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1404,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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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4號
原 告 劉育寶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呂滄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滄洲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劉育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劉育寶對被告葉群樂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葉群樂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業經本院拘提,是此部分待被告葉群樂到庭後,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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