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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於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現被告所犯竊盜案件,業已確定,乃通知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屆期被告未依時到案執行,復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拘提其到案執行,亦因被告行蹤不明而拘提無著,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卷可稽,是被告執行時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情。
二、本院經核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 靜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日 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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