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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七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三九九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卷內資料,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復 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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