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1162,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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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2號
原 告 曾柄榮
被 告 陳柏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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