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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智熲
右聲請人因被告徐智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玖包(合計淨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八八號被告徐智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九包(合計淨重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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