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林文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
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魚槍壹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二八八號被告林文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魚槍一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 秀 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尚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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