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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
楊詠熙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殺人未遂及無故持有具殺傷力之其他可供發射子彈之槍枝罪嫌疑重大,且其同案之共犯乙○○、丙○○在逃,兼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依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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