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8,重附民,85,20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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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九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徐蘭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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