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附民,502,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2號
原 告 高明
被 告 柯正德
上列被告柯正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38號),經原告高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