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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33號
原 告 鍾秋林
被 告 廖軒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的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這部分的訴訟既經駁回,原告提出的假執行聲請,也失去依附,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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