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7,易,2616,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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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六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
被 告 丙○○
丁○○
右二 被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
被 告 戊○○
右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王志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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