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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0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六五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叁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由得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又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亦定有明文,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楊俊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該案之被告業經該署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0.三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等語。
本院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 蘭 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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