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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79號
原 告 周天全
被 告 曾東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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