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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31號
原 告 陳淑真
被 告 王卉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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