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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57號
原 告 陳旭日
被 告 王渝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邱聖華部分於審結後,另行移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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