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前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一十萬元後,已將被告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