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同年十月七日延長二月;
茲前開原因依然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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