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甲○○○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右列被告等具狀表示其等於審理前未接獲公訴人之起訴書,致無法充分答辯及請求調查證據,而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惠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志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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