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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趙明德
被 告 林耿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林耿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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