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833,2000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貳包(共淨重零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0七號被告林素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六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恒 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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