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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丁○○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應欽 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弘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陳鴻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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