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102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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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4號
原 告 黃淑芬
被 告 邱柏原

劉震瑋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3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邱柏原、劉震瑋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13年4月2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然不符合前述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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