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89,聲,2983,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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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四0四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叁拾貳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八七九號不起訴處分書案內所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情。

三、經核如主文第一項之聲請無訛,應予准許;至其餘聲請沒收吸食器、酒精燈、分裝袋部分,經查各該查扣物並無證據證明為違禁物,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十一條但書、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黎 錦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 尚 榮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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