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原 告 楊博勛
被 告 徐仲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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