊 (林亮達)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2 10:09 林亮達 111.08.12 10:12~14 新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有民門市 25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非起訴被告)。
21 陳湘縈 5萬元 南門點心坊 (林亮達)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2 14:11 15萬2千元 廖韋綺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 111.08.12 14:17 15萬元 廖韋綺 111.08.12 14:27~28 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信德店 15萬元 廖韋綺非本件被告 22 李怡貞 120萬元 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 中國信託銀行 北中和分行 000000000000 111.08.12 15:00 120萬元 蔡文東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2 15:06 22萬元 蔡文東 111.08.12 15:09~12 臺北市○○區○○○路0號全聯南港中坡店 22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張哲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2 15:04 49萬元 張哲誠 111.08.12 15:12~17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港北店 49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23 王政義 18萬2千元 南門點心坊 (林亮達)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7 10:55 10:57 10萬6千元 38萬2千元 張鋒宇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17 11:00 48萬8千元 張鋒宇 111.08.17 11:03~11 桃園市○○區○○○路00號萊爾富超商桃市桃建店 48萬8千元 提領後交付張哲誠。
桃園市○○區○○路00000號全家超商桃園建國店 24 何國銓 6萬3千元 佳賀公司 (張哲誠)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25 11:48 40萬3千元 張鋒宇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111.08.25 11:50 12:51 40萬2千元 7萬1千元 張鋒宇 111.08.25 11:54~57 40萬元 張鋒宇提領部分,係經桃園地檢112年偵緝字1941號移送併辦,與起訴匯入張鋒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犯罪事實,有階段行為之實質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111.08.25 12:53 7萬元 25 馬培選 美金13萬元 200萬元 26 侯章祥 18萬元 張哲誠 111.09.19 10:34~35 17萬9千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非追加起訴被告)。
50萬元 111.10.21 11:14~33 49萬9千元 27 孫吉慶 3萬元 張哲誠 111.11.17 12:45 64萬元 提領後交付江泓儒。

附表六:被告彭根旺追加起訴之新竹地檢112 年偵字1838、9713、19113號併辦部分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轉匯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蔡明億 (告訴) 於111年3月至5月間,在新北市林口區,遭詐騙集團成員自稱係「亞馬遜電商國際貿易公司」客服人員、客戶「蔡雅靜」經由LINE向其佯稱:可幫其介紹買家進行交易,由其與買家洽定後,先匯貨款底價至該公司指定帳戶,待買家與該公司完成交易後,該公司再將成交價匯入其帳戶;
其後有商品尾款未結清,且因商品交易金額龐大,需支付保證金,請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使蔡明億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5.16 13:28 100萬元 徐國倫 中國信託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 ①第二層 黃坤山 斗六西平路 郵局 0000000000 0000 ②第三層 孫瑞宗 台新銀行 0000000000 0000 ③第四層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 000000000000 111.05.16 13:30 111.05.16 14:07 111.05.16 14:24 1萬9800元 5萬元 12萬9900元 ①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9113號併辦部分 ②111.05.16(14:27)轉匯12萬元至第五層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未起訴、併辦) 2 陳明期 (告訴) 於111.04初至111.06.09間,在臺北市南港區,遭詐欺集團成員經由FB、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澳門博奕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使陳明期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5.24 10:39 5萬元 陳𥐩君 臺中銀行 0000000000000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 000000000000 111.05.24 11:13 11萬元 ①新竹地檢112年偵字9713號併辦部分 ②111.05.24(11:18)轉匯至第三層林育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未起訴、併辦) 111.05.26 11:59 16萬7千元 李元鼎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迅逸公司 (彭根旺)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 111.05.26 12:51 28萬元 ①新竹地檢112年偵字9713號併辦部分 3 顏克峰 (告訴) 於111.07.18至111.08.02間,在嘉義縣太保市,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溫順發」經由FB、LINE向其佯稱:加入「今彩539報明牌」群組會員,需繳入會、加入群組、保密協議、收受報牌訊息等保證金云云,使顏克峰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07.28 12:40 2萬元 何鴻毅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迅逸公司 (彭根旺) 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 000000000000 111.07.28 13:24 10萬元 ①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838號併辦部分 ②111.07.28(13:32)轉匯至第三層張哲誠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未起訴、併辦)
附表七:被告曾玟棋收水犯罪事實
編號 收款日期 收款地點 收款金額 備註 1 111.07.14 18:00許 新北市中和區健康路停車場 薛怡禎受騙匯款 駕車搭載被告邱仕華同行 2 111.07.21 17:19許 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359巷附近 吳健汝、吳佩姍受騙匯款 3 111.08.09 15:29許 新北市○○區○○路00號 李瑞芝受騙匯款 駕車自行 4 111.08.16 16:32 新北市○○區○○路00號 5 111.08.12 18:09 新北市○○區○○路00號 李雅琪、陳湘縈 、李怡貞受騙匯款
附表八-1:被告邱仕華扣押物品
(112.02.21,新竹縣○○鎮○○街000巷00號11樓之4)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 13 PRO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2本 ①邱仕華中國信託銀行竹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不能證明與本案有涉 3 紅色筆記本 1本 ①警方扣押時記載為「帳簿」 ②相關但與本件犯行無直接關聯,不予宣告沒收。

附表八-2:被告江泓儒扣押物品
(111.12.01,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 11手機 1支 ①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IPHONE 7 PLUS手機 1支 ①含00000000000門號SIM卡1枚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3 迅逸公司大小章 1組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4 迅逸公司章 1枚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5 迅逸公司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帳戶存摺、金融卡 1組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6 迅逸公司遠東銀行中和分行帳戶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7 江泓儒中國信託銀行南勢角分行帳戶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8 中國信託銀行OTP轉帳認證設備 2個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9 迅逸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張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10 彭根旺申請自動化約定轉帳帳戶申請書 1張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11 手寫紙條 3張 ①轉帳帳號資料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12 私章 3枚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13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1張 ①卡號0000000000000000 ②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14 忠麟營造公司大小章 1組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15 宏澄公司大小章、收據 1組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16 宏澄公司登記相關文件 1份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17 宏澄公司營運文件 1份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18 李國銘永豐銀行迴龍分行帳戶存摺、金融卡 1組 ①帳號00000000000000 ②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19 洪棟寶板信銀行大觀分行帳戶存摺、金融卡 1組 ①帳號00000000000000 ②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20 馬成旭永豐銀行南門分行帳戶存摺、金融卡 1組 ①帳號00000000000000 ②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21 莊文鎮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 1組 ①帳號00000000000000 ②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22 商業本票 1本 ①內含李國銘、莊文鎮、洪棟寶、馬成旭簽立本票 ②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23 李國銘、莊文鎮、洪棟寶、馬成旭簽立借據 4份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24 委託書 1張 ①111.05.17簽署,委託人郭峻宏,受託人臺灣漁家莊有限公司 ②與本件無涉 25 臺灣漁家莊公司現金帳 1本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26 泓盛水產公司章 1枚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27 電腦電磁紀錄 1份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28 辦公室監視器記憶卡 1張 ①不能證明與本件有涉
附表八-3:被告張哲誠扣押物品
(112.02.21,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桃園市○○區○○街0000000號路燈前)
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VIVO手機 1支 ①含SIM卡2枚(00000000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冷凍水產品買賣契約 1批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3 張哲誠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證券活儲)帳戶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4 張哲誠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帳戶提款卡 1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5 張哲誠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活儲)帳戶存摺 2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6 張哲誠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帳戶提款卡 1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7 張哲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8 張哲誠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 1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9 張哲誠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存摺 2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10 張哲誠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帳戶提款卡 1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11 佳賀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南桃園分行帳戶存摺 2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12 佳賀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南桃園分行帳戶提款卡 1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13 佳賀公司銷貨單 1批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14 張哲誠佳賀公司名片 2張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15 佳賀公司章 1枚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16 張哲誠私章 2枚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17 佳賀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 1個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18 佳賀公司臺灣銀行桃興分行帳戶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涉 19 佳賀公司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 1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 ②不能證明與本件犯罪有涉
附表八-4:被告王文豪扣押物品
(112.02.21,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之1)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 13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八-5:被告李倫賢扣押物品
(112.02.21,臺北市○○區○○路000號)
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 14 PRO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2本 ①李倫賢000000000000號帳戶、李可唯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八-6:被告林志鋼扣押物品
(112.02.21,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紅米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冷凍水產品買賣契約 2份 ①立約人迅逸公司(彭根旺)、林志鋼,立約日期111.04.26、111.07.1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八-7:被告尤世昌扣押物品
(112.04.17,桃園市○○區○○街00號5樓)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SAMSUNG GALAXY NOTE20 ULTRA 5G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尤世昌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 3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3 冷凍水產品買賣契約 2份 ①立約人迅逸公司(彭根旺)、尤世昌,立約日期111.07.11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八-8:被告廖子葳扣押物品
(112.04.17,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SAMSUNG GALAXY A33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廖子葳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帳戶存摺 1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號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八-9:被告蔡文東扣押物品
(112.04.17,新北市○○區○○○街00號正義國小B2地下停車場)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VIVO X70 PRO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華為MATE 20 PRO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 ②與本案無涉 3 蔡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 2本 ①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4 蔡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 2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5 冷凍水產品買賣契約 1疊 ①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八-10:被告林亮達扣押物品
(112.04.17,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SAMSUNG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2 台新銀行提款卡 1張 ①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八-11:被告張鋒宇扣押物品
(112.04.17,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OPPO AX55手機 1支 含SIM卡1枚(0000000000) 2 張鋒宇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附表八-12:被告曾玟棋扣押物品
(112.04.17,新竹縣○○鄉○○街0巷00號)編 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SAMSUNG GALAXY S22 ULTRA手機 1支 ①含SIM卡1枚(0000000000) ②供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九-1:被告相關證據
編 號 被告 證據 備註 1 邱仕華 被告邱仕華偵訊(承認洗錢,但供述不完全)、審理(承認參與犯罪組織、詐欺、洗錢)供述、被告江泓儒警詢供證、被告曾玟棋警詢、偵訊、審理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局112.02.2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泓儒與TEIEGRAM暱稱「賈伯斯專用水」、「司瑛士」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江泓儒、邱仕華街口支付帳戶資料、被告邱仕華LINE ID「waiami91143」擷圖、帳戶申登資料、迅逸中信水產交易群組成員(「Air Kaya」、「賈伯斯專用水」)、「都會水」群組對話紀錄(「Air Kaya」與「大學生」、「阿服」、「金剛林」、「羅傑」)等擷圖、被告邱仕華扣案帳簿內頁內容、「賈伯斯專用水」指揮江泓儒轉匯提領被害人薛怡禎、李意芳、吳佩姍、周郭靜宜、柯玉婷、李瑞芝、李雅琪等被害款項對話紀錄擷圖、「購買魚貨合約」群組「賈伯斯專用水」、「司瑛士」與江泓儒製作假合約、編撰說詞等對話紀錄擷圖、被告邱仕華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2.15、112.01.30、112.02.22、112.04.07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被告曾玟棋指認邱仕華之112.04.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32988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年06月08日移審訊問筆錄、112.07.8、112.07.18、112.08.22準備程序筆錄、112.10.31審判筆錄 2 江泓儒 被告江泓儒警詢、偵訊供述、被告邱仕華警詢、偵訊、審理供證、被告蔡德政警詢、偵訊供證、被告張哲誠警詢、偵訊供證、被告王文豪警詢、偵訊、審理供證、被告李倫賢警詢、偵訊、審理供證、被告林志鋼警詢、偵訊、審理供證、被告尤世昌警詢、偵訊、審理供證、被告蔡文東警詢、偵訊、審理供證、被告林亮達警詢、審理供證、被告彭根旺警詢、偵訊、審理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1.17、111.12.15、112.01.30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警方蒐證之被告江泓儒照片、提領影像、江泓儒於LINE草地狀元群組對話紀錄、與「阿服」對話紀錄、與「司瑛士」TELEGRAM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臺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江泓儒之京城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江泓儒111.04.21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江泓儒扣案手寫轉帳帳戶帳號字條照片、申請自動化約定轉帳帳戶申請書、轉帳提領帳戶帳號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2.0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被告蔡德政指認江泓儒之112.02.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江泓儒於都會水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江泓儒與「羅傑」(蔡德政)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張哲誠指認江泓儒之112.02.22、112.04.2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王文豪指認江泓儒之112.02.21、112.05.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李倫賢指認江泓儒之112.02.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林志鋼指認江泓儒之112.02.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尤世昌指認江泓儒之112.04.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江泓儒與「尤阿昌」對話紀錄擷圖、被告蔡文東指認江泓儒之112.04.1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林亮達指認江泓儒之112.04.1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13175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1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2號偵卷、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2年偵字73484號偵卷、113年偵字13175號偵卷、本院112年06月08日移審訊問筆錄、112.07.8、112.07.18、112.08.08、112.08.22、112.09.26準備程序筆錄 3 蔡德政 被告蔡德政警詢、偵訊、審理(承認洗錢)供述、被告江泓儒警詢、偵訊供證、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證、被告李倫賢審理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2.15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臺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德政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德政111.04.21、111.05.03、111.07.14、111.08.16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蔡德政於都會水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江泓儒與「羅傑」(蔡德政)對話紀錄擷圖、張哲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基本資料、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黃傳育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28025號偵卷、112年偵字2804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7.18準備程序筆錄、113.07.16審判筆錄 4 張哲誠 被告張哲誠警詢、偵訊(承認詐欺、洗錢)、審理(承認詐欺、洗錢)供述、被告江泓儒偵訊供證、被告蔡德政警詢供證、被告廖子葳警詢、偵訊、審理供證、被告張鋒宇警詢、偵訊、審理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2.15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都會水」群組對話紀錄擷圖、陳偉謹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佳賀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佳賀公司(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被告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江泓儒與「大學生」(張哲誠)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張哲誠111.05.03、111.07.14、111.07.19、111.07.26、111.08.04、111.08.09、111.08.12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張哲誠與「小飛俠」(蔡文東)、「阿昌」(尤世昌)、「南門」(林亮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2.2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黃傳育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佳賀公司銷貨退回單、銷貨單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28023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0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3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3年偵字13175號偵卷、113年偵字35577號偵卷、本院112.08.08、112.09.26準備程序筆錄 5 王文豪 被告王文豪警詢供述、偵訊(承認詐欺、洗錢)、審理供述、被告江泓儒警詢、偵訊供證、被告林立高警詢、偵訊供證、被告林育安警詢、偵訊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2.15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王文豪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立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育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王文豪111.04.21提領影像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2.2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SIGNAL帳戶「Wen Hao」頁面、江泓儒與「Wen Hao」(王文豪)對話紀錄擷圖、被告王文豪111.04.21、111.05.03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王文豪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林立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林育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林育安與「Wen Hao」(王文豪)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林立高112.04.19指認王文豪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2年偵字73484號偵卷、112.09.26準備程序筆錄 6 李倫賢 被告李倫賢警詢、偵訊、審理供述、被告蔡德政警詢供證、被告江泓儒與「阿服」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2.15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都會水」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2.2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都會水」群組對話紀錄擷圖、TELEGRAM「阿服」帳號頁面、被告江泓儒與「阿服」(李倫賢)對話紀錄等擷圖、被告李倫賢111.07.14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李倫賢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可唯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13175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7.18準備程序筆錄 7 林志鋼 被告林志鋼警詢、偵訊、審理供述、被告江泓儒偵訊供證、被告李倫賢審理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12.15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都會水」群組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2.21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林志鋼之TELEGRAM「金剛林」帳號頁面、被告江泓儒與「金剛林」(林志鋼)對話紀錄等擷圖、被告林志鋼111.05.03、111.07.26、111.08.09、111.08.16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江泓儒111.05.04匯款36萬元至林志鋼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紀錄擷圖、被告林志鋼扣案之冷凍水產品買賣契約、被告林志鋼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13175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7.18準備程序筆錄 8 尤世昌 被告尤世昌警詢、偵訊(承認洗錢)、審理(承認洗錢)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1.30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被告張哲誠與「阿昌」(尤世昌)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警局永和分局112.04.1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尤世昌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尤世昌TELEGRAM「阿昌」帳號頁面、被告江泓儒與「尤阿昌」對話紀錄、被告張哲誠與「阿昌」對話紀錄等擷圖、被告尤世昌111.07.20、111.07.21、111.07.27、111.08.16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1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8.08準備程序筆錄 9 廖子葳 被告廖子葳警詢、偵訊(承認洗錢)、審理供述、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1.30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新北市警局永和分局112.04.1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被告江泓儒與TELEGRAM「大學生」(張哲誠)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廖子葳111.07.21、被告張哲誠111.08.04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廖子葳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0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8.08準備程序筆錄 10 蔡文東 被告蔡文東警詢、偵訊(承認洗錢)、審理(承認洗錢)供述、被告張哲誠警詢、偵訊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1.30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被告張哲誠與「小飛俠」(蔡文東)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警局永和分局112.04.1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蔡文東之TELEGRAM「小飛俠」帳號頁面、被告江泓儒與「金剛林」(林志鋼)、「小飛俠」(蔡文東)對話紀錄等擷圖、被告蔡文東111.07.14、111.07.15、111.07.18、111.07.19、111.07.21、111.08.12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蔡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黃傳育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2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8.08準備程序筆錄 11 林亮達 被告林亮達警詢、偵訊(承認洗錢)、審理(承認洗錢)供述、被告江泓儒警詢、偵訊供證、蔡惠婷警詢供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1.30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被告張哲誠與「南門」(林亮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警局永和分局112.04.1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林亮達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蔡惠婷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南門點心坊(林亮達)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亮達TELEGRAM「達」、「南門」帳號頁面、與「摩斯漢堡」對話紀錄等擷圖、被告林亮達111.07.14、111.07.27、111.08.12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8.08準備程序筆錄 12 張鋒宇 被告張鋒宇警詢、偵訊、審理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1.30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新北市警局永和分局112.04.17扣押筆錄、被告張鋒宇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張鋒宇TELEGRAM「章魚」帳號頁面、被告張哲誠TELEGRAM「大學生」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張鋒宇111.08.09、111.08.17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3號偵卷、桃園地檢112年偵字18234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8.08準備程序筆錄 13 曾玟棋 被告曾玟棋警詢、偵訊、審理供述、被告邱仕華警詢、審理供證、江泓儒警詢供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3.07偵辦蔡明億遭詐騙千萬財損案偵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04.1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曾玟棋LINE「阿七」帳號頁面、頭貼、「AWA」(邱仕華)與「阿七」(曾玟棋)對話紀錄、「賈伯斯專用水」(邱仕華)與江泓儒對話紀錄等擷圖、被告曾玟棋0000000000門號通聯之基地台上網紀錄資料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2年偵字32988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本院112.06.18訊問筆錄、112.07.18準備程序筆錄、112.10.31審判筆錄 14 彭根旺 被告彭根旺警詢、偵訊、審理供述、被告江泓儒警詢供證、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江泓儒與被告彭根旺對話紀錄擷圖、廖志勝之新光銀行南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芳伶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迅逸公司111.03.31變更登記表(負責人彭根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徐國倫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黃坤山斗六西平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孫瑞宗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陳𥐩君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元鼎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迅逸公司(彭根旺)之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掛失補發紀錄、遠東銀行112.02.17遠銀詢字0000000000號函(函覆迅逸公司帳戶掛失、申請紀錄、檢送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迅逸公司(彭根旺)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 參見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2年偵字73484號偵卷、112年偵字30164號偵卷、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838、9713、19113號偵卷、本院112.09.26準備程序筆錄 15 林立高 被告林立高警詢、偵訊、審理供述、被告王文豪警詢供證、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立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2年偵字73484號偵卷、臺北地檢112年偵字41035號偵卷、本院112.09.26準備程序筆錄 16 林育安 被告林育安警詢、偵訊、審理(承認)供述、被告王文豪警詢供證、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育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林育安與「Wen Hao」(王文豪)對話紀錄擷圖、「賈伯斯專用水」、「摩斯漢堡」有關林育安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2年偵字73484號偵卷、士林地檢112年偵字27111號偵卷、本院112.09.26準備程序筆錄
附表九-2:附表四、五之被害人相關證據
編 號 犯罪事實 證據 備註 1 詐欺告訴人蔡明億匯款部分 告訴人蔡明億警詢指訴、被告江泓儒警詢供述、被告蔡德政警詢供述、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述、被告王文豪警詢供述、被告李倫賢警詢供述、被告林育安警詢供述、告訴人蔡明億報案之苗栗縣警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之永豐銀行憑證、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轉帳紀錄、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臺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江泓儒之京城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和南勢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德政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王文豪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立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育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德政111.04.21、111.05.03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王文豪111.04.21、111.05.03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江泓儒111.04.21提領影像翻拍照片、「都會水」群組對話擷圖、被告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張哲誠111.05.03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王文豪111.04.21、111.05.03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王文豪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林立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林育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李倫賢111.05.03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李倫賢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志鋼111.05.03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林志鋼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黃傳育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謝勝煌之中國信託銀行北投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徐國倫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黃坤山斗六西平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孫瑞宗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參見111年他字10072號偵卷、111年偵字62110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13175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2年偵字73484號偵卷、113年偵字13175號偵卷、士林地檢112年偵字27111號偵卷、臺北地檢112年偵字41035號偵卷、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9113號 2 詐欺告訴人梁耀清 匯款部分 告訴人梁耀清警詢指訴、告訴人梁耀清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局鹿港分局外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佳賀公司(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洪棟寶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28025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3年偵字35577號偵卷 3 詐欺告訴人薛怡禎匯款部分 告訴人薛怡禎警詢指訴、被告蔡德政警詢供述、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述、被告李倫賢警詢供述、被告蔡文東警詢供述、被告林亮達警詢供述、告訴人薛怡禎匯款一覽表、匯款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台新國際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警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告蔡德政111.07.14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張哲誠111.07.14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李倫賢111.07.14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李倫賢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可唯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文東111.07.14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林亮達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亮達111.07.14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13175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2號偵卷、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4 詐欺告訴人王欣雯匯款部分 告訴人王欣雯警詢指訴、被告蔡文東警詢供述、告訴人王欣雯報案之新竹縣警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之轉帳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被告蔡文東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文東111.07.15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2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5 詐欺被害人范美齡匯款部分 被害人范美齡警詢指述、被害人范美齡報案之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6 詐欺告訴人黃淑渟匯款部分 告訴人黃淑渟警詢指訴、被告蔡文東警詢供述、告訴人黃淑渟報案之臺中市警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之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黃傳育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2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7 詐欺告訴人劉平生匯款部分 告訴人劉平生警詢指訴、被告蔡文東警詢供述、告訴人劉平生報案之屏東縣警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之匯款單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被告蔡文東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文東111.07.19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2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8 詐欺告訴人李意芳匯款部分 告訴人李意芳警詢指訴、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述、告訴人李意芳匯款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警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告張哲誠111.07.19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黃傳育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9 詐欺告訴人賴志桓匯款部分 告訴人賴志桓警詢指訴、被告尤世昌警詢供述、告訴人賴志桓報案之臺北市警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擷圖、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被告尤世昌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尤世昌111.07.20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1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0 詐欺告訴人吳健汝匯款部分 告訴人吳健汝警詢指訴、被告尤世昌警詢供述、被告廖子葳警詢供述、告訴人吳健汝報案之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被告尤世昌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尤世昌111.07.21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廖子葳111.07.21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廖子葳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32991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0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1 詐欺告訴人吳佩姍匯款部分 告訴人吳佩姍警詢指訴、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述、被告蔡文東警詢供述、告訴人吳佩姍匯款一覽表、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詐欺集團詐騙網頁、被告蔡文東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文東111.07.21、111.08.12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2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2 詐欺告訴人周郭靜宜匯款部分 告訴人周郭靜宜警詢指訴、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述、被告林志鋼警詢供述、告訴人周郭靜宜報案之新北市警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聊天紀錄擷圖、匯款之華南銀行匯款單、玉山銀行存款回條、第一銀行匯款單、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被告張哲誠111.07.26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林志鋼111.07.26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廖志勝之新光銀行南東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芳伶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13175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112年偵字30164號偵卷 13 詐欺告訴人馬維傑匯款部分 告訴人馬維傑警詢指訴、被告林亮達警詢供述、蔡惠婷警詢供述、告訴人馬維傑報案之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之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蔡惠婷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亮達111.07.27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迅逸公司(彭根旺)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4 詐欺告訴人鍾淑惠匯款部分 告訴人鍾淑惠警詢指訴、被告尤世昌警詢供述、告訴人鍾淑惠報案之臺中市警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方貼文、匯款單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被告尤世昌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尤世昌111.07.27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1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5 詐欺告訴人劉榮英匯款部分 告訴人劉榮英警詢指訴、被告尤世昌警詢供述、告訴人劉榮英報案之桃園市警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方貼圖、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匯款之聯邦銀行匯款單、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存款憑條、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被告尤世昌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尤世昌111.07.27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1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6 詐欺被害人柯玉婷匯款部分 被害人柯玉婷警詢指述、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述、被告廖子葳警詢供述、被害人柯玉婷匯款之元大銀行鹿港分行帳戶存摺明細、鹿港頂番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詐欺集團成員LINE名稱及ID網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被告張哲誠111.08.04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廖子葳之中國信託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0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7 詐欺告訴人李瑞芝匯款部分 告訴人李瑞芝警詢指訴、被告蔡德政警詢供述、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述、被告林志鋼警詢供述、被告尤世昌警詢供述、被告張鋒宇警詢供述、廖韋綺警詢供述、告訴人李瑞芝匯款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被告蔡德政111.08.16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被告張哲誠111.08.09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林志鋼111.08.09、111.08.16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尤世昌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尤世昌111.08.16提領影像翻拍照片、南門點心坊(林亮達)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張鋒宇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張鋒宇111.08.09提領影像翻拍照片、廖韋綺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洪棟寶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13175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1號偵卷、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3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8 詐欺告訴人葉明河匯款部分 告訴人葉明河警詢指訴、告訴人葉明河報案之臺南市警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對帳單、張哲源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 參見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19 詐欺告訴人李雅琪匯款部分 告訴人李雅琪之代理人李雅欽警詢指訴、被告蔡德政警詢供述、被告林亮達警詢供述、蔡惠婷警詢供述、告訴人李雅琪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蔡惠婷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南門點心坊(林亮達)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林亮達111.08.12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2年偵字13716號偵卷、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20 詐欺被害人宋芳綺匯款部分 被害人宋芳綺警詢指述、被告林亮達警詢供述、被害人宋芳綺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黃俊翔台新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南門點心坊(林亮達)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被告林亮達111.08.12提領被害人宋芳綺匯款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參見112年偵字22120號偵卷 21 詐欺告訴人陳湘縈匯款部分 告訴人陳湘縈警詢指訴、廖韋綺警詢供述、告訴人陳湘縈報案之臺南市警局新營分局太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門點心坊(林亮達)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廖韋綺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廖韋綺111.08.12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22 詐欺告訴人李怡貞匯款部分 告訴人李怡貞警詢指訴、被告蔡文東警詢供述、告訴人李怡貞匯款之台大醫院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被告張哲誠111.08.12提領影像翻拍照片、被告蔡文東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文東111.08.12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㈠、112年偵字28024號偵卷、112年偵字13717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2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23 詐欺告訴人王政義匯款部分 告訴人王政義警詢指訴、被告張鋒宇警詢供述、告訴人王政義報案之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台新銀行存入憑條、平鎮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帳戶存摺明細、南門點心坊(林亮達)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張鋒宇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張鋒宇111.08.17提領影像翻拍照片 參見12年偵字12910號偵卷㈡、112年偵字32989號偵卷、112年偵字32993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24 詐欺告訴人何國銓匯款部分 告訴人何國銓警詢指訴、告訴人何國銓報案之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欺集團投資網頁頁面、匯款單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陳偉謹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佳賀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佳賀公司(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被告張鋒宇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28023號偵卷、桃園地檢112年偵字18234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25 詐欺告訴人馬培選匯款部分 告訴人馬培選警詢指訴、告訴人馬培選報案之臺北市警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之匯豐銀行匯款單、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基本資料、臺灣漁家莊公司(蔡德政)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佳賀公司(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參見112年偵字28040號偵卷、112年偵字40411號偵卷 26 詐欺告訴人侯章祥匯款部分 告訴人侯章祥警詢指訴、被告張哲誠檢詢供述、告訴人侯章祥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警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之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聊天紀錄、詐騙LINEID通報資料、佳賀公司(張哲誠)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111.09.19提領紀錄 參見新北地檢113年偵字5414號偵卷 27 詐欺告訴人孫吉慶匯款部分 告訴人孫吉慶警詢指訴、被告張哲誠警詢供述、告訴人孫吉慶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警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紀錄擷圖、匯款委託書、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佳賀公司(張哲誠)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參見112年偵字75046號偵卷
附表九-3:附表六編號2、3之被害人相關證據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 備註 1 詐欺告訴人陳明期匯款部分 告訴人陳明期警詢指訴、被告彭根旺警詢供述、告訴人陳明期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警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等翻拍照片、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匯款單、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陳𥐩君臺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李元鼎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迅逸公司(彭根旺)之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掛失補發紀錄、遠東國際銀行112.02.17遠銀詢字0000000000號函(函覆迅逸公司帳戶掛失、申請紀錄、檢送交易明細、基本資料、迅逸公司(彭根旺)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紀錄、迅逸公司111.03.31變更登記表 參見新竹地檢112年偵字9713號偵卷 2 詐欺告訴人顏克峰匯款部分 告訴人顏克峰警詢指訴、被告彭根旺檢詢供述、告訴人顏克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之轉帳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迅逸公司(彭根旺)之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參見新竹地檢112年偵字1838號偵卷
附表十:
編 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備註 1 詐欺告訴人蔡明億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③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④王文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⑤李倫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⑥林志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 辦等附表編號1、112 年偵字73484號被告王文豪併辦、113年偵字13175號被告張哲誠、江泓儒併辦等部分 2 詐欺告訴人梁耀清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2、113年偵字35577號被告張哲誠併辦等部分 3 詐欺告訴人薛怡禎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③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④李倫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⑤蔡文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⑥林亮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⑦曾玟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4 4 詐欺告訴人王欣雯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蔡文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6 5 詐欺被害人范美齡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蔡文東無罪。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5 6 詐欺告訴人黃淑渟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蔡文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4 7 詐欺告訴人劉平生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蔡文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7 8 詐欺告訴人李意芳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7 9 詐欺告訴人賴志桓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尤世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8 10 詐欺告訴人吳健汝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③尤世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④廖子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⑤曾玟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0 11 詐欺告訴人吳佩姍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③蔡文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④曾玟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 12 詐欺告訴人周郭靜 宜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③林志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3 13 詐欺告訴人馬維傑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林亮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2 14 詐欺告訴人鍾淑惠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尤世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9 15 詐欺告訴人劉榮英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③尤世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0 16 詐欺被害人柯玉婷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④廖子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5 17 詐欺告訴人李瑞芝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③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④林志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⑤尤世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⑥廖子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⑦林亮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⑧曾玟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6 18 詐欺告訴人葉明河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4 19 詐欺告訴人李雅琪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③林亮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④曾玟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8 20 詐欺被害人宋芳綺 匯款部分 ①林亮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2年金訴字1944號(112年偵字22120號)被告林亮達起訴併案部分 21 詐欺告訴人陳湘縈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林亮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曾玟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1 22 詐欺告訴人李怡貞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④蔡文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⑤曾玟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9 23 詐欺告訴人王政義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③林亮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13 24 詐欺告訴人何國銓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1 25 詐欺告訴人馬培選 匯款部分 ①邱仕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②蔡德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③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本案起訴、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0411號併辦等附表編號23 26 詐欺告訴人侯章祥 匯款部分 ①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金訴字539號(113年偵字5414號)被告張哲誠追加起訴部分 27 詐欺告訴人孫吉慶 匯款部分 ①張哲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金訴字318號(112年偵字75046號)被告張哲誠、江泓儒追加起訴部分
附表:
編 號 被告 沒收宣告 備註 1 邱仕華 扣案如附表八-1編號1 所示之手機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三萬三千三百八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1所示估算為59萬8380元,扣除已賠償給付46萬5000元,尚餘13萬3380元。
2 蔡德政 未扣案供犯罪聯絡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三千零二十五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2所示估算為1萬3025元。
3 張哲誠 扣案如附表八-3編號1至17所示之手機、契約、存摺、提款卡、銷貨單、名片、公司章、私章、統一發票專用章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萬五千零九十五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3所示估算為3萬5095元。
4 王文豪 扣案如附表八-4編號1 所示之手機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九千九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4所示估算為1萬9900元。
5 李倫賢 扣案如附表八-5編號1、2所示之手機、存摺均沒收。
依附表-1編號5所示估算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惟其已給付被害人賠償金額為2萬4000元,已逾其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6 林志鋼 扣案如附表八-6編號1、2所示之手機、契約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6所示估算為1萬0500元。
7 尤世昌 扣案如附表八-7 編號1 至3 所示之手機、提款卡、契約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7所示估算為1萬1000元。
8 廖子葳 扣案如附表八-8編號1、2所示之手機、存摺均沒收。
依附表-1編號8所示估算之犯罪所得為2750元,惟其已給付被害人賠償金額為4萬元,已逾其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9 蔡文東 扣案如附表八-9編號1、3至5所示之手機、存摺、提款卡、契約均沒收。
依附表-1編號9所示估算之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惟其已給付被害人賠償金額為2萬元,已逾其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10 林亮達 扣案如附表八-10 編號1 、2 所示之手機、提款卡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六萬一千零五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10所示估算為6萬1050元。
11 曾玟棋 扣案如附表八-12 編號1 所示之手機沒收。
依附表-1編號11所示估算之犯罪所得為2萬5000元,惟其已給付被害人賠償金額為8萬元,已逾其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
12 彭根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四萬二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12所示估算為16萬元,扣除已賠償給付1萬8000元,尚餘14萬2000元。
13 林立高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13所示估算為4萬元。
14 林育安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犯罪所得依附表-1編號14所示估算為4萬5000元。
附表-1:被告犯罪所得估算及與被害人調解賠償情形
編 號 被告 犯罪所得估算 已成立調解賠償金額 已履行賠償金額 備註 1 邱仕華 59萬8380元 告訴人王欣雯:10萬元 告訴人黃淑渟:3萬元 告訴人吳健汝:13萬元 告訴人吳佩姍:12萬元 告訴人周郭靜宜:6萬元 告訴人劉榮英:5萬元 告訴人陳湘縈:2萬5千元 告訴人李怡貞:6萬元 已給付完畢。
已給付完畢。
已給付完畢。
已給付完畢。
已給付完畢。
已給付完畢。
①參諸被告邱仕華分工角色、所述江泓儒報酬為提領金額1%、扣案筆記本所載、曾玟棋警詢所述,估認其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2%。
②合計其經手之附表五編號1至19、21至25所示車手提領金額為2991萬9000元,依2%核計,估算被告邱仕華本件犯罪所得應為59萬8380元。
2 蔡德政 1萬3025元 告訴人薛怡禎:11萬元 告訴人黃淑渟:5萬元 告訴人李瑞芝:53萬元 ①警詢供稱:提領每次報酬1000至2500元不等。
②參酌被告邱仕華、江泓儒分工報酬、其他車手被告報酬供述,估認其報酬為提領金額0.5%。
③合計被告蔡德政本件提領金額為260萬5000元,核計報酬為1萬3025元。
④已調解部分無給付證明。
3 張哲誠 3萬5095元 告訴人薛怡禎:9萬元 告訴人吳佩姍:19萬2千元 告訴人周郭靜宜:15萬元 告訴人李瑞芝:16萬元 告訴人李怡貞:12萬元 ①警詢、偵訊、審理供稱:每提領50萬元報酬2000至2500元;
每提領一次拿2000元。
②本件被告張哲誠合計提領金額為701萬9000元,依0.5%核計估算其獲利約3萬5095元。
③已調解部分無給付證明。
4 王文豪 1萬9900元 ①警詢、偵訊、審理供稱:每匯入提領50萬元,報酬5000元,就是提領金額1%。
②本件被告王文豪合計提領金額為199萬元,依1%核計估算其獲利約1萬9900元。
5 李倫賢 2000元 告訴人薛怡禎:65萬元 告訴人黃淑渟:5萬元 已給付6000元。
已給付1萬8000元。
①審理供述:每提領一次車資500至1000元。
②本件被告李倫賢實際提領2次,金額均達50萬元,核計其本件報酬共約2000元。
6 林志鋼 1萬0500元 告訴人周郭靜宜:15萬元 告訴人李瑞芝:76萬元 ①偵訊供稱:每次領錢可獲報酬3000元。
②本件被告林志鋼實際提領4次,3次達或將近50萬元,1次20多萬元,核計其本件報酬共約1萬0500元。
③已調解部分無給付證明。
7 尤世昌 1萬1000元 告訴人吳健汝:79萬元 告訴人劉榮英:49萬元 告訴人李瑞芝:147萬元 ①警詢、偵訊供稱:報酬每日1500元,總共獲利1萬1千元至1萬2千元左右。
核計估認被告尤世昌本件報酬共約1萬1000元。
②已調解部分無給付證明。
8 廖子葳 2750元 告訴人吳健汝:10萬元 已給付4萬元。
①警詢、偵訊、審理供稱:每匯入20萬元報酬1000元,共拿到3、4千元。
②本件其帳戶共匯入提領3次,各19萬元、20萬元、16萬元,核計可獲利2750元。
9 蔡文東 1萬5000元 告訴人薛怡禎:56萬元 告訴人王欣雯:25萬元 被害人范美齡:34萬元 告訴人黃淑渟:60萬元 告訴人吳佩姍:16萬元 告訴人李怡貞:12萬元 已給付2000元。
已給付2000元。
已給付2000元。
已給付7000元。
已給付2000元。
已給付5000元。
①給付王欣雯、范美齡、吳佩姍部分單據金額無法辨識。
②警詢、偵訊供稱:每次報酬2500元,本案6次,估算獲利1萬5000元。
10 林亮達 6萬1050元 告訴人薛怡禎:15萬元 告訴人陳湘縈:2萬5千元 ①警詢、審理供稱:每領10萬元報酬1000元,提供南門點心坊帳戶,報酬5萬元。
②本件被告林亮達共提領110萬5000元,核計估認報酬為1萬1050元。
③已調解部分無給付證明。
11 曾玟棋 2萬5000元 告訴人王欣雯:5萬元 告訴人李怡貞:3萬元 當場給付完畢。
當場給付完畢。
①警詢、偵訊供稱:每次每天報酬約5至6千元;
至少3至5千元,收得多會再給幾千元,不會超過1萬元。
②邱仕華審理證稱:每次報酬3至6千元不等,其指示曾玟棋收款不超過5次。
③本件認被告曾玟棋所犯收水5次,以每次平均約5000元估算,共2萬5000元。
12 彭根旺 16萬元 告訴人黃淑渟:5萬元 告訴人吳佩姍:10萬8千元 已給付6000元。
已給付1萬2000元。
①警詢、檢詢、偵訊供稱:每月給3萬元報酬,共獲16萬元報酬 ②彭根旺提出有江泓儒匯款報酬至其郵局帳戶轉帳交易紀錄證明6張,金額共16萬元。
13 林立高 4萬元 ①偵訊供稱:提供帳戶獲利約3、4萬元。
②王文豪警詢、偵訊、審理供證:經由王文豪提供給江泓儒使用,每次有款項匯入給2000元,總數約2萬元;
每入帳50萬元報酬3000元,總數將近1萬元;
每次給3000元。
③參酌上述、林育安情節,估認約獲利4萬元。
14 林育安 4萬5000元 ①警詢、偵訊、審理供稱:提供帳戶獲利約3、4萬元;
王文豪每提領一次給3000元,差不多有付伊15次(核計4萬5000元)。
②王文豪警詢、偵訊、審理供證:經由王文豪提供給江泓儒使用,每入帳50萬元報酬3000元,總數將近3萬多元;
每次給3000元。

附表:退併案件
編 號 案號 被告 被害人 併辦犯罪事實 罪嫌 併辦理由 退併理由 1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27589號 蔡德政 羅富田 蔡德政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不詳處所,將其以台灣漁家莊有限公司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江泓儒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7月17日22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羅富田,並佯稱:使用購物網站平台交易可賺取價差云云,致羅富田陷於錯誤,而於111年8月15日11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黃鈺惠(所涉洗錢等犯行,另行偵辦中)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層帳戶)內,再於111年8月15日11時28分許及13時58分許,轉匯12萬8,000元及9萬元至本案帳戶內,旋再遭轉匯一空。
案經羅富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本件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與被告於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案件提供之帳戶相同,被告於前案因其犯意提升,協助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上開帳戶收取來源之不明款項所涉之犯行,與本案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被告蔡德政、蔡文東、張哲誠提供之如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銀行帳戶,依本件上開所認犯罪事實,均係基於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等罪而提供使用,非基於上開併辦意旨所述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再核諸上開併辦案件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均非本件起訴之被害人,如認有罪,亦應以數罪論,而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
2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20277、 33400、 57765號 蔡文東 陳威碩 楊衍城 黃洧明 蔡文東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前某不詳時日,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洗錢、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該人等均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案經陳威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楊衍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黃洧明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本件被告所提供之本案帳戶,與被告於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案件提供之帳戶相同、犯罪手法相似,應屬一次交付本案帳戶之同一行為,僅被害人不同,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應為前開案件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同上 3 新北地檢 113年偵字28884號 張哲誠 許美慧 張哲誠於民國111年4月起,加入含「政哥」、江泓儒(涉犯詐欺等罪嫌,另簽分偵辦)等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由江泓儒找尋願意提供銀行帳戶及協助取款之車手張哲誠,由張哲誠提供以佳賀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名義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第二層)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江泓儒使用。
嗣江泓儒取得上開帳戶資訊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詐騙許美慧,致其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9日上午9時27分許,匯款新臺幣89萬元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經江泓儒轉帳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嗣因美慧發現有異,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而查悉上情。
案經許美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復由該署檢察官簽分並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幫助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被告前因擔任車手,利用上開中信銀行帳戶提領詐欺款項,復將之轉交予江泓儒而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起訴、追加起訴,由鈞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755號審理中,被告雖未於111年8月19日提領或轉出被害人之詐欺款項,然被告確有提供上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江泓儒使用之幫助詐欺等行為,且被告於同年9月起陸續有利用該帳戶提領其他被害人之詐欺款項之行為,有前案可參,故本件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洗錢等犯行,應為被告犯意提升後所為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行為所吸收,屬裁判上一罪,與前案為法律上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前案起訴之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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