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946,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子華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五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海洛因叁包(淨重合計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子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

查扣之毒品海洛因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是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扣案之海洛因三包(淨重合計○.○五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鴻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蔚 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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