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186,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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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黃鉦珈

被 告 林豪傑
呂承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豪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呂承濬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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