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金訴,940,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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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彣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126號、第49878號、第50495號、第52140號、第53009號、第53972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彣正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彣正於本院之供述」,所犯法條部分補充「㈠刑法第339條之4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6月3日施行,此次修正係增加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規定,明文將該類詐欺方式列為應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論處,故本案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得逕行適用新法,先予敘明。」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增列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之限制,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罪數部分補充「關於詐欺及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

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被告就附表所示共20名被害人之部分,應予分論併罰。」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科刑:㈠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一般洗錢犯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因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一般洗錢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爰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先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貪圖報酬,自甘為他人所利用,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同時增加檢警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

兼衡其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詐取款項金額,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就其所犯洗錢犯行部分,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及其於該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較諸實際策畫佈局、分配任務、施用詐術之核心份子而言,僅居於聽從指示、代替涉險之次要性角色,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犯行所生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詐欺及洗錢,且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是本於罪責相當性之原則,在刑罰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本案所犯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又被告所為本件各該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加入本件詐欺集團而經多案起訴,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明,是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是本件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本件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業已分得任何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主文 1 蕭育楨 112年5月11日16時29分、31分許,匯款4萬9,990元、4萬9,990元 許哲寧帳戶 112年5月11日16時39分、40分許 6萬元、4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任君凱 112年5月12日1時28分、29分許,匯款4萬9,987元 、4萬9,986元 張鑫智帳戶 112年5月12日1時4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2日1時48分許、49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5月12日1時52分許、53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3 蕭晢航 112年5月16日23時37分、38分 、40分、42分、43分 、57分、59分許,匯款2萬5,960元、2萬6,237元、2萬3,901元、2萬1,001元、1萬9,020元 、1萬4,900元、4,201元 李鳳英帳戶 112年5月17日0時2分、3分許、3分、4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新北市板橋區縣○○道○段000巷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7日0時11分、11分、12分許 2萬元、2萬元、1萬6千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 4 丁啓翔 112年5月17日17時43分、47分許,匯款4萬9,986元 、4萬9,986元 何翼丞帳戶 112年5月17日17時5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7日17時5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12年5月17日17時55分、56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5月17日18時1分許 1萬9千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5 郭翼愷 112年5月18日22時28分、23時19分、26分許,匯款3萬7,037元 、2萬9,978元、2萬9,985元 楊秀卿土銀帳戶 112年5月18日22時32分、33分許 2萬、1萬7千元 不詳地點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18日23時24分、26分許 2萬元、9仟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18日23時32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 112年5月18日23時36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號 6 楊薏霞 112年5月20日16時5分、9分、14分許,匯款3萬元 、3萬元、3萬元 賴俞安帳戶 112年5月20日16時9分、10分、15分、16分許 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板橋分行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0日16時24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112年5月20日16時25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7 黃穎芳 112年5月20日22時19分許,匯款2萬1,985元 范義邦華南帳戶 112年5月20日22時22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0日23時22分許 2千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20日22時39分許,匯款2萬9,985元 范義邦兆豐帳戶 112年5月20日22時58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5月20日23時2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8 劉承昀 112年5月20日22時7分、8分許,匯款4萬9,986元 、2萬7,856元 范義邦華南帳戶 112年5月20日22時9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0日22時11分、12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2年5月20日22時14分許 1萬7千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112年5月21日0時2分 、15分許 ,匯款4萬9,986元、2萬9,986元 范義邦兆豐帳戶 112年5月21時0時5分、5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5月21日0時6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5月21日0時21分、22分、22分許 2萬元、3千、7千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9 吳亭葳 112年5月22日18時47分、50分 、19時48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89元、2萬1,021元 謝條根帳戶 112年5月22日18時52分、53分、53分、53分、54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千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2日19時53分、55分許 2萬元、1千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10 洪逸芷 112年5月23日16時58分許,匯款2萬9,986元 劉東湘帳戶 112年5月23日17時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3日17時5分許 9千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1 何郁淇 112年5月23日17時57分許,匯款9萬108元 劉東湘帳戶 112年5月23日18時2分、3分許 6萬元、3萬1千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3日18時0分、2分、12分、13分、14分 、26分許 ,匯款9萬9,987元、9,851元、9,987元、9,987元、6,275元、4萬9,985元 楊元德帳戶 112年5月23日18時4分、5分、6分、7分、7分、8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12年5月23日18時16分、17分許 2萬元、1萬8千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 蔡尚恩 112年5月26日18時49分、51分許,匯款4萬9,987元 、4萬9,987元 張凱薇帳戶 112年5月26日18時53分、54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6日18時57分、57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號 112年5月26日18時58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5月26日19時8分、11分許,匯款4萬9,985元 、4萬9,983元 王宜瓅帳戶 112年5月26日19時11分、12分、13分許 2萬元、2萬元、1萬元 新北市○○區○○街0號 112年5月26日19時1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112年5月26日19時20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5月26日19時21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 13 曾建榮 112年5月29日23時6分、24分、38分許,匯款4萬9,985元 、2萬9,967元、2萬9,968元 余郁珊帳戶 112年5月29日23時36分、37分、38分、39分、40分、41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千元、2萬元、1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9日22時44分許,匯款4萬9,968元 徐彥晴帳戶 112年5月29日22時58分、59分、23時0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30日0時3分許,匯款9萬9,969元 余郁珊帳戶 112年5月30日0時43分許 6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5月30日0時52分許 4萬元 新北市○○區○○○路00號 112年5月30日0時11分許,匯款4萬9,967元 徐彥晴帳戶 112年5月30日1時15分、16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2路全家超商新莊學輔店 112年5月30日0時58分許,匯款2萬9,985元 112年5月30日1時20分、21分許 2萬元、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輔大店 14 林立 112年5月31日18時18分、22分許,匯款4萬9,987元 、4萬9,986元 劉濠瑞帳戶 112年5月31日18時20分、21分、22分、25分、26分、27分許 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9千元 新北市○○區○○○道0段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31日18時53分、58分許,匯款4萬9,980元 、4萬9,985元 唐雅君帳戶 112年5月31日18時58分、59分、19時0分、1分、4分許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千元 15 黃日生 112年5月31日22時16分、6月1日00時48分許,匯款2萬9,989元、4萬9,985元 林昱蓁帳戶 112年5月31日22時27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統一超商榮和店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31日22時30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全家超商新莊中環店 112年6月1日01時23分許 5萬元 不詳 16 林羿承 112年6月12日17時38分、40分許,匯款4萬9,967元 、3萬8,123元 呂郁瑩土地銀行帳戶 112年6月12日17時44分、45分許 6萬元、2萬8千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張智源 112年6月12日17時58分許,匯款3萬2,001元 呂郁瑩土地銀行帳戶 112年6月12日18時1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6月12日18時5分許 1萬2千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 112年6月12日18時許,匯款4萬6,800元 呂郁瑩中信帳戶 112年6月12日18時11分、12分、13分許 2萬元、2萬元、7千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6月12日19時58分、20時22分、23分許,匯款4萬9,987元 、2萬9,989元、2萬9,989元 呂郁瑩郵局帳戶 112年6月12日20時0分、1分、1分許 2萬元、2萬元、3千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6月12日20時4分 7千元 新北市○○區○○街000號 112年6月12日20時29分許、20時30分許 6萬元、7千元 新北市○○區鎮街○00號 18 劉泰宏 112年6月12日18時17分許,匯款4萬9,989元 呂郁瑩中信帳戶 112年6月12日18時2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6月12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112年6月12日18時30分許 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00號 19 簡宏都 112年6月12日18時31分、36分許,匯款9,999元、9,999元 同上 112年6月12日18時43分許 2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文綺雲 112年6月12日19時48分許,匯款2萬9,985元 呂郁瑩郵局帳戶 112年6月12日19時57分、58分許 2萬元、1萬元 新北市○○區○○街00號 林彣正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9126號第49878號
第50495號
第52140號
第53009號
第53972號
被 告 林彣正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彣正於民國112年5月初,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萬」之人招募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云云」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後,即與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以提款金額之1%為報酬,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蕭育楨等22人,致附表二所示蕭育楨等22人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林彣正再以撿包之方式取得附表二所示匯入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至附表二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6萬8,000元。
嗣林彣正再依再依上游指示,於提領款項後,將所提領之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以俗稱丟包裹之方式將款項交給真實姓名、年籍圴不詳之上游,藉此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
嗣蕭育楨等22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任君凱、蕭晢航、洪珮君、姜雅芳、郭翼愷、楊薏霞、黃穎芳、劉承昀、吳亭葳、何郁淇、蔡尚恩、曾建榮、林立、黃日生、林羿承、張智源、劉泰宏、簡宏都、文綺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彣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任君凱、蕭晢航、郭翼愷、楊薏霞、黃穎芳、劉承昀、吳亭葳、何郁淇、蔡尚恩、曾建榮、林立、黃日生、林羿承、張智源、劉泰宏、簡宏都、文綺雲及被害人蕭育楨、丁啓翔、洪逸芷於警詢中之陳述 佐證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騙而匯款之經過。
3 告訴人、被害人等提供之存匯憑據、來電紀錄、報案資料等各1份 佐證附表二所示之人遭詐騙而匯款之經過。
4 附表一所示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佐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即遭提領一空之事實。
5 監視器檔案光碟及截圖1份 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交與詐騙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罪嫌。
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云云」等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
而被告數次提領同一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均係接續在時間密切、地點接近之附表所示時、地,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帳戶內之款項,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持續侵害之法益係屬同一,在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而被告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不同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涉罪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另被告提領詐欺款項之報酬,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意旨(112年度偵字第53009號認被告有於112年5月31日19時4分許,提領告訴人黃日生於同(31)日19時1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9,975元至附表一編號17之唐雅君帳戶,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掩飾、隱匿犯罪所得等罪嫌部分。
經查,被告持上開唐雅君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時,告訴人黃日生尚未匯款,自難逕認被告此部分有何上開犯行。
然若認此部分成立犯罪,因與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5之犯罪事實起訴部分,係提領相同告訴人黃日生之匯款款項,且提領時間密接,為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儀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尤 映 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帳號 所有人 備註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許哲寧帳戶) 許哲寧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9425號提起公訴。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鑫智帳戶) 張鑫智 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59775號案件偵辦中。
3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鳳英帳戶) 李鳳英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翼丞帳戶) 何翼丞 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現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8130號案件偵辦中。
5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秀卿土銀帳戶)) 楊秀卿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4083號、第27690號提起公訴,及以112年度偵字第30244號、第32469號、第32850號、第36950號函請併辦,及。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賴俞安帳戶) 賴俞安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范義邦華南帳戶) 范義邦 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現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偵字10668號案件偵辦中。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范義邦兆豐帳戶) 范義邦 9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條根帳戶) 謝條根 10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東湘帳戶) 劉東湘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4229號、第18287號為不起訴處分。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元德帳戶) 楊元德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6155號為不起訴處分。
12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凱薇帳戶) 張凱薇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4432號為不起訴處分。
13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宜瓅帳戶) 王宜瓅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3527號為不起訴處分。
1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余郁珊帳戶) 余郁珊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另案偵查中 15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彥晴帳戶) 徐彥晴 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偵字19660號案件偵辦中。
16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濠瑞帳戶) 劉濠瑞 17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唐雅君帳戶) 唐雅君 18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昱蓁帳戶) 林昱蓁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4016號提起公訴。
19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郁瑩土地銀行帳戶) 呂郁瑩 所涉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6237號為不起訴處分。
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郁瑩中信帳戶) 呂郁瑩 2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呂郁瑩郵局帳戶) 呂郁瑩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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