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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90號
原 告 洪宏居
被 告 蔡政倫
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3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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