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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2號
原 告 盧恩得
被 告 魏廷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俞兆安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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