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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2號
原 告 高明
被 告 柯正德
上列被告柯正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38號),經原告高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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