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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毒偵字第號被告王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該案查扣安非他命乙包淨重零點一五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項等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恒 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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