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陳建臣
被 告 廖煥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仁欽
上列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